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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薄熙来一年半黑材料,结果却不堪一击 备份 -- hw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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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给济南中院公开信:薄熙来案应重审

给济南中院公开信:薄熙来案应重审

此次薄熙来案公开审理,法院通过微薄及时报道庭审情况,开了我国法院庭审历史上的先例,对老百姓了解薄熙来去职原因,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根据庭审公布的信息,我们注意到,公诉方指控薄熙来5件犯罪案,均存在犯罪链条中某些环节的举证问题,一些犯罪环节是依靠未到庭证人指控来确定的,这与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不符,该条刑法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次庭审绝大部分证人不能到庭作证,其指控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另我国刑法第188条规定的本意,是防止检方强迫被告人亲属做出对犯罪人不利的指控,保护被告人家庭伦理关系的,现在谷开来自愿指控薄熙来,就应当到庭接受各方质询,否则,其证言不能用作定案依据。此外,公诉方指控的3件犯罪案是薄熙来和薄谷开来共同作案的,应作为共犯进行庭审,谷开来必须到庭接受庭审。

具体来说,我们分析公诉方诉讼的5件案子的缺失环节如下:

1、 唐肖林行贿受贿案,公诉人诉称,证人分三次送现金110万给被告人,但只有证人书面证词,证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询。

2、 谷开来接受法国别墅案,公诉方提供的该案犯罪链条很长,包括成立谷开来和法国人德某某各占50%股份的罗素地产公司,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汇将海外一笔收入323万美元的信用证转到法国罗素地产公司银行帐号上,罗素公司在加拿大注册一家公司,再由这家公司在法国投资一家管理公司,贷款购买法国的一栋别墅,并负责日常管理。根据证人的证言,罗素地产公司股权100%属于法国人德某某,而另两家公司股权持有人100%属于徐明的女朋友姜某。虽然证人都声称是代薄谷开来持有的,但是缺少有效力的法律文件。证人也没有到庭接受质询。此案应做薄谷共犯,谷必须到庭接受庭审。

3、 谷开来找徐明报销各种费用案,主要是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他亲属的飞机票,旅馆住宿费等费用, 问题是谷开来在徐明哪儿预存了150万美元,这些费用报销,究竟是徐明自己贪污,还是谷开来的本意?也许谷本意是从个人在徐明的存款中开支。此案应做薄谷共犯,谷和徐应现场对质。

4、 大连某工程贪污案,公诉方提供的该案犯罪链条包括薄熙来安排大连市王局长将500万工程款经过多次转帐,转移到谷开来指定的一家公司帐号上,后来约320万转给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帐号或其事务所帐号,一直存在赵手上,30万交税,另150万被该公司借出无法追回。这里仅凭证人证词,论证这500万工程款的转移批准,最终控制权属于谷开来,关键证人赵某某也未到庭接受质询,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此案应做薄谷共犯,谷必须到庭接受庭审。

5、 王立军事件中的滥用职权案,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涉嫌犯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是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重新调查、包括违法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局长职务等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问题是免职是党委集体决策,是工作调整;有关被告人阻碍重新调查杀人案一事,是未到庭证人证言,与被告人辩词不一致。

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要求: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公诉人各项指控犯罪链条中,均有环节是依据未到庭证人的证词,等于检方让一群人指控薄犯罪,却不让他们到庭对质。他们的证词不能构成犯罪证据,因为这可能是检方的构陷。而且被告人也当庭推翻了此前的犯罪口供,如以此定罪,很大可能会冤枉了被告人;如不治罪,则公诉方提供的很多证人证言,表明薄犯罪可能性是存在的,也同样不能服众。我们建议,法庭应让公诉方重新收集证据,另选时间,安排证人到庭接受各方质询,重新审理。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7/367281.html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全本,源自新浪网)

http://bbs.dydaily.com.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gzMjQzfGRmZmM3NzE0fDEzNzc1OTQ2NDF8MHwxMDc2MTA%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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