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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迟来的真相:南京彭宇案当事人松口 -- 爱吃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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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两个行人之间

我不认为存在“路权”优先级的差异。除非南京市早有规定,公车到站时,车门处方圆1米之内不许行人经过。否则,我认为在公车站这种摩肩接踵的地方,行人和行人之间是平等的。归根结底,我觉得这是一个意外。即使按照您的“轻微过错”说法,也不足以在现行法律下让徐老太承担全部责任而彭宇一点都不承担。

这是一个纯技术性的讨论,咱们可以先保留各自观点。总之,按照现行法律,除非有证据证明某一方是故意碰撞,否则不管是哪一方摔倒,这次“碰撞”的后果都应该双方分担,只是一方多点一方少点的问题。站在彭宇的角度,当然要为自己多争取,换成是我,我也不愿意为一个意外赔那么多钱。因此我支持他为自己多争取。但前提是,讲真话。他可以坚称自己“被撞无责”,而不是改口说“没撞无责”。

法官到底有没有把救助当罪证?现在查不到一审判决书,只能从楼主帖里看一个大概: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

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

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从这段文字里看,逻辑上没有漏洞,也没有奇特难以理解的地方。有人质疑原告提供的笔录照片,有猫腻的可能性没有?当然有,但无法证实。程序上,笔录照片的内容经过了当事警官的确认,没有可挑错的地方。况且,即使不考虑笔录照片的事,甚至不考虑后来找到的两份报警记录也没问题。只要彭宇曾经承认过发生碰撞,就足够。剩下的只是常见的为如何分担责任而扯皮,压根不会关“见义勇为反被诬告”什么事。

尽管如此,但毕竟我们都没有看到判决原文。“扶起老人说明就是他撞的”,判决书里或许有类似词句,如果有就是错误的,应该批评;但即使有,也并非此案关键,把这个当做关键同样是错误的,同样应该批评。

但是,我们为什么会把“扶起老人说明就是他撞的”当作彭宇案判决的关键?为什么我们只知道原告儿子也是警察,不知道彭宇从“被撞”改口称“见义勇为”?为什么港剧里证人发言前要发誓:我所说的均为事实,以及事实之全部?因为这世上总有些人自视过高以把持舆论为乐,以便经常做痛心疾首状问“中国怎么了?”他们不知道总有一天自己也会病、会老、会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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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最近有个类似的事:环球时报写了篇报道,标题是“反腐败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攻坚战”,腾讯网转载的时候擅自篡改标题为“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虽然后来腾讯官方书面致歉,但这个“允许适度腐败论”已经广为传播,这个影响已经无法挽回了......“彭宇案”也是一样,虽然我们在这个楼里讨论来讨论去,但事已至此,这个名词所代表的负面意义和影响不可能再得到纠正了。我们都放眼向前,“从身边小事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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