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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下大乱,形势大好1—评王提督的大闹天宫 -- 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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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谷开来案 大陆法律界人士因此质疑中央

大家看我的帖子,中央刚编出毒杀说,我就说过,能编出完整的证据链,可称为顶级侦探作家。

包括洗心大姐,多少人冷嘲热讽,中央都说是铁证如山了,还有人在这里编故事,自欺欺人。

还有人投了这么多的草。

呵呵,到了今天,信中央还是信科学,大家自己看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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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开来案 大陆法律界人士因此质疑中央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289020.html

近日,有大陆法律界人士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对2012年8月20日合肥中院所审的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妻子谷开来杀人案的种种疑点进行质疑,而该案在审判时即在一审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谷开来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薄熙来案何时审判官方依然没有任何消息,因此有分析人士对此指出,对谷开来案的质疑除了法律层面上的质疑外,还包括了政治层面上中国左派分子对于薄熙来以及其整个家庭的支持。2013年作为中共新一届常委班子的执政元年,如何在薄熙来以及其他周边问题上稳定中国大陆左右两派知识分子的争议,成为这一届班子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根据大陆网络上所流传的一份现场记录来看,该会议上对谷案提出十九点质疑,分别是:

一,血液样品违规拿出保管室还能成为有效证据吗?

二,两份鉴定书哪个有效?

三,关于血液样品的密封及四份样品氰含量的差异问题

四,鉴定毒物的程序应该是什么?

五,毒物致死量的认定符合医学常识吗?

六,毒物来源的证据链上有缺失能判定证据确凿吗?

七,到底是毒药还是其他因素导致伍德死亡?

八,案发现场都还有哪几种药品,其来源未查清?

九,对微量毒素为什么没进行检验?

十,证据显示的杀人器皿令人匪夷所思

十一, 公安机关设置在现场的监控证据为什么没有到案?

十二, 夏德良参与犯罪的主观动机

十三, 谷开来犯罪的主观动机

十四, 王立军的参与程度以及他在此案中的角色

十五, 王立军的举报效力

十六, 王立军犯罪的主观动机推测

十七, 谷开来到底犯了什么罪?

十八, 谷开来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是否由王立军诱导和唆使

十九, 其它诸多疑点

该文对于这些疑点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血液样品违规拿出库房还能成为有效证据吗?

证据显示:2012年1月29日,王立军指使某警员将伍德的心包血样分成了四瓶(没有解释原因),并且指使某警员将这四瓶血样分别“违规”拿出物证保管室多日(没有解释原因)。所以不能排除这些血样可能被污染或被做了手脚。检材因而失去了必须具有的“原始性、真实性”。因此在法律上其血液样品已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二,两份鉴定书哪个更有效?

本案对伍德的心包血液进行了两个阶段的毒物鉴定。第一个阶段是案发当日(2011年11月15日),进行了两次:一次是毒物鉴定,一次是的氰化物鉴定。两次检验均没有发现有毒物和氰化物成分。第二个阶段是4月份进行的毒物鉴定。这次检验发现被分成四份的血样都含有不同比例的氰化物。

这两个阶段的鉴定报告哪个合法和具有可采信性?第一阶段产生的鉴定结果在庭审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理所当然地具有合法性,不可质疑性。而其后进行的鉴定由于检材流转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检材失去了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所以其后的鉴定结果应当被排除。

三,关于血液样品的密封及四份样品氰含量差异问题?

四瓶血样在2012年4月份的公安部鉴定时均检出氰化物毒物,并且四瓶血样的毒物含量不一,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毒物含量差别。

在这个问题上到庭的鉴定人回答说:可能由于密封不严,瓶中毒物会挥发,因其挥发程度不同,造成了这样的差别。

而公诉人在回答辩护律师质疑“原始性、真实性”时说,这些血样都是密封好的,没有证据证明血样被做了手脚。矛盾出来了:如果鉴定人说的对,那么密封不严达四个月之久的血样,根据常识会凝结干燥。如果公诉人说得对,那结论只有一个:此四瓶血样被分别密封两次。在回答蒋敏律师再次质询时,公安部鉴定人回答:我只对交给我时的这四瓶血样的鉴定负责。言外之意就是说,交给他鉴定之前所发生的事与他无关。

常识是:同一溶液分成多少份,其中所溶物质比例应是相同的。只有一种情况下会产生差别,即分成多份之后有人再次分别加入了某物质。在化验室里完全可以重复这个过程并得出结论。

四,鉴定毒物的程序应该是什么?

