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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建国以来的土地制度 -- 逐日夸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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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集体土地所有制意义何在

主贴根本没有引起讨论,估计河友们对土地了解程度不高(据我所知,常识主以者对土地有所了解)。这我就放心了,可以大胆地继续胡说八道了。土地实在很复杂,我所了解的也只是皮毛的皮毛。如果我理解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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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制之争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话题。国内外自由主义学者,如北大的周其仁、茅玉轼的天则所,还有主席的表侄文贯中以及许成钢等人,强烈主张废除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土地私有制。自由派学者有三大法宝,分别是私有制、市场和宪政。就土地而言,他们认为解决当下的土地和三农问题,只有实行土地私有制,然后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对土地的相关产权进行市场自由交换,这一条道路。而改变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上述道路的第一步。

文贯中有一本书,叫《吾民无地》,名字就挺操蛋的。本来想买来看看,就因为这操蛋的文青一般的书名,打消了购买的欲望。

这些人反对集体土地所有制,但我国当下集体土地所有制究竟体现在何处。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个集体主要有三个层级,第一是村集体,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但是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在我国农村十分普遍,所以法律同时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也就是说,这个集体还有生产队以及乡镇这两个层级。究竟三个层级的集体谁是主体,这里没有数据。就我老家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土地属于生产队集体。

实际上,改开以后,我国农民的土地权利逐步得到强化,就承包地而言,当下农民拥有的权利与主张私有化的人的观点实际上十分接近。集体所有制也只是在法律上还留有一个尾巴,那为什么tg坚持要留这么个尾巴,意义何在?个人观点,这不仅关系到tg所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有实在的防止土地兼并的考虑。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经过三次弱化,第一次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土地和农民之间的权属关系得到强化;第二次是农村税费的全面取消;第三次是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变。

1982年的分田到户是根据当时的生产队人口规模,按户进行相对平均的分配,但随着农村家庭的婚丧嫁娶,有的家庭人口增加,有的家庭人口减少,不同的家庭之间难免会出现人均占有土地不平等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农民自发的要求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这就是所谓的“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调整土地承包权最大的好处是能够做到公平,确保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做到均衡分配,这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要体现。

不过周其仁参与设计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设计终结了土地承包权经常性调整的做法。所谓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指,不管农村家庭人口是否变化,其承包地不做调整,农户添丁进口,不再增加你的承包地,农户家庭人口减少,也不减少你的承包地。相对于原先的土地承包权的经常性调整,这一政策显然极大地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权益,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则相对弱化。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最先在贵州湄潭试验,1993年推广到全国。关于土地承包权的经常性调整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孰优孰劣,现在有不少争论。土地承包权的经常性调整有两个好处,一个是公平,再一个就是通过承包权的调整改变分田到户时期造成的土地碎片化的情况。分田到户时,为了公平起见,对土地的远近、肥瘦进行搭配分配,每户基本做到好田、中田和差田各占三分之一。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土地碎片化,每户的土地分散在数个地方。在初期,牲畜作业时,这种碎片化影响不大,而随着农机的逐渐推广,碎片化非常不利于大型农机的使用。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好处也有两点。第一显然是农户的权利得到强化,从法律上讲杜绝了村干部借土地承包关系调整,损害农民的利益。第二,减少了农户之间的土地纠纷,土地调出的家庭显然不愿意自己的土地减少。

不过“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实行20多年后,当年参与这一政策设计的设计者重回贵州省湄潭县,就农民重新调整土地的意愿进行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农民愿意重新调整土地。对于这一结果,持不同立场的人解释不同。不管立场如何,这一结果值得反思。特别是在当前农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的情况下,多年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引起了很多人口增加的农户家庭的不满,在实际确权过程也引发了一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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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开始,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启动,农业税费的全面取消。我国农民历史上第一次实现种粮不纳税,其背后是我国基本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变,成就之辉煌、意义之重大,自不待言。

不过农村税费全免取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向农民征收提留。本来村提留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经营收益的一种分配形式,也体现了村集体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这也留下一定的后遗症,就是我国农村集体组织的涣散和无力,许多应由集体出面组织的农村公共服务无法实现,比如农村小水利修建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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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弱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土地承包期满,集体还可以通过土地的重新发包来体现集体所有权。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土地承包期限普遍规定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延长到30年。2008年tg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这一原则也写进了2009年修订通过的新的土地承包法。但新的承包法中,30年的土地承包期限仍然没有改变。所以,“长期不变”究竟怎么理解,各有各的说法。

物权法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而有关规定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权承包土地。按照我的理解,问题的关键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现在尚没有统一的法律解释,一般来讲,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同,有一定的约定俗成的习惯在里面,但在法律层面要坚持上门三个原则。

如果农民世世代代在农村,依靠土地生活,那么他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承包土地。这就意味着,在现行政策下,土地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固化下来。再如果tg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基本能实现(实际上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基本实现,抵押、担保权能尚存于纸面上),那么财产所有权的四大要素:占有、使用、收益及处置的权能在农民的承包地上基本可以全部实现。那么这种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与事实上的土地私有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

但如果农民的后代已经离开农村,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他也就无法继续承包土地。现今第二轮土地承包大约还有15年到期,届时估计农村有一部分家庭可能无法继续承包土地。

那么tg一再强调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底线的基本逻辑大致也就清楚了,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承包土地,如果农民的后代已经离开农村,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农民就必须交出土地,无权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尤其是现在调门甚高的各种资本下乡的说法。而如果农民世代生活在农村,是集体组织的成员,那么tg就能确保农民有地可耕。

通过这样的一种机制,虽然集体所有权已非常弱化,但这种制度在最大可能地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同时(估计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农民土地权利最大的一种制度了),也最大限度地防止土地兼并集中的现象。在当下的中国,不失为一种高明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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