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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宋的人口是如何从四千多万增长到超过一亿的 -- pp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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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宋代的奁产问题

毫无疑问.宋代户口纳税赋役的最主要依据是户等,户等决定于财产,户口名下田亩的估值

原则上宋代的地方官员必须对自己治下的户口的贫富深刻了解,这点可以从新发掘出的天圣令残卷中看出

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 丁中多少、 人身强弱 , 每因外降户口 , 即作五等定簿 , 连署印记。 若遭灾蝗旱 (劳 ) [涝 ] 之处 , 任随贫富为等级 , 差科赋役 , 后皆据此簿。 凡差科 , 先富强后贫 [弱 ], 先多丁后少丁 (凡丁分番上役者 ,家 [有 ] 兼丁者要月 , 家贫单身者闲 (者 ) [月 ])。 其赋役轻重、 送纳 (还 ) 远近皆依此以为等差 , 豫为次弟 , 务令均济。 簿定以后 , 依次差科。 若有增减 , 随即注记。 里正唯得依符催督 , 不得干豫差科。 若县令不在 , 佐官亦准此

2002年戴建国根据这篇残卷写下了<<天一阁藏明抄本 《官品令》 考>>,在这篇文章里,他的着眼点在于"丁中多少"这句,他认为这篇残卷可以充分的说明宋代没有人口统计,而只有成丁统计,你看,完全没有提到口不是嘛?没有提到,那就是不统计呗

老实说,这个还真不能怪他,因为这里面的问题,在国内学界2002年的时候讨论确实很少,以至于他没有意识到

什么问题呢?看看丁中多少前面那句是什么?

是所部富贫,事实上这篇残卷对于贫富的重视是高于丁中多少的,正如下文所言:

任随贫富为等级 , 差科赋役 , 后皆据此簿。 凡差科 , 先富强后贫弱

贫富才是户等划分的最重要标准,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实际上,在戴建国写下官品令考这篇文章的时候,至少在国内,这里面的问题还根本不存在,然而我们这个世界就是这样,问题永远不会减少,问题必然越来越多

这个问题是什么呢?正如我一开始所说的:

既然女人已经退出了传统正税的结算体系,还去统计她们做什么呢?非常有道理的想法不是吗?lionel giles就是以此作为理论依据的

在那时,我们的抑或者说贾尔斯最初的依据是什么?我们默认为宋代的户等划分,收税以成丁数量为准,从天圣令残卷来看,这毫无疑问是不正确的

户等划分,赋役收税的最主要依据,是财产:任随[B]贫富为等级 , 差科赋役 , 后皆据此簿[/B]

那么如果我们仍然要坚持女人已经退出正税的结算体系这个结论,那么我们必须要证明女人的完全不在政府的财产归属统计范畴之内,即为政府根本不想去保证女人的财产权,即女人完全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证明宋代政府,他们的税收,赋役,财产纠纷的处理,是在完全不考虑女人存在的意义上进行的

为什么说之前不是问题呢?因为在那个时期我们对于宋代女性财产权这个问题的理解非常浅薄,事实上你去查阅文献的,你肯定会发现,二十一世纪以前 ,这方面的文献数量极少,史料浩瀚,人的精力如此有限,大家都是对着热点集中攻击,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从2008年开始,这方面的文章就开始增长了,形成了一个小小的热点,也就是在那时,通过对于既有史料的研读,我们发现问题不是像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奁产,就是宋代妇女出嫁的嫁妆,宋代有厚嫁之习俗,这个倒也不是纯属攀比,这里面还有为自己女儿将来考虑

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子女之羞见人也。

宋代的奁产有 “奁田”、“自随奁田”、“随嫁田”、“嫁奁”、“奁具”、“妆奁"之类的称呼。从这些名字来看,至少包括了随嫁田产,和各种各样的首饰,家具之类的东西,有些研究认为,宋代富人嫁女,嫁妆的田亩平均水平可以达到60亩之多

问题在于,当奁产随妇入男方家庭后,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在谁?在妇人出嫁之前,其未来嫁妆的所有权属于谁?是不是需要对此来进行财产登记