公安部鉴定人当庭讲,要鉴定具体是什么毒物,常常是使用“排查法”,即逐一试验,当发现某一种毒物达到了致死量,也就不再检查其他的毒物了;同时他还说,会根据案件及现场的情况,着重首先排查某些毒物。我们的质疑是:1、为什么公安部鉴定人发现氰化物含量不足以致死以后不再排查其他的毒物?2,他也没有回答本案当中他们会着重排查那些毒物,以及为什么要先检查这些毒物?法庭对此并没有查实。

五,毒物致死量的认定符合医学常识吗?

谷开来的德律师提出质询,根据显示的证据并且专门请教过专家认为:公安部鉴定结论当中的毒物含量达不到致人于死的最低量。公诉人回答是:对毒物的反应存在个体差异。问题又来了:为什么不往上计算个体差异呢?而往下计算个体差异的依据是什么?用估计的事实来推理定罪是证据学上的禁忌。法官照样没有采信律师质询。

六,毒物来源的证据链上有缺失能判定证据确凿吗?

“红蜡烛”的来源已经查清楚了。制造和销售毒药的人也被抓捕,其制造和被当场查获的48颗“红蜡烛”毒药也查获到案,但销售毒药的人的毒药来源,售药人获得氰化物的来源等等证据都没有到案;更奇怪的是没出示对48颗“红蜡烛”的化学成分进行检验的结果。这48颗“红蜡烛”是否也含有血样中相同的化学成分?或相同比例的氰化物?

该毒药和谷开来使用的毒药之间的“同一性”关联证据在这里缺失了。因此指控谷开来杀人的毒药来源,以及毒药的真实性都大打折扣,在一般的证据学上,它的结论应是“证据不足”。

七,到底是毒药还是其他因素导致伍德死亡?

在庭审当中对“红蜡烛”的称唿,证据当中和庭审人员使用了两种称唿:“鼠药”、“狗药”。根据常识,我们知道鼠药是缓释性毒药,老鼠食用它以后通常要一两天以后才会死亡。这是因为如果老鼠急速死亡,将导致后来的老鼠决不再会食用该食物。所以它不含氰化物。如果是狗药,则可能含有氰化物,它会使目标瞬时死亡。到底是“鼠药”还是“狗药”,在“红蜡烛”已大量到案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做这种鉴定?

庭审显示,本案的证据链条是缺失、断裂的。导致尼尔伍德死亡的毒药到底是什么?本案没有“唯一”“确定”的证据加以证实。

证据还显示,公安部于2012年4月份作的血样鉴定当中的特定的氰化物毒物含量根据法医学文献不足以导致人的死亡,只达到通常致死量的一半多。

为此本案也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什么是伍德真正的死亡原因?

八,案发现场都还有哪几种药品,其来源未查清

本案证据显示:案发现场涉及到的药品一共有四种:1、红蜡烛配置的水溶剂;2、谷开来制作的“胶囊”,说是毒品(海洛因或者冰毒),并有证据说谷开来将其撒在床前地上,伪造吸毒致死的现场;3、谷开来自己带的“舒缓剂”,其用途不得而知,是缓解谷开来自己作案时的精神紧张还是另有他用?4、维生素C 胶囊,这种胶囊装的维生素市面极其少见。

这些药品没有一一查实来源;没有逐一鉴定化学成分,以及逐一分清楚它们在本案当中的用途。

九,对微量毒素为什么没进行检验?

现在的毒物鉴定的科技手段已高度发达,其精度可以达到100亿分之一克。据说重庆的检验设备是公安系统内最先进的。

证据清单中表明:现场查获了多达23种物品,其中包括几个玻璃杯极其碎片。侦查机关只将这些玻璃杯上面的指纹的DNA逐一查清楚,却竟然没有找到毒物残留的鉴定结果。只要某个物品接触过毒物,,绝对可以鉴定出其上的毒物残留。

现场勘查还对门把手进行了擦拭取样,如果接触过毒品的手再握过门把手,门把手上也一定可以鉴定出毒品的残留。

为什么不做这样的鉴定,是否是做不出来?如果说这些多达23种物品上均没有毒药残留,那就只能有一个结论:即这些物品以及谷开来本人都没有接触过毒药。

如果现在这些物品还在,仍然可以进行鉴定。

十,证据显示的杀人器皿令人匪夷所思

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谷开来是把自己在家配制的毒药水剂,在现场装到一个餐用调料瓶中,并亲自用这个调料瓶给伍德喂水。这种做法太让人匪夷所思,太不合逻辑。

难以想象谷开来会事先准备并用一个餐用调料瓶去给人喂水!被喂水的人会不产生疑问:我要喝水,你怎么给我喂酱油呢?这个极其荒唐的,小儿科般的情节!但为什么竟然出现在本案当中!

