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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话商君】说战国(十)“祭祀聘享”与“赴告策书” -- 履虎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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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话商君】说战国(十)“祭祀聘享”与“赴告策书”

夏商时代的政治制度,“尚矣”,谁也说不清楚了。而周代的国家制度,却由于《春秋三传》和“三礼”的存留,使得我们有迹可循。

西周的政治制度是“封建制”(即分封制),自上而下层层分封,“封邦建卫”。这种“大封建”的指导思想则是“宗法制度”,西周的宗法制度与封建制关系密切,西周统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权与族权的结合。封建制是在宗法制度指导下进行的,是宗法制度的一个体现。

宗法制度的内容,就是明确嫡庶关系,分出“大宗”与“小宗”。周天子世世代代由嫡长子继承,除继承土地、财产、政权,还继承族权,嫡长子奉祀始祖,这叫做“大宗”。非嫡长子的同母弟、庶兄弟等不能继承父位,只有受封的资格,被封为诸侯。他们没有主持祭祀祖先的资格,因此被称为“小宗”。诸侯对周天是小宗,但在本国内,每世也都由嫡长子继承,为下一代诸侯,是为“大宗”;诸侯的庶子,只能封为卿大夫,是为小宗。卿大夫是封国的小宗,但也由嫡长子继承,在本“家”为大宗;庶子被封为士,对嫡长子来说是小宗。士亦由嫡长子继承,为本支的大宗;庶子则为庶人。

从纵的方向来看,周天子世世代代不变,这就是“大宗百世不迁”。从横的方向来看,从天子到诸侯,再经卿大夫士到庶人,只需五世,这就是“小宗五世则迁”,正所谓“五服亲尽”也。流传到现代,在某些闭塞的乡村,只要出了“五服”,就不算一家人了,就可以互通婚姻了。

小宗要服从大宗,各级小宗都受到大宗的约束,每一级的大小宗都是上下关系。这样,政权与族权不分,国与家不分,父子君臣的关系是混一的。

《白虎通义》云:“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宗其为始祖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为高祖后者,五世而迁者也。高祖迁于上,宗则易于下。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以上至高祖宗,皆为小宗。以其转迁别于大宗也。别子者,自为其子孙为祖,继别也,各自为宗。”

同异性诸侯,天子通过婚姻关系,与之结成亲戚之国。周天子常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性诸侯为“伯舅”、“叔舅”。这种不同姓之间的甥舅关系,是对宗法制度的重要补充。各诸侯,卿大夫,也在其“国”内“家”内,与庶姓贵族结成这种甥舅关系。

宗法制度的实行,保证了周天子大宗的作用,天子所在称“宗周”成为万方共尊的中心。保证了王室对各级贵族的控制,出现了严格的等级从属关系。

到春秋时期,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太史公曰:“弑君三十六,灭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但是,相对于战国来说,混乱和变化还是相对有序的。旧有的封建制和宗法制也遭到了冲击和破坏,但是,“封建”和“宗法”这两大制度,作为维系社会稳定的总原则并没有变,一切变革,都是在封建与宗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因此,春秋同战国相比较,才会表现出《日知录》中所说的那六种情况:

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

上述六种情况中,我们已经讨论过了三种:“尊礼重信”,“宗周王”,“宴会赋诗”。此外“论宗姓氏族”一项,反映的是春秋时期人口聚族而居的情况,郑樵的《氏族志》对此讲述的最为完整。履虎尾在此帖之前的《说姓氏》,也属于对此情况的学习探讨,虽不甚完整,也就如此这般不赘言了。

“严祭祀,重聘享”,是《日知录》所论的战国春秋的第三个区别。

祭祀,是春秋时期最重要的一项政治活动。《左传成公十三年》记载:“勤礼莫如致敬,尽国莫如敦笃。敬在养神,笃在守业。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超出了宗法的范畴,更具有政治意义。祭祀的重要性,甚至高过了战争。祭祀的作用和目的,在于强调家国一致,协调内部的关系,是宗法制度的最直白的表现形式。

聘享,是各国之间的外交礼节,诸侯觐见天子谓之“朝”,派卿大夫出访天子诸侯是为“聘”。大夫去天子诸侯处聘问出访,对方必定热情接待,一定安排宴享。因此,聘享二字连文,是整个外交仪式的完整表述。

享的另一种解释是“奉献礼物”。《仪礼聘礼》云:“受夫人之聘璋,享玄纁。” 郑玄注曰:“享,献也。既聘又享,所以厚恩惠也。”

《左传昭公三十年》亦载:“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弔,大夫送葬;唯嘉好、聘享、三军之事於是乎使卿。”

《史记平準书》亦云:“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

《史记货殖列传》亦云:“(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

“赴告策书” 之有无,是战国与春秋的第六个区别。

“赴”,是讣的通假。春秋时各国以吉凶祸福之事相告,凶事称“赴”,其他称“告”。《左传文公十四年》载:“凡崩、薨,不赴则不书。”

“赴告策书”合称,开始于杜预,杜预在《春秋经传集解序》中称:“赴告策书,诸所记註,多违旧章。”唐孔颖达疏曰:“凶事谓之赴,他事谓之告。对文则别,散文则通。”

春秋时期,宗法制封建制依然保留,旧有的框架依然存在,所以,存在《日知录》中所叙六种情况。而到了战国,“逞干戈,尚游说”,唯利是图,为力是从,一切全都乱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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