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原创】新中国初期的政治与经济问题 -- 语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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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再补些资料

老兄你把计生工作想的太简单了

节育环难不难弄?现在看起来不难,放到50年前能不能做得出来?没有现成资料不过我看难。就算做出来了,环是要上到子宫里的,不是挂在耳朵上。五六十年代连合格的助产士都没有,去哪找能上环的医生?现在的宣传是只强调80年代后的计划生育政策,实际上认真翻翻地方志,系统的开展计划生育的历史要早得多。70年初上海计划生育是抓得最好的,后来全国推广。当时张春桥任上海革委会主任,现在自然就不能提了。基层推广计划生育的主要困难就是缺人才缺设备,并发症多。

我又要贴这个经典指示了

“告诉卫生部,卫生部的工作只给全国人口的15%工作,而且这15%中主要还是老爷。广大农民得不到医疗,一无医院,二无药。卫生部不是人民的卫生部,改成城市卫生部,或老爷卫生部,或城市老爷卫生部好了。

医学教育要改革,根本用不着读那么多书。华佗读的是几年制?明朝李时珍读的是几年制?医学教育用不着收什么高中生、初中生,高小毕业生学三年就够了。主要在实践中学习提高。这样的医生放到农村去,就算本事不大,总比骗人的巫医要好,而且农村也养得起。书读得越多越蠢。现在医院那套检查治疗方法根本不符合农村培养医生的方法,也是为了城市。可是中国有五亿多人是农民。

脱离群众。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放在研究高、深、难的疾病上,所谓尖端。对于一些常见病、多发病、普遍存在的病,怎样预防?怎样改进治疗?不管或放的力量很小。尖端问题不是不要,只是应该放少量的人力、物力,大量的人力、物力应该放在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去。

城市里的医院应该留下一些毕业一两年本事不大的医生,其余的都到农村去。“四清”到××年就扫尾,基本结束了。可是“四清”结束,农村的医疗卫生工作是没有结束的,把医疗卫生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嘛!”

“由于卫生部领导上长期把人力、物力、财力主要用在城市,以致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迄今未能很好地解决。据1964年的统计:在卫生技术人员分布上,高级卫生技术人员69%在城市,31%在农村,其中县以下仅占10%。……农村中西医不仅按人口平均的比例大大低于城市,而且多数人的技术水平很低。在经费使用上,全国卫生事业费9亿3千余万元中,用于公费医疗的2亿8千余万元,占30%,用于农村的2亿5千余万元,占27%,其中用于县以下的仅占16%。这就是说,用于830万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的经费,比用于5亿农民的还多。”

翻翻地方志,可以看到早期的政策是什么样的。

上海地方志 当时主要推行者是张春桥和王洪文。

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7/node4593/node79687/node79697/userobject1ai103351.html

1974年1月,实行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后又推广以安放宫内节育器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指导口服避孕药,教育已婚育龄夫妇延长生育间隔。1974年,出生率从50年代41.3‰、60年代19.1‰降至9.2‰

手术 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施行输卵(精)管结扎等手术。1957年,施行22800例,1963年170985例。医技力量不足,市郊尤甚,市卫生局组织市区医师支援农村并组成363人市计划生育大队赴市郊开展节育手术。1968年,市计划生育后遗症防治协作组成立,4次调查农村2000余人,对因手术引起并发症的705人进行免费治疗和妥善处理。次年,各区县建立后遗症防治协作组。1970年,市卫生局委托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建立市计划生育(技术)组(后改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分期分批培训县医院、公社卫生院专业人员。强调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术前体格检查,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严密消毒和无菌操作,术中操作稳、准、轻、细,术后观察、随访。各级医疗单位逐步建立、健全常规制度。1974年,建立节育手术质量报表,定期分析手术质量。到1977年,市郊203所公社卫生院都具备施行2项(人流、放环)手术的能力,有的能施行4项(人流、放环、男扎、女扎)。

黑龙江

http://sd.infobase.gov.cn/bin/mse.exe?seachword=&K=a&A=76&rec=402&run=13

三年自然灾害过后,经过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国民经济迅速好转,1962年人口开始补偿性增长。1963年,全省出生870880人,出生率为45.16‰, 自然增长率竟达36.5‰,成为历史最高峰。为了使人口自然增长符合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根据全省人口自然增长及国民经济计划发展情况,省委、省人委制定了全省人口发展10年规划。力争在3年调整期间,把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20‰以下, 农村降到25‰以下;在第3个五年计划期间,再把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5‰以下, 农村降到20‰以下;在第4个五年计划期间,城市降到10‰以下,农村降到15‰以下。为了实现上述人口控制目标,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9月26 日制定了《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发全省各地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开始在全省推行。