十一,公安机关设置在现场的监控证据为什么没有到案?

证据显示王立军事先在现场安排了监控设备。但为什么控方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警方在现场取得的全部监控录音(是否还有监控录像?)?也未作出说明?律师没有质询,法庭也没有要求将此证据到案。须知这应是关系本案的最重要的证据。

这个证据哪里去了?控方是想隐瞒什么呢?是不是可以怀疑它能提供什么不利某人,而有利被告的情节?

十二,夏德良参与犯罪的主观动机

谷开来要夏德良给提供毒药,夏德良提供了。但夏德良是否知道谷开来是要用毒药去杀人呢?如果知道谷开来要去杀人,他提供毒药就将成为杀人共犯。那么夏德良是如何考虑的?他为什么要给提供毒药,让自己陷入杀人犯罪当中呢?

给别人提供这种犯重罪的帮助一定是要有动机的?动机是什么?通常碍着面子提供这种帮助,也会出现将毒药掉包,让你杀不成人,而使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不得罪你,还帮了你一把。夏德良是否这样做了?

第一次对血样鉴定没有发现毒物,第一次投毒以后造成的呕吐物当中竟然也没有发现毒物(既没鼠药,也没狗药)残留。

从这样的情节来看,是否可以推断毒物已经掉包。给伍德服用的是“安慰剂”?

医学专家说,如刚服用了毒药就产生强烈的呕吐(这里假定是鼠药,因为狗药可以含氢化物,会立即死亡。),那么呕吐物当中的毒药一定含量最高,结果就是身体吸收毒药的药量减少。但为什么呕吐物当中竟然没有毒药或氰化物被检出?这是否意味着确实伍德服用或者说谷开来投放的是安慰剂而不是毒药呢?

如果这种情况存在,谷开来的故意杀人案有可能变成为杀人未遂案。遗憾的是,庭审并没有充分质证,以排除这种可能。

十三,谷开来犯罪的主观动机

关于谷开来的犯罪动机:这里有几个问题并没有查清:

1,其中说到伍德找谷开来的儿子要巨额的服务费用,仅其十分之一就达到了1300万英镑,相当于1亿多元人民币。按理讲伍德应该找欠他费用的人要钱,谷的儿子还是一个学生。找他要钱的理由是什么?这个问题庭审中并未追究查清。

2,所谓的威胁信当中的“destroy”这个词通常是毁掉名誉之类的含义,不应该是杀人的含义,谷开来的英文水平应当认识到这方面的区别。

3,庭审中显示:谷开来不用电脑,儿子的邮件全由张晓军收到后打印给她看;而以后的证据也显示;王立军利用职权早已监控了谷家对外的一切联系(包括电话和网络);

4,庭审前一天,谷的儿子发邮件给蒋敏律师,说明这些年他与伍德每一次交往的情况,明确表示他与尼尔伍德关系至今良好,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纠纷,事件发生之前两三个月他还与伍德在北京友好的见面聊天。

5,那么这个有关威胁的邮件真是谷的儿子发来的吗?是否真有这么一个邮件呢?在庭审中,这个重要事实并没有查清。而谷的儿子发给律师的邮件中坚决否认这一点。

6,那么是否有其他原因使谷开来感到儿子在受到致命的威胁?证据显示:只有谷开来与王立军之间有这种“有关威胁“的交流,谷的家人和身边人对威胁的事情都闻所未闻。

我们有理由推断是不是有人“制造”了这个邮件并夸张渲染了这种威胁?使谷开来为了儿子的安全而杀心顿起。

十四, 王立军的参与程度以及他在此案中的角色

1,三次庭审的证词都明确显示:王立军深深地参与了这起事件,策划了的“谋杀”计划的各个阶段:如怎么指导谷开来给公安局写信报案,如何把伍德引到重庆,每个人的角色分工,然后以涉毒案件控制他,甚至击毙他,以及其它“谋杀”计划。