在清代,毫无疑问女人是没有独立的嫁妆处置权的,这方面的论述极多这里不多作讨论,而宋代这就是件比较微妙的事情

确实存在着女人出嫁从夫,财产归于男人的记载

单丁、女户及孤幼户, 并免差役。凡无夫无子, 则为女户。女适人, 以奁钱置产, 仍以夫为户

宋史食货志

所以也无怪乎传统看法,认为宋代的女人没有财产权

但随着对于史料挖掘得深入,开始有人认为这份史料,其实是一种阶段性的象征,它只是南宋时期女人财产权利下降的一个标志,并不代表北宋也是这样的

有人认为,宋史的这段记载只出自于南宋

妻财置业不系分

翁浩堂

陈圭诉子仲龙与妻蔡氏,盗典众分田业与蔡仁,及唤到蔡仁,则称所典系是仲龙妻财置到。执出乾照上手,缴到阿胡元契,称卖与陈解元装奁置到分明,则不可谓之众分田矣。

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今陈仲龙自典其妻装奁田,乃是正行交关,但蔡仁实其妻蔡氏之弟,则踪迹有可疑者。又据陈圭称,被蔡仁积计赁屋钱啜卖。拖照系端平三年交关,系在三年限外,不应诉理。上件田元典价钱二十贯文足,争端在务限内,虽不当听赎,但蔡仁乃仲龙妻弟,其父陈圭既已有词,则蔡仁自不宜久占,合听备钱、会,当官推赎。今蔡仁愿以田业还其姊,官司自当听从。案须引问两家,若是陈圭愿备钱还蔡氏,而业当归众,在将来兄弟分析数内;如陈圭不出赎钱,则业还蔡氏,自依随嫁田法矣,庶绝他日之争。责状附案。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五

名公书判清明集这是一本什么书呢?我偷懒直接引用摆渡百科

系一种判牍汇编。辑录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人担任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而成

在理学大兴,开始残害妇女时代的南宋时产物,北宋还真的未必一样,那些持此论还真的有这样的依据

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卽同居应分谓准令分别而财物不均平者准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宋刑统 卷十二户婚律

老实说,这个妻家所得之财本身到底是不是奁产尤其是奁田,这个还真有争论,但是有一点毫无疑问,宋代妇女,至少在北宋初期,在法定上存在一部分的财产独立,今天,即便是反对者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个事实

除此之外,宋代法律规定,对于父母双亡的情况,家庭里的女儿,本身也有一定继承权,以此继承到的财产来作为自己未来的嫁妆

这样的实际判例甚至出现于,理学大兴时代的 名公书判清明集之中

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另外,当丈夫已死的情况下,在合乎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宋代的妇女改嫁可以把自己陪嫁的奁产带走,这是有实际判例的

子与继母争业

天水

自栢舟之诗不作,寡妇始不能守义以安其室;自凯风之什既废,人子始不能尽孝以事其母。载拊遗编,为之三叹。吴和中贡士,今已久矣,不知其为何如人。今考案牍,见其家储书数千卷,必也佳士。前室既亡,有子七岁,再娶王氏,所望百年相守者。王氏果贤,当知敬以事其夫,恩以抚其子,此妇道也。既嫁从夫,其心岂容有异,续置田产,所立契券,乃尽作王氏妆奁,其立法之意,盖为兄弟同居,妻财置产,防他日讼分之患耳。王氏事吴贡士,上不见舅姑之养,下亦无伯叔之分析,一门之内,秋毫以上皆王氏夫妇物也,何用自立町畦,私置物业,此其意果安在哉?吴贡士溺爱,一听其所为,固已失之当时,王氏盖已无永矢靡他之志。吴贡士嘉定九年九月死,家道颇温,王氏若能守志自誓,扶植门户,且教其子使之成立,不惟王氏可为节妇,吴贡士亦且有后矣。一念既偏,但知有身,不复念其夫若子。吴汝求为非淫佚,狂荡弗检。王氏席卷于其上,汝求破坏于其下,子母之恩爱离矣,吴贡士之家道坏矣。未几,王氏挈橐再嫁,汝求倾赀产妄费,贫不自支,遂致交讼,岂复知有孝道,能诵我无令人之章。事既到官,当与究竟。吴贡士无恙时,有屋一区,有田一百三十亩,器具、什物具存,死方三年,其妻、其子破荡无馀,此岂所以为人妇、为人子哉?

王氏原有自随田二十三种以妆奁置到田四十七种及在吴收拾囊箧,尽挈以嫁人。吴汝求既将故父遗业尽行作坏,岂应更与继母计较成讼。今据所陈,王氏所置四十七种之田,系其故夫己财置到,及有质库钱物,尽为王氏所有。然官凭文书,索出契照,既作王氏名成契,尚复何说。吴汝求父死之时,非是幼呆,若有质库钱物,何不自行照管,方其鬻产妄费之时,何不且取质库钱物使用?继母已嫁,却方有词,无乃辨之不早乎?以前后亦有领去银器财物,批照具在,已上二事,皆难施行。但王氏,吴贡士之妻也,吴汝求,吴贡士之子也,傥未忘夫妇之义,岂独无子母之情?王氏改适既得所,吴汝求一身无归,亦为可念。请王氏以前夫为念,将所置到刘县尉屋子业与吴汝求居住,仍仰吴汝求不得典卖。庶几夫妇、子母之间不至断绝,生者既得相安,死者亦有以自慰于地下矣。各责状入案,照会契书给还。

