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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山雨欲来 -- 時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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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国企属于公法人,那国企所有的土地不就属于公法人吗?

所以国企获得一块原本属于私人所有的土地,就是将该土地由私法人所有转变成公法人所有,这个就是国有化或者说公有化。

一家拥有私有土地的私有企业进行国有化,这样那片土地的产权属性也发生变更,也就是说随着企业的国有化,导致土地也国有化。

你下面的话是错误的

国企购买土地,土地的所有权是国企,是财团法人,不是公法人。

所以不是国有化,是广义的“私有化”,这个所有权可以上市,可以转让,可以出售。

国有化就是国有化,还什么广义的私有化,你再给我一个私有化的定义或者广义的私有化定义出来?

由于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这些转让出售不影响在其所有权之上的公法人的所有权。

国有法,是所有权变为国家,变为公法人。对于土地,这个所有权,就是主权。

土地的出售,转让等,就是主权的变更。例如,法国将路易斯安那卖给美国;俄罗斯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这就是主权的变更。

你说有可能法国现在说,路易斯安那仅仅是所有权归美国,主权仍旧是法国的么?

上面这段话,体现出你混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

土地的出售分成国内法意义的出售和国际法意义的出售。

在日本政府和日本家族之间的交易行为中,交易双方都是日本法人,这怎么能够适用国际法,只能适用于国内法

国内法中有主权这样的概念吗?

主权可以掌握在一个私人家族的手中吗?

那么国内法里面的交易,交易的就只是产权,而不是主权。

昧国和法国 交易,注意这里的交易的主体是国家,不是政府,我相信你应该明白国家是比政府高一个层级的概念,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交易,交易的就是主权。这就是在国际法范畴内的一个交易行为。

也就是说国内法意义上的土地交易,交易的是土地产权,国际法意义上的交易,交易的是土地主权

两者完全不同。

你对土地国有化的定义,体现出了你试图将国际法意义和国内法意义中的不同的土地交易行为给 捏在一起的尝试,问题在于国有化本身仅仅是国内法范畴内的概念,所以你属于生搬硬套了。

你说的最后一句

对于土地,公法人的所有权和主权,你能举一个分割的例子么?

如果你能够理解国有企业的土地也是属于国家的,那么外国的国有企业购买他国的土地, 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

注意,我尽量的避免使用所有权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同时适用于国内法和国际法,我一直使用的是产权和主权的概念,前者只适用于国内法,后者只适用于国际法。

公法人的产权和主权,完全可以分割,例如通过国有企业持有他国土地产权的政府,就拥有他国土地产权,却不拥有他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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