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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曾祖父之死 -- 往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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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看过不少土改的资料,其实各地标准无法划一

首先,土地数量的多寡是其中一个标准,但只是相对的。关键是“剥削量”。而剥削量的多寡标准,其实是个地方标准。客籍即便已繁衍数代甚至几十代,和土籍的矛盾依然是很重的,这个可以看当年在井冈山的土客之争。客籍受土籍排挤,大多避住山区,因此,客籍的地主标准,会比大多数地方的土籍低。

土改一般而言不是一次完成的,很多地方搞过二次土改(《翻身》里似乎有描述,记不得了)。土改时,家里有无参加革命的,并不是划分成分的考虑标准,不少中共高官的亲人在土改时被镇压了,这也说明了有无烈士不影响成分划分。当然,各地宽严标准不一,但对老区来说,参加革命的太多了,出烈士一般不会影响成分。

对于比较贫困的农村地区,完全不从事生产的人几乎没有,即便是地主也会从事一部分生产,但是雇工(长短都包括在内)比例高,且地主的生产资料比较全面。

楼主提到过自家的生产资料占有情况,我前面看漏了

好日子不长,要成立合作社,大家的地和所有生产工具都交出来,一些人没牛,我家的牛及全套犁耙农具却都要归公。最让曾祖父心痛的是一座榨油坊,周围村民的茶果,都要到曾祖父的榨油坊榨成茶油,每年能赚不少钱
。首先,榨油坊在大多数地方,都会被视为生产资料,且这个榨油坊似乎还不小,否则不可能“周围村民的茶果,都要到曾祖父的榨油坊榨成茶油,每年能赚不少钱”。其次,楼主曾祖父家有牛(大牲畜)和齐全的生产资料(全套犁耙农具)以及船,因此在生产资料拥有率上,楼主曾祖父家是够得上富农或地主的。楼主没有说这些是土改前既有的,还是土改时分的,不过考虑到楼主前后的描述,这些应该是土改前就有的。

那么,是否应该是地主就看剥削量了。有资料说过某地有个寡妇,家里仅2人,土地和生产资料也不多,但由于缺乏劳动力,因此长期雇工,在土改时便被划为地主。

故有没有剥削,家庭劳动力数量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劳动力少,雇工是必然的。按楼主所言,楼主曾祖父的家族是个大家族,也许整个地区都是同姓同宗同族的,但在土改时,是按分家后的财产和剥削量来划分的。即便雇佣的是同族同宗的人,如堂兄弟侄儿什么的,也算剥削。

按楼主自述,其曾祖父家土地不少

曾祖父把祖屋翻建成全村唯一的楼房,又省吃省用买下一些山林和良田,加祖上留下田地
(是否楼房不是主要标准,虽然可能影响划分时的群众情绪),但劳动力不多。三个儿子中有2个在30年代去世,其曾祖母也随即去世,则他家至少在小儿子(楼主祖父)长到18岁前,全家只有一个劳动力(14到18岁只可以视为自家的“小半活”)。

土地这么多,劳动力只有一个,雇工恐怕是没法避免的,何况自家尚有榨油坊,全部是楼主曾祖父自己做?不太可能吧?楼主曾祖父有山林良田和祖上留下的田地,咱就算在农闲时的农活可以自己做完(其实也不大可能,因为他家还有榨油坊呢),在农忙时,如播种和收割时,不雇工是完全不可能的。当然,你也可以说他家用的是换工方式解决的,即农忙时有多余劳力的家庭帮楼主曾祖父家,农闲时自家以工补偿。不过农民都是很实在的,在农工不值钱的农闲时换工,怕是没人愿意吧?何况楼主曾祖父家还有榨油坊要伺候,不太可能有余力换工。

也可以假设楼主曾祖父家用生产资料换工,比如说先让有多余劳动力的人帮工,然后用大牲畜补偿对方的劳动力,这个也是可行的,但这样的做法,几乎可以说是典型的富农甚至地主的做法,且由于楼主曾祖父家劳力太少,雇工或换工数量肯定多,在划分成分时,很难避免地主帽子。要知道,在很多地方,以大牲畜换工,也会视为剥削的。

既然有这么高的剥削量,成分就应该不止上中农了。至于是富农还是地主,要看剥削比例,你说的“地主完全不从事生产”的说法绝对了,在大部分地区,地主也从事农业生产,但剥削量高(比如说占到8成等等),因此楼主曾祖父的成分怎么也不会是上中农。

还有个bug

不久大炼钢铁,我家祖传的铜茶壶锡酒壶之类五金件,村头庙里的大钟,祠堂的铜匾,都被村后名树山凹的原始森林,炼成了废渣。
铜、锡怎么炼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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