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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王局长终于被提起公诉了…… -- hycp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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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坚硬的中央权威与柔软的法律:王立军本应是故意杀人的共犯

王立军被定了四宗罪,其中的徇私枉法罪名明显不正确,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的共犯,其中谷、王为主犯,张为从犯。现在的罪名颇有玄妙。

谷案庭审提到,谷最初找王商量对付海伍德时,两人商议以海伍德贩毒拒捕为借口,由王组织人击毙之。王后来因此方案的困难放弃了该计划。在海伍德被杀前一天,王谷二人会面,谷告知王自己的杀人计划,王的态度未知。随后,11月13日晚谷张投毒杀人,杀人后谷第一时间向王介绍了宾馆里的情况。14日当面向王说明了杀人的全过程。其后王着手掩盖谷杀人的真相。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王立军就并非事后的徇私而是共同故意犯罪。

王谷二人曾商议以贩毒拒捕方案击毙海伍德,应该是确凿的,因为据媒体报道,商议现场还有徐明。王因该计划的困难未实施,不意味者他放弃合谋杀人的意图。在这里王是否杀人共犯的关键是,谷杀人前是确实告知了王自己的计划,还是避开王单干的。现在,从新华社王案审理信息可以推定谷告知了王杀人计划。

庭审纪实谈到王谷12日商量非法对海伍德实行监控。这首先证实了王谷12日确有商谈。 其次,谷知道自己将要进行的杀人计划是在王的监控下进行的,她必须事先要征得王的同意或默许。谷杀人后立即给王电话,是同伙间通报情况,让王处理现场。谷案庭审中,谷说自己事先告知王的口供应该是真实的。

因此,王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谷是在事先征得王的同意和承诺事后掩盖的基础上,进行了犯罪。在整个过程中,王与谷共同起意(或许撺掇,或许逢迎),事先预谋、商量计划,事后帮助掩盖;虽然王没有直接动手杀人,但是这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不改变杀人共犯的本质。

然而,在新华社的长篇文章中,庭审中关于王谷曾预谋杀人的部分不见了;12日会面的谷口供也未被提及。很显然,作者非常清楚,一旦此部分披露,那么王按徇私枉法论罪不那么有说服力了。

还有一个被遮蔽的事实,就是谷案审理中,谷的律师曾提出在谷离开现场到海伍德被发现死亡之间,还有其他人进入过现场。法官对此含糊其词。这样一个重大的疑问未查清楚,居然能开庭审理谷案?其实,可能有另一个原因:不是没查清楚,而是不好查清楚。一旦查清楚,是某人在深夜接到电话后,翻窗进入房间取出安放在现场的监控设备并查看海伍德是否死亡;这样,不但王的罪名不好现在这样定了,谷的杀人罪能否定案都成问题了。

把故意杀人的共犯乃至主犯说成是事后的徇私枉法,并不是对王的奖赏的需要,而是对薄的处理需要。

因为315和410的党内通报,已经把薄王二人的形象和位置定好了,所有的调查、审理必须按照已有的通告将各色人等安排就座。如果王不是徇私后的悔悟,而是杀人犯罪的共犯;那么,尽管薄也许是出于包庇谷的目的,但他撤王查王却无道义上的负担了。而薄的非道义形象,实在是党国此案最关心的要点,这也是315、410决策正确性的支撑。于是,新华社的文章和法院的审判都不得不按照这一需要对事实进行剪裁。在中央决策的权威面前,法律如此柔软多姿。

顺便说一下王案纪实中一个场面描写带给人的疑问:“王1月28日向薄汇报谷的杀人嫌疑,薄29日上午怒斥王,并当其他人面打其一耳光。”看上去,薄是对王查自己老婆很生气,于是整了王,这个印象也符合315的通报。但仔细看,这一耳光是隔天才打的。在28日王汇报后的情况是,薄在震惊之余,指示王彻查此案,王因此心情轻松的离开了办公室。

这是不是薄稳住王的虚伪之举呢?当然可能。但是,如果是为了稳住王,应该等到把王的权力剥夺了,亲信端了后再发威啊;何必迫不及待隔天就打王的耳光,而且还当其他人面打耳光?这可直接导致王有机会利用剩几天的局长身份着手部署反击。28日到29日,这一天里发生了什么,或者薄发现了什么,让他如此震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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