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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审薄案指控违背历史背景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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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乌龙五百万,权充莫须有(ZT)^2

这两天没事又把济南微博“直播”读了一遍。虽说其前言不搭后语之处甚多,可见删改之强度,但看完之后,还是颇有心得。

发现之一,就是所谓“贪污500万”根本是个乌龙案,连称为“莫须有”都勉强。

具体分析之前,先说两句题外话,也是心得体会的一部分。

其 一,大致理解为什么马馼会被中纪委扫地出门了。简单说就是办案手法太龌龊。这个案子起于谷有病又被有心人算计,薄根本是个受害者。所谓的办案,其实什么涉 及薄的物证都没有,要做的就只有串供而已。上面为达到灭薄的目的,不惜包庇王立军这个棋子,这是不得以,脏到一点难免的。但马馼办案不力,不得不用出一面 迫妻子诬告丈夫一面又用妻子性命要挟丈夫之类的手段,这就太下作了。脏得太过,内部也掩盖不掉,不能不摆个姿态出来。

须知秉政者或可以狠毒也可 以凶残,但不能太龌龊。否则不是挨骂的问题,而是要永远被人耻笑。徐阶整海瑞的时候,就有人揭发海瑞的妻妾同日亡故,疑有谋杀。徐阶没理睬,也没去追查海 瑞哪来的钱前前后后娶了那么多房老婆。路线斗争,一个“沽名乱政”就结了。秦桧整岳飞的时候,抄家抄出岳飞在江州城内外占田地数十顷,私宅数百间,屯粮数 十万斤,但也没有去扣什么横行乡里巧取豪夺的罪名。是不是秦桧徐阶都太笨了呢?未必。

其二,大致理解了为什么温家宝一再把薄跟自己扯上 关系,还誓言要办成“铁案”。这其中的关节就在于,薄被定罪可以设定一个先例,就是在人证和物证不符的情况下,可以用串好的口供来抵消物证的法律效力。明 明物证显示法国的房子不属于谷,但只要口供说是谷的,就算谷的了。按同样的逻辑,即使物证明白显示平安的股票在温家人名下,只要口供串好说是替人代持,就 和温家没关系了。这其实就是个温家饱最擅长的一鱼两吃。所以,薄定罪对鼓舞温家堡的士气至关重要。

言归正传,为什么说“贪污五百万”办的是个乌龙案?

首先,公诉方根本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五百万是上级单位给大连市的还款,或者说是真的给重了。

对 中国军队和军工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在中国地方政府支持军队和军工建设,既出钱也出力,是一个广泛的传统。比如要在哪个山沟里要修个保密工厂,很可能是地 方负责前期修路和平整土地,然后军方负责后续。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老是抱怨中国的军费不透明,实际开支远大于公布的预算。

具体到大连这个保密项目的资金安排,可能的情况很多,比如

1)工程项目预算资金总计1000万,上级单位和大连市各负担一半。大连市负责组织施工和预付启动资金。

2)该项目上级单位预算500万元工程资金,缺口部分由大连市支持。大连市负责组织施工和预付启动资金。

3)工程预算总资金500万元,全部由上级单位支付。大连市负责组织施工,启动资金由大连市垫付。

这里面显然只有3)这种情况才能导出“贪污五百万”的结果。而现在公诉方提供的材料里只有通过王志刚转诉了马某某的一句话,说钱是给大连市政府的。这并不能排除上面任何一种情况。既然大连市负责组织施工,那么部分工程费由大连市转交施工单位也很正常。

所 以这里面首先一条就是公诉人忘了提供上级单位马某某关于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证词。这笔钱是从上级单位直接打入施工单位的账号的。从现有物证看,它就 是一笔正常的工程款。如果真是政府机构间转款,为什么要通过一家私人建筑公司?须知钱进了公司账号成了公司的营收,是要交税的。这样转款有悖常理。如果这 笔钱是给大连市政府的还款,马某某为什么会让钱从私人公司过,他怎么想的?

那么如果补上马某某的证词呢?还是不够。因为这涉及到公款的 使用,当初肯定是有公文的,现在当然也需要公文来佐证。公文里一方面是看上级单位项目计划书和完成报告中关于资金预算和使用部分的说明,另一方面是看大连 市的请款报告还有和工程公司的合同如何确定费用和价钱。否则你说他说我说,到底谁说了算?办案不能像扯蛋对吧?

