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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生死冤家——毛文龙与袁崇焕(上) -- 京华烟云AM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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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尚方宝剑本身就不是一个完善的制度

否则也不至于赐完一把又来一把的。

杀到那一级,并没有明文规定,皇上赐剑一般不提,只会提“便宜诛赏”,或是“便宜从事”。赐袁,应该是“便宜从事,不从中制”(记忆)。

杨嗣昌哪里的记载是上疏,就是说用尚方宝剑杀到副将这一级,其实不是成文法,而是个惯例。当然,这和明代的总兵制度有一定关系。

袁杀毛,破例是破例了。也谈不上什么绝对不能杀。崇祯愿意背书就无所谓。

还有“八议”什么的,就太书生气了,这个我在下边的回帖提了。

这是用现代的法律观念来看待《大明律》……

比如说“八议”吧,就是《周礼》里的“八辟”,正式成为法律条文好像是《唐律》。以后的各朝法律引入,无非是沿袭这种以刑配礼的思想。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引不引完全看司法者的心情。比如说明朝,有个廷杖,这需要“八议”吗?

《大明律》讲起来挺严,问题是朱元璋自己在执行的时候也不会完全按着这个,不然也不会有《大诰》,还有《续编》《三遍》。到了后边,又弄了各种《问刑条例》。像袁的“尚方宝剑”制度,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式”的司法实践。就是所谓的不成文法。朱元璋对这一点认识得很清楚。专门和大臣谈过“常经和权变”的关系。

杀将立威也就是当时一种不成文法,特别是文臣统军爱用这个,王骥进营立诛安敬后,大家都学了这手。

归根到底一句话,袁杀毛合不合法,如果以当时的历史社会环境来看,最终解释权属于崇祯。今天汲汲于“袁能不能杀毛”这个话题。其实意义不大。倒不如讨论“袁该不该杀毛”,或“袁杀毛的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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