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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物权与民心 -- wild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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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来源于对现象的反推,而非法律史本身的发展脉络。这其中的关键点就在于:是否认可西方法律判例中,金钱拥有超卓的地位。无论陪审员制多么避嫌法律程序多么完善,但是人就有软肋,是程序就有漏洞,辛普森案大致给了我这么一个印象:现代西方法判例就是拼钱。实际上美国各种律师题材的电影,想不得出这个结论都很困难,在西方法律面前,你是不是“人”,取决于你能否请得起律师。

而在东方法判例中,最早从刘邦的“约法三章”开始,法无定法就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潜规则”。虽然东方自古在判罚时很难摆脱钱与权的影响,但相对来说,“民愤”所占的比重一直不低。也就是说,东方法从来不是完全根据法律文本、行政条款等固定因素来行事的,它必须时刻考虑整个社会的博弈。从这上面来说,大陆法的提法就显得比较局限。东方奉行的是“活法”,他较真的时候,可以非常“程序正义”,但是条件许可的时候,却又可以把自己的核心条款都忽略了。现代社会的“宪法”在名义上相当于中国古代的“祖宗之法”,可是祖宗之法的效力比起宪法来,很多时候都差远了。

法的目的是服务于人还是规范人,这是东西方法学的分歧点。在东方看来,法是道德之下的保底线,故而并不需要事无巨细列个明白,整个社会的绝大多数纠纷或博弈是不用进衙门(法庭)的,家法乃至作为道德标杆的族长一句话都可以盖棺定论。换言之,“道德法庭”承担了绝大多数的法律义务,这也是东方自古不用将法庭单列出来的原因。但是在现代社会下,尤其是妇女解放运动后,东方道德法庭即名存实亡,这个问题我会在家庭和婚姻文中详细说明。毛公的文革,现在看来,是以西化的方式来构筑东方式的民心社会,可惜他终究没有找到重造道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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