如此明显的缺失,不可能是公诉人忘了这么简单。公诉人有何“苦衷”?如果连涉及款项是什么都没法定性,所谓贪污案岂不就是个乌龙?

其 次,500万从严某某的工程公司先进后出,难道是可以免税的?如果要扣税,怎么能认定进的500万和流出的五百万是同一笔款子呢?即使不考虑扣税,如果严 某某与赵某某李某某公司的全部经济往来超出500万,仅就物证而言还是不足以证实这拼出来的500万就是原来的500万工程款。这个待查,倒还不是重点。 重点是从严某某公司打到李某某广告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的448万钱款后来的去向是什么?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简而言之,这笔钱最后根本就是不知所终了, 而不是公诉人所谓的进了谷开来的账号。这是此案可称乌龙的第二个原因。

且看公诉人对此的说法:“李某某收到款项后,经与赵某某对账,分多次转入赵某某名下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由赵某某保管的事实。”

我得承认,第一眼看到这段,着实一个愣神。这可是言之凿凿的公诉人起诉,怎么到最后整出个“或”字?又前前后后读了几遍,才总算看明白了,敢情是公诉人有苦衷,自己都没法编排出一个明确的说法,钱到底是去了哪里。

根 据公布的李某某的证词,这钱扣税后实收的416万都给赵某某送去了。赵某某的说法却是没有扣税,448万全收到了。辩护方则指出经查证有150万被李借给 朋友,至案发时也没收回。公诉方的说法是有30万从李的公司转到了赵的事务所,其余的418万全都是现金结清了。可问题是,证据在哪里?

好 吧,先假设是418万现金结清了,请问是什么时间?准确时间忘了,大致时间段总记得吧?否则怎么就能言之凿凿418万都结清了?事情发生能没有时间吗?可 不管是公诉人说法还是李赵的口供,都故意回避这个时间。是办案人疏忽?可为什么500万何时从严的公司转出就列得很清楚?而且既然是多次交付,不管李赵二 人如何相互信任,总得有私下各自记个账吧?否则记不清了扯起来岂不伤感情?而且公诉人自己也说了,“经与赵某某对账”。有账本就有时间了。那么请问,账本 何在?

公诉人的苦衷到底在哪里?再多想一步就清楚了。因为一旦硬要编出个时间来,除了串供的工作量增加,紧接着一个问题就难以回避:那么你们查账核实了吗?

虽 说是现金过手,李某某的钱总得先从银行账户里取出来吧?即使分了多笔或有混杂,那个时间段银行总有记录吧?再退一步说,就算李某某炕下塞满现金,随手抄两 捆就够,赵某某那段时间存钱的银行记录总少不了吧?到底存了几笔,具体什么时间?用到哪几个账号?不管怎么样,赵某某拿到钱总得往银行存吧?否则凭什么说 最后这笔钱进了谷开来的账户?就算赵有100个账号,你们三个人一组负责一个账号,总能查个水落石出吧?

可为什么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里缺少这项至关重要的物证?答案很明显:没查到。

这可不是什么杀人灭迹,灭了也就灭了,靠着别的证据还是能判罪。这说的就是洗钱的事,洗来洗去钱没了,怎一个“或”字了得?

418万转钱记录查不到,为什么不可能这笔钱原本就是去了其它的去处?

这里已经不是个物证缺失的问题了,而是物证与口供不符。因为赵某某口供说收到现金418万后存进谷开来账号了,但实际银行记录中查不到。查不到,就是没发生。物证与口供矛盾,难道可以取口供舍物证?这到底是谁家的法律?

另外,李和赵是老同学,关系密切,相互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肯定不止30万元。那么公诉人凭什么认定那张30万银行汇票就是总数448万转帐的一部分?李某某炕下恰好缺这30万现金吗?