2,按计划谷开来指示张晓军到北京接伍德来到重庆,原计划让司机王浩在伍德下飞机接他的时候与其发生争执,然后由旁边的警员将其击毙。为此,徐明安排手下在伍德从北京上机后给重庆公安机关打电话报案:有一个大毒枭正飞往重庆。

3,事件后来是这样展开的:王立军在作案前一天(12日)来到谷开来住处,帮其准备毒药,中途她手疼,王立军按照氰化物的解毒方法,找来高锰酸钾溶液给她泡手,当时王立军找王皓要纱布,泡在烧杯里的紫色溶液中,帮谷消毒、包扎(王昊证词)

11月13日11时,张晓军偕尼尔 伍德乘坐CZ8129航班由京赴渝。王立军安排郭维国,王鹏飞对伍德执行监控(郭维国证言)。谷开来供述:当天下午王立军告诉她:已在飞机出口处对伍德进行监控“一切都在他掌控当中”。

当晚8时许,王立军来到3号楼,“他问我怎么还没去”,谷称,“我身体不舒服,不想去了”,“王立军说,那不行”(谷的证词)。王立军叫谷开来当场写了一封给公安局的信:称尼尔伍德精神不正常,今晚去会见伍德担心自身有安全问题,请求公安对她远距离保护。写好后王立军收走了原件,谷自己复印了一份。

谷称:“出门前,王立军还让我吃了一碗面”。 勤务人员张晓军,王昊证词;当晚王立军在谷的房间里呆了20多分钟,在这期间王立军让王送了一碗面进去。然后王立军亲自送谷开来携带着洋酒、茶叶以及毒药和毒品等物上了汽车,直奔已被王立军布控的做案现场。

4,13日晚作案回到家后,谷开来分别打电话给郭维国和王立军,“报告”完成任务的经过。12个小时之后(14日),王立军来到谷开来住处。谷说: “你不来,我都快要崩溃了”。王立军说:“让我把案件从记忆中抹去。我讲我有点担心,他说过一两个星期就好了。”在此期间王立军偷偷进行了录音。

王立军现在将此录音为作为指控谷开来杀人的证据。现在此录音已呈堂证供,成为本案重要的证据。

5,从录音当中可以知道,谷开来提到王立军在现场安装了监听设备;并且事先在现场布置了警力。谷的原话就是:“有录音,你也应该听到整个过程”;在后来的庭审中王立军没有否认这一点。

6,2011年11月15日,伍德被发现死亡后,王立军指派郭维国带李阳、王鹏飞、王智等人到现场负责勘验。11月16日,郭维国等人做出尼尔伍德系酒后猝死的结论,王立军未提出异议。 11月17日,王立军将王鹏飞、王智提取的酒店监控录像硬盘交给薄谷开来。

7,谷供述称:“11月18日晚,尼尔 伍德火化后,王立军用红机电话打给她,说了8个字:“化作青烟,驾鹤西去”。

我们看到:做案前,案发后谷都向王立军作了当面“请示和汇报”,王在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也都做了监控,王立军应比谁都清楚该案件。王立军在本案中的角色,应该是一目了然了。尽管谷开来在对起诉书发表意见时就强烈的提出了这个问题:“起诉书没有讲清王立军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但法官,辩方,控方在随后的庭审中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个问题。为什么?

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王立军既是幕后导演,又亲自参与了该案;虽然他是否“教唆”“威胁”谷开来犯案还需要更多的证据。但他绝不能够成为单纯的检举人,而很有可能是该案件的同案犯,甚至是主犯或教唆犯;

十五,王立军的举报效力

由于王立军的以上行为,他已经丧失了单纯的举报人的身份,他应该做的是: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动机和行为。鉴于他对薄熙来的后期的态度变化,不排除他有设计陷害谷开来的故意。

王立军的这一身份导致它的举报的效力降低。证言的真实性效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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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得不假定这个被告是中国公民。因为没有任何外国的领事机构关心这个案件,也没有任何一个外国的领事或其他官员探望过这个被告。

那么,我们可以断言,在中国的任何一个户口本上都没有一个叫“薄谷开来”的人,也没有一个中国公民持有一份写着“薄谷开来”名字的公民证。

这可说是个地地道道的“无头”案。如果在法庭上又真是使用了替身,就更有意思了。——谷开来跟本案无关。

http://bbs.wenxuecity.com/currentevent/559523.html

通宝推:surf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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