1963-1966年,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人口出生率出现下降趋势。

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不平衡,各地出生率差距也较大,多数地方偏高。1965年,出生率在50‰以上的有10个市、县,其中4个市区高达60‰以上, 七台河特区为65.2‰,鹤岗市为64.30‰,比1964年上升了7.6个千分点,双鸭山市为63.9‰,比1964年上升了6.2个千分点;出生率在40-50‰的有30个市、县,在30-40 ‰的有33个市、县,降到30‰以下的只有哈尔滨市为26.5‰。

泗县志

http://60.166.6.242:8080/was40/detail?record=4&channelid=44693

二、节育晚育

  ((一)避孕

  60年代初,大多采用安全期避孕,而后逐步推广使用节育环、避孕套等工具避孕。

  1972年,全县育龄妇女65738人,口服避孕药的12768人,上节育环的3619人,人工流产的1583人,使用其他避孕工具的1661人。1973年,落实避孕的共37113人。1974年,育龄妇女58963人,上节育环的13950人,人工流产的2652人,用避孕工具的3523人,节育率65%。1975年,上节育环的14484人,人工流产的421人。1976年,上节育环的45548人。

(二)绝育

  70年代初,人们对绝育手术不了解,不愿做。1971年仅做男女输精、卵管结扎术61人,占上坏人数的4%。后由于技术不断提高,宣传逐步深入,做绝育手术的人数逐渐增加。1972年,做男女结扎术的144人;1973年,男扎89人,女扎286人;1980年,男扎697人,女扎2921人;1985年,男扎846人,女扎4235人。1979~1985年,男扎共3963人,女扎共19663人,合计23626人。

  三、晚婚

  建国前,泗县人结婚年龄普遍偏小,男一般18~20岁,最小的16岁,女性比男性还要小1~2岁。建国后,婚姻法规定男、女婚龄分别为20和18岁。60年代初期,政府提倡晚婚,城镇职工和居民婚龄一般推迟到20~22岁,农村婚龄仍无多大改变。“文化大革命”后期,城市居民、下放知识青年婚龄一般超过25岁。1979~1985年,共有新婚夫妻22919对,平均婚龄24周岁;其中晚婚(男26、女24岁,夫妻合计50岁)的18244对,占新婚夫妇的73.5%。

霍山县

http://60.166.6.242:8080/was40/detail?record=3&channelid=4864

本县计划生育工作始于1957年。省第四康复医院医疗队为县卫生院药剂员韩永安做输精管结扎示范手术。接着,县卫生院外科医生杨剑光替该院党支部书记王淑贤和县妇联主任周世敏做输卵管结扎手术。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下达后,本县成立节制生育委员会。1964年,本县在县直机关和南岳、佛子岭公社的12个人口密集的大队,试行避孕和计划生育免费手术并培训节育技术人员,“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2年,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1977年,县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卫生局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79年6月,计划生育办公室从卫生局划出为独立机构,1984年3月改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1979年,省革命委员会首次颁布安徽省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12条暂行规定。10月3日,本县召开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表彰大会。1980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的规定,各公社实行干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责任制,年终总评,奖优罚劣。1981年3月,被评为全省6个计划生育红旗县之一。1983年,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先进县,列为全国22计划生育试点县之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逐渐形成县、区、乡、村、组五级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网络,有近5千人的不脱产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者。

  一 政策法规

  (一)晚婚 晚育: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文规定“男二十七八岁,女二十四五岁以上结婚。”1974年,全县15095名未婚青年有8166人实行晚婚,晚婚率近54%。1980年5月5月,县革委会颁布“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的规定”,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含集体所有制)晚婚年龄:男26周岁,女24周岁(农村低1岁)。……未到规定年龄结婚的”,不准办结婚登记手续,“违者,结婚者和办证人员公开检查,并分别罚款20元。”1982年,县人民政府重新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女24周岁生育为晚育。给晚婚夫妇增加婚假20天,给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同时规定“积极鼓励女娶男嫁,女方父母可随女迁出,迁入地不得阻挠刁难。干部职工中有女无男的父母可享受直系亲属劳保待遇。”

