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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近关于波特的网上讨论很热阿,我也随便忽悠几句 -- fr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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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最近关于波特的网上讨论很热阿,我也随便忽悠几句

我随便瞎扯扯。

先给个基本框架,所谓的自然法回溯到希腊传统就是physis(自然,本性);而习俗法就是nomos(规范,习惯)。这个框架会在后边反复用到,所以先放在开头。

关于政治哲学、伦理学、法学、宗教等等统治术的至高点是什么呢?那就是正义问题。这个写哈利文的教授其实也提到了,也考察了一些词源方面的东西,基本上就是那个意思。咱中国受盎格鲁撒克逊文化影响过深,以至于接受法学这个东西首先碰到的是Law,这个词教授也提了来自拉丁词lex指的是律法。这个律法就是对早先犹太人来说无比重要的东西,摩西早先订下了规矩,他们就教条地继承着这些律法。这些律法呢其实就是一种习俗法,而这个律法呢最后也害死了耶稣,而耶稣用来对抗犹太教拉比的是什么呢?其实就是某种意义的自然法。

话题有点远了,回到law上,这律法说到底不是最最重要的东西,可以说这个东西是一种派生性的东西;同样自然法也是。如果有同学接触过欧洲大陆的法学教育会发现,在他们那里法学叫做jura(或者iura,是ius的主格复数形式。拉丁语中字母j是后来衍生出来的,起源于i;这个拉丁词衍生到英语中的形态就是justice或者just,而相应地起源于日耳曼语族的词汇就是right;justice和right在现代法学中的使用产生了区分,justice的含义基本没变,而right则转变为了基于契约关系上的具体权利了,但是两者就原初的意思都和正义有关),是源于拉丁语的正义一词。而在此基础上重新去理解法学,实际上法学指的无非就是一种关于正义问题的解释体系和操作体系。就这个政治伦理和统治术的制高点——正义问题而言,那么可以说自然法学说和习惯法学说都是派生自正义问题,是对正义问题的两种不同方式的解答。就正义问题本身而言,实际上的问题是这样的(可能会与通常人们所理解的方式很不一样)——那就是以何种方式可以说某件东西是好的或者是善的?这类问题按照当下的学科划分就是一个价值问题,而价值问题——按照普罗泰格拉的说法“人是万物的尺度”——价值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寻找到一种“尺度”,以便于去丈量某个东西是好的或者是不好的。其实严格说来任何一种与二元对立有关的测量企图都可以说是一个价值问题了(数学物理学中大量存在),只不过在当下人们对价值问题的讨论主要地与人的政治生活相关。而回到开头的那个自然法和习俗法的区分,那么实际上自然法传统和习俗法传统就是确定测量正义与否的两种关键性的尺度。

那么这两种传统到底又是如何区分正义与否的呢?自然法把正义的标准诉诸于一种普遍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自然法的正义体系是可能的话,那么是对一切人类和时代都是必然有效的正义原则;而习惯法呢,则把正义问题的解决诉诸于公序良俗,在一种随着时代不断演变的习惯中,对善好进行判断。那么这两种传统的好处和劣势也就由此可以推出:自然法传统具有极强的适用性,但是自然法的构建则是极为困难的,往往按照自然法精神提出的一些正义体系都在后来被证明为虚伪或者被证明为一种伪装的习惯法体系;习俗法传统则与人们实际的社会生活联系紧密,是按照人们实际生活的需要制定的,但是其缺点就是缺乏一种普遍性的准则,在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在遇到需要对正义问题做出一个决断的时候,习俗法往往无法提供这种普遍性准则使得纠纷中的各方均能认可。

而在实际的统治术中或者说一个国家的法哲学奠基,多多少少都是这两种原则的结合。既要诉诸某种普遍性的原则,使得当下的正义体系可以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又必须根据时刻变化的社会风俗和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做出适应性的调整。当然既然聊到了统治术,那么就得稍微多嘴一句——这个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基本上是找不到的,说找到的基本都是在放嘴炮;但是自然法原则的好处又是统治者极度欣赏的,因此就有连绵着所有世代的谎言充斥于历史之中。大致吧,各种意义的乌托邦(自由主义的,或者马克思主义的,鸡毒教的,绿教的等等)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欺骗内容。也就是说都有忽悠的成分,怎么忽悠的,各人就自己去甄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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