再 其次,转下一个问题:这笔500万流动真是谷开来授意的吗?回答这个问题不能靠谷开来等相互矛盾的口供。前面已经说了,物证显示,这笔拼出来的500万除 了51万,其余的都不知去向了(或者说停于李某某的公司了)。这本身就说明这笔钱跟谷很可能没什么关系。还需要弄明白的是赵某某到底是个什么角色。赵自称 是薄家的管家,薄矢口否认,还要赵出庭作证。公诉人说赵是帮谷管钱的,管着1000多万谷的钱款。而且是从赵管的钱倒查,才发现了500万贪污。(可前面 已经说了,根本没有所谓存入418万的物证。)

公诉人这里似乎是故意要混淆一个概念,就是说即使谷有钱存在赵某某(律师事务所)名下, 是不是就等同于说赵收下或周转的每一笔钱都是谷开来的?谷在徐明那里据说就有160万英镑,但谁能说徐明的收入全都是谷开来的?赵某某肯定也有自己的关系 和生意往来。那么除了所谓口供,公诉人到底凭什么认定赵某某的账号里有1000多万是替谷打理的?有没有可能赵被查后但凡说不清来路的钱一古脑全扣到谷的 头上?

如果按谷的口供,是自己和瓜瓜在英国开销大,钱紧,所以向薄施压弄钱,那么又怎么解释500万在赵某那里躺了十年一动没动?而且 500万据说是收了三年才收齐,谷居然一次也没有催问。即使不专门查问,赵帮着管那么多的钱,定期账目核对总得有吧?否则你信任赵,可时间长了赵自己也记 不清了怎么办?

谷不催也就罢了,可如果真是给谷的钱,经手的人怎么敢给赖个三年不付清?李某某怎么敢转手就借出去150万?王志刚的口 供说2005年还打电话催严某某给钱。严某某和赵某某早就搭上线了,为什么到了2005年还要王志刚去催?只能说是严某某或王志刚对钱有些异议。赵某某的 口供里也说和王志刚2000年就结识了。那么王严赵之间到底玩的是什么把戏法院就没有兴趣查一查?

硬要说谷授意了这500万,公诉人至 少要先说清楚赵某某是如何替谷打理1000多万的账目的。到底用到哪几个账号?钱存的定期还是买了股票债券?收支账本在哪里?只要把账本调出来,找到“某 年月日,500万元整收讫”,不就结了?按理说500万存了将近十年,利息也得有个近百万,为什么公诉人说查抄的时候500万还原封不动地躺在赵某某的帐 上?这只能说明检方根本没分清楚哪个账号哪笔钱哪里来的。既不能确定账号,也不能分清款项,更没有账本,整个一笔葫芦帐,还要起诉,可不就是个乌龙案?

办案办到这种地步,实在是够拍案惊奇了。说的我都累。最后再分析一个问题:虽说“贪污500万”是乌龙,可这钱最后到底哪里去了?

公诉人的说法与物证不符,只能是当蹩脚故事看看。那么有没有其它可信性更高一点的故事呢?

如 果说严某某的公司就是规划局王局长的常年关系户,这个合情理吧?保密项目这样的肥差王局长能丢给严某某,关系不用说。官方的说法是王志刚曾通过严的公司给 领导送钱。那我现在说王肯定会通过严的公司给自己送钱,没有人反对吧?规划局一个个肥得流油的项目发出去,时不时要收个提成什么的,没人怀疑吧?那么这个 进账1000万的保密项目会例外吗?那么现在查到严某某怎么给王志刚局长送回扣了吗?

那么这笔500万为什么不能就是严某某送给王,甚至包括转交上级单位马某某的回扣呢?

严 某某的公司直接洗出钱看来是不容易,否则不管给谁的钱,现金出来就好,没必要多转一手。那么作为主谋王志刚这时候是不是该找个可靠的朋友帮个忙?那么两年 前就认识的赵律师是不是看着靠谱?找关系网强大的赵律师帮忙,找人把钱洗成现金,然后给他抽个10~15%的好处费,不算吃亏对吧?

最 后找到了李某某的公司,扣税后洗出来416万。可为什么明知是帮忙转手的钱李某某还要“借”出去150万呢?无非是找个借口添乱,多敲一点好处费罢了。闹 出黑吃黑,赵律师肯定得居中协调一下。严某某说怕日后说不清所以要和赵的事务所签合同,可为什么前边448万就不用签合同?其实剩下的51万才是事先说好 留给赵事成之后的COMMISSION,不奇怪吧?可为什么这51万拖了三年之久呢?无它,就因为之前李多拿了,王局长心想你们COMMISSION也不 能重复着收吧?当然最后王局长还是大局为重了,打电话给貌似拖着不办的严某某。

这不就故事结尾了?

乌龙五百万,权充莫须有。想不进史书,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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