  (二)胎次及其间隔期:1973年,县革委会下达的“四五”期间人口计划控制指标,“提倡每对夫妇最好生两个孩子,最多不超过3个。”1974年,具革委会发出“关于认真控制人口增长的几点意见”,规定“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4—5年再生第二胎。”1980年,县革委会在“若干规定”中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坚持一对夫妇为革命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同时提出全县独生子女领证率在65%以上的指标。1984年,省确定本县为全国“开小口子”的试点县(全省19个县)之一,规定在继续提倡农村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的同时,可适当放宽2胎生育(生第2胎必须间隔4年),并“由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查,报计划生育领导机关批准。”

  (三)奖励独生子女:1980年,县革委会在“若干规定”中,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一律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共同负担儿童保健费,每月男孩3元,女孩6元”。1982年规定,男孩保健费提高到5元,女孩不动。同时规定在安排住房(农村为宅基地)、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招工、参军等方面优先照顾。

  (四)节育者的福利待遇:1956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做节育手术免费和做节育手术后的假期。1980年,县革委会在“若干规定”中规定,发给做节育手术者一定数量营养费。

  (五)限制计划外生育:1964年,县取消对因多子女(4胎以上)而造成新的生活困难者的福利照顾和救济。1980年规定,无准生证生育一、二胎的,按议价供应口粮,干部、职工3年不晋升,不提干,不准入党、入团,不评模授奖,并每月征收5元(农民3元)抚育费。生育三、四胎的加征3—4元,情节严重的给纪律处分。对无证结婚并非法生育的,除按无证生育处罚外,干部、职工加罚50元(农民30元)。男方结扎,女方同他人非法合居怀孕的,罚100元,每月征收他人抚育费5元,直到孩子14周岁。1982年规定,无证生育第二胎的,按双方年总收入5%征收94个月抚育费,一次交清,干部、职工,双方各降1级工资,两年内不晋级、不评模,不提干,不发奖金,情节恶劣的,开除一方公职;农村不划给小孩自留地、责任田;并扣回一份自留地、责任田。是临时工、合同工的一律解雇。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实行人工流产或引产。少数坚持生第三胎或多胎的,加重处罚。同时对弃婴,外出超生的也作出相应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给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对徇私舞弊和失职人员的处理也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二 节育措施

  (一)避孕:1957年首次推广男用避孕套,年底全县用了793个。后又推广阴道隔膜、避孕栓和避孕药膏,因使用不方便,逐渐被节育环代替。1962年起,推广上节育环避孕,到1963年,两年上环55例。1975——1979年,每年有1——1.5万人带节育环。至今每年都保持在1.5万例以上水平。70年代大量推广口服避孕药片——短效快诺铜18甲片,简单方便,受到群众欢迎。1972年,有4123人服药避孕。至今,每年仍有3500人左右服药避孕。

  (二)绝育: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中期,本县每年只有少数多子女夫妇主动要求做男女结扎手术。当时,为“保护男劳动力”,主要提倡女性输卵管结扎避孕。最初采用系膜包埋法,手术安全可靠,复孕率高,群众乐用此法绝育,1972年起,每年平均有万例左右。此后曾采用过“潘氏改良法”、“压挫法”、“银夹法”结扎,实践证明还是系膜包埋法好。为解决结扎后因孩子夭折要求再生的夫妇的后顾之忧。1985年8月,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队为做过结扎手术后男孩夭折的两个妇女,成功地施行了两例输卵管吻合手术。手术后一年,两人各产1子。几年来,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陆续为12个已结扎的妇女做输卵管吻合手术,复孕率达60%。

(三)补救措施:人工流产是节育失败的补救措施,1965年,全县人工流产33例。“文化大革命”中停止。“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做人工流产的逐渐增多。1984年后,由于节育手术质量提高,人工流产率逐渐降低。引产也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措施,1973年前,仅县医院做过少数引产。1973年开始,采用“水囊引产”、“芫花引产”和“催产素滴注引产”等方法引产,但因成功率低,副作用大,推广较慢。1979年起,推广“雷夫奴尔”引产。

  (四)节育手术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处理:1972——1986年,全县节育手术发生大小事故30余起(其中死亡3起,伤残3起),并发症、后遗症53起,其中女扎44起,男扎、引产、上环、人流各2起,小剖1起,取环1起。绝大多数事故发生在计划生育突击月中。尤其从1973年起,手术点延伸到大队后,由于条件差,技术力量弱,任务重及少数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多。但对节育手术后的并发症、后遗症,都进行了及时认真负责的治疗,治疗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国家支付。1984年,县成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对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患者进行认真细致的会诊、鉴定,确定53人是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后遗症,并根据症状和治疗需要,指定医院负责治疗。1984年治疗41人次,费用10873元;1985年治疗34人次,费用8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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