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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埃及的非典型民主与典型军事政变 -- 种植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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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回答几句:

1

法官可以这么说,因为陪审团的职责之一是判定事实。

“It is up to you to decide which evidence is reliable. You should use your common sense.”

但是,检方的职责是证明:(1)每一个犯罪要素都存在,(2)且不存在正当防卫。要证明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现在,一大堆要素没证明,存在正当防卫的疑虑一点没消除,家庭作业没做,玩个屁煽情啊。

其次,法官的话仅针陪审团对证据可靠性的判断,范围很窄;检方的话是自己逻辑破绽百出的情况下,不去弥补缝隙,却当面用煽情手段劝说陪审团用COMMON SENSE定ZIMMERMAN的罪。这是一回事吗?

2

我说:法官把JURY INSTRUCTION 写得模糊绕口。

你东拉西扯说了一大堆,但结论是:你作为法学院毕业生,对此案法官的陪审团指令也不确信读明白了。

我们的观点矛盾吗?貌似你的话在支持我的论点啊。如果观点不矛盾,你反驳个屁啊?

3

关于ZIMMERMAN问话的言论自由,你说你“笑喷”了。你“喷”什么我知道,你“笑”什么我就不懂了。

任何一个人在街道上去问一个陌生人:你来我们小区要干啥?

这样的问话--或者更冒犯的言语--虽然不礼貌,会让某些人感觉被冒犯,但100%是不违法的。陌生人可以拒绝回答,可以反唇相讥,可以报警要求保护。但他如果动手殴打,他就违法了,问话者就可以自卫。就这么简单。

我说,这样说话的权利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你笑喷了。你可以继续去笑,你可以去笑上几天几夜。这也是你的自由。

下面我用通俗的方式解释几句其实并不高深的道理:

言论自由的含义至少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比如你可以在大街或公园发表演讲,政府任何试图限制这样演讲的行为,都要受到法院的Strict Scrutiny.

但还有一个层次,未必形成具体的条文,但是背后的“原则”却被大致认可。这样的“原则”包括:(1)可以事后惩罚超越法律限制的言论,但除非例外情况,不可以事前阻止言论被说出来(个别例外包括:煽动性的“战斗”语言等)。(2)不受法律特别保护的言论,未必就是违法的言论.......

总之,ZIMMERMAN的言论和行为不被法律特别保护,并不能证明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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