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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美国大学究竟追求什么样的多样性 -- muil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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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美国大学究竟追求什么样的多样性

在Civil Rights连载的《决战在高院》正在为大家详细介绍美国大学招生过程中对于种族因素的考虑和争议,这也是我个人在SCA5之后的一点业余兴趣。作为这个系列一个小小补充,我觉得有必要把Fisher vs UT Austin在上诉法庭的判决书拿出来聊一聊,因为这个判决书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美国公立大学招生中到底追求什么样的“多样性”。首先声明,作为法律界绝对的外行,我的理解可能有原则性错误,希望专业人士不吝赐教。谢谢!

先简单的聊两句Fisher这个案子的背景。Fisher是德州一个高中毕业生,她的学习成绩并不是所在高中的前百分之十,所以不能自动被录取到德州大学的“旗舰”——奥斯汀分校。但是,她还可以通过一个所谓“holistic review”申请,这个holistic review会考虑申请人的具体背景,比如个人健康、家庭出身、经济条件、种族等等。Fisher认为这个holistic review对自己不公平,因为它给某些族群一些优势,所以她起诉德州大学,认为holistic review考虑族群是违宪的。这个案子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意见是让上诉法庭按照以前的判例重新考虑一下。上诉法庭重新审理,最后2比1决定德州大学没有违宪——holistic review可以考虑种族因素。

这个问题的讨论是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开始的。这条修正案有一句话,“在州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Fisher认为在holistic review过程中考虑种族违反了这一条。但是,最高法院在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的一系列判例给公立大学的录取开了一个口子。最高法院认定,大学的教育目的不只是传授知识(filling of heads with facts),更是发展人性(shaping of lives)。为了这个目的,大学需要给学生提供一个多元化的学习环境,也就是要录取来自不同背景的申请人。只有当学生组成的多样性达到了临界质量(critical mass),这个环境才能帮助学生获得正确的世界观,具有多样性世界观的学生走向社会后才能帮助实现美国的民族大团结(the dream of one Nation, indivisible)。但是,在追求多样化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指出,要尽量采取与种族无关的政策,只有万不得已才能采取“量身定做”的种族政策来追求多样性。到底什么是“量身定做”,最高法院用的词是narrow tailoring。最高法院让上诉法庭做的,就是用strict scrutiny再次考虑德州大学到底在这个案子里有没有“量身定做”。那么strict scrutiny又是什么意思,作为法律外行的我只能说,这是最严格的标准,它要求追求多样性的政策只能有唯一的目的和效果——追求多样性。

具体到德州大学的录取,每个高中成绩排名靠前的10%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70%到80%)。这个政策和种族无关,是完全符合宪法的,也在事实上造成了大学新生的组成反映了族群组成。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德州的高中是事实上按种族隔离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德州的大部分高中生都是和自己类似族群的同学一起上学。如果简单的考虑黑白两种人(不一定对应肤色的黑白),德州的高中要么大部分是黑人,要么大部分是白人。所以每个学校排名靠前的10%放到一起统计族群分布,肯定和高中生的族群分布一致。那么,UT Austin实现了他们多样性的目标了么。答案是没有!

从实践角度讲,一个黑人,奋斗在白人为主的学校,虽然排不上前10%,但成绩也不错,往往比黑人学校排名靠前的同学还好,这样的黑人学生要不要录取?他在一个“不熟悉”的环境中的奋斗是不是体现了他的领导能力(leadership)和自我意识(sense of self)?这个学生是不是对UT Austin所追求的多样性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于这些问题,UT Austin的回答是 肯定的,上诉法院的回答也是肯定的。归根结底,他们认为,在holistic review考虑种族,是对“10%政策”的巨大补充。“10%政策”录取的学生,一部分来自白人学校的优等生,另一部分来自黑人学校优等生,但两者的分数还是有巨大的差距,因为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种族组成有非常强的关联。用“10%政策”不能获得广泛意义上的多样性。上面举的那个白人学校排不上10%的黑人学生就是一个例子,虽然他在本校排名一般,但要是到黑人学校还是优等生,录取这个学生就会让大家认识到黑人也有可能获得好成绩,黑人也不全是“矮子里面拔将军”,这就是“多样性”带来的好处。当然,理论上,黑人学校排不上10%的白人学生也有同样的机会做类似的论证(?)

而Fisher认为,“10%政策”已经实现了多样性。Holistic review可以考虑个人健康、家庭条件等因素,但不应该考虑种族这个因素。

这样,问题就归结为“多样性”的定义。从法律角度讲,多样性不是搞种族配额。最高法院三令五申,不能按照种族组成分配录取名额。因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是不能假定同一族群的人都有类似的背景条件。那么到底什么是“多样性”,什么是多样性的“临界质量”?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的回答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子,种族只是其中之一。然后呢,什么时候到达多样性的“临界质量”?最高法院说,等“多样性”带来的好处实现了,“临界质量”就达到了。如果你觉得这等于没有回答问题,那就来看看UT Austin 的答案:当德州大学认为,多样性的好处可以通过不考虑族群的政策实现的时候,就不用再考虑族群了。(“cease its consideration of race when it determines . . . that the educational benefits of diversity can be achieved at UT through a race-neutral policy . . .”)

就是在这个条件下,最高法院要求上诉法院决定德州大学是否用“量身定做”的政策追求多样性?可是如果连“身”都没有,怎么“量”?按照上诉法庭投反对票的法官所言,当临界质量“未知(unknown)、不可测(unmeasurable)、不明确(unclear)”的时候,没有办法确定招生政策是否“量身定做”。

在有关SCA5的讨论中,很多人认为加州大学录取将来会搞配额,其实这恐怕不用太担心。真正让人担心的是“多样性”的定义。最高法院不允许把多样性按照族群分布定义,在Fisher这个案子中的效果就是,即使大学招生已经体现了种族分布,也不能说明多样性的临界质量已经实现。写到这里,本该做结论了,可是我却无话可说。

不过,作为一个理科生,还是咬文嚼字一下吧。首先,多样性的定义肯定是一个“强度”量,比如浓度、百分比等等,而临界质量是来自核物理的一个“广度”量,比如长度、重量。这两者根本不可比,也就是说,多样性根本不存在临界质量这样一个指标。具体地说,假设有两个大学,都是录取了更多的白人,都不满足“多样性”,他们放在一起也不会满足多样性,就算有二十个这样的大学放在一起也不会满足“多样性”。但是他们的“质量”可以叠加的,如果一个小于临界质量,两个可能就够了,不行就来二十个,总有超过临界质量那一天。至于超过临界质量之后会发生什么,就让回到石器时代的幸存者们考虑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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