清明集 卷十 《人伦门·母子·子与继母争业》

同样的,也存在丈夫意图诬陷妻子拿走奁产,是盗窃并以此借口想要休妻,反倒是妻子被宋廷法律所保护的例子

夫欲弃其妻诬以暧昧之事

胡石壁

在礼,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在法,妻有七出之状,而罪莫大于淫佚。虞氏得罪其姑,至于兴讼,而所诉之事又是与人私通,兼此二事,其不可复合亦明矣。今江滨臾抱母龚氏状,却隐讳前事,只令押其妻虞氏自归侍奉。不知虞氏有何面目复归其家?官司合与究竟,而虞氏方始明白。牒邵武军追江滨臾申解,候到司日,却唤上虞士海理对。江滨臾追到再判:在法,奸从夫捕,谓其形状显著,有可捕之人。江滨臾乃以暧昧之事,诬执其妻,使官司何从为据。江滨臾驵侩小人,不知此义,固不足责,但事在有司,须要结

绝。江滨臾自知理屈,于前事不敢坚执,却又称虞氏曾令妾搬去房奁器皿,是虞氏盗与奸俱有。大槩是撰造无根之词,迁延岁月,使虞氏坐困,不愿复合,而休离不出于己,其小人之尤者。所谓器皿,必有名件,押下佥厅从实供。供呈再判:夫妇,人伦之首,礼经所重,故曰:妻之为言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江滨臾设心措虑,欲弃其妻,事出无名,遂诬以闺门暧昧之私,而加以天下之大恶,词穷理屈,又谓妻盗搬房奁器皿,及勒令对辨,则又皆虞氏自随之物。古者交绝不出恶声,谓其实有此事,犹当为之掩覆,今江滨臾撰造事端,以鸟兽之行诬其妻,虞氏亦人尔,尚何面目复归其家。虞士海既称情义有亏,不愿复合,官司难以强之,合与听离。虞士海先放,江滨臾勘杖八十,押下州学引试,别呈。

〔一〕子甚宜其妻「子」,原作「之」,据《礼记内则》改。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地方政府不统计女人,它怎么判断一个女人是不是某家的女儿,或者判断某些财产是不是属于妻子奁产?这是很明显不可能的。有非常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

田宅与女折充嫁资, 并估价赴官投契纳税。其嫁资田产于契内分明声说, 候人户赍到税钱,即日印契置历, 当官给付契书。如合干人吏因缘搔扰, 许人户经官陈诉。若出限不即经官税契,许人户告, 将犯人依匿税法施行。从之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

这样的现实放在这里,宋廷既然想要地方官们亲知所部贫富,它怎么可能不统计女人?

宋代的女人不但一定程度上拥有自己随嫁奁产的独立处置权,她们还可以拥有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也正因为如此,产生了相当多的诉讼,女方获胜的判例是毫无疑问存在的

在前面所贴的子与继母争业一案例就是典型的例子

尽为王氏所有。然官凭文书,索出契照,既作王氏名成契,尚复何说

王氏单纯靠着契书就拿走了,继子宣称的由其父置办的四十七亩田地改嫁,官方还真的就这样判了!

这样的历史背景,才是朱熹等人那个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经济因素之一

事实上,王氏这样的例在,在宋代是十分常见的

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目随者亦多矣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袁氏世范

为什么明明这么危险,依然有人会冒着危险继续妻名置产呢?

这个时候我就想到了宋代人讨论各类诡名户时的奇妙记载

析上下之等 , 则豪家大姓所 以欺 周者万 端。 姑概 言 之 , 则名字 、 行第 、 小字 、 称谓 裂为 数户者 有 之 , 若 祖 、 若父 、 若兄弟 、 若子侄 、 若姻党 剖 为数十户 者又有 之 , 大抵 岁月寝久 , 则上 户 皆入于下

大率一县之内,系女户者其实无几,而大姓猾民避免赋役 ,与人吏、乡司通同作弊,将一家之产,析为诡名女户五、七十户,凡有科配,悉行蠲免

感受一下

关于这个其实还有一个段子,有点荤,是关于欧阳修与外甥女乱伦的

初, 修有妹适张龟正, 卒而无子; 有女, 实前妻所生, 甫四岁, 以无所归, 其母携养于外氏, 及笄, 修以嫁族兄之子晟。会张氏在晟所与奴奸, 事下开封府。权知府事杨日严前守益州,修尝论其贪恣, 因使狱吏附致其言以及修。谏官钱明逸遂劾修私于张氏且欺其财。诏安世及昭明杂治, 卒无状, 乃坐用张氏奁中物买田立欧阳氏券, 安世等坐直牒三司取录问吏人而不先以闻, 故皆及于责

在北宋,用外甥女奁中物买田立欧阳氏券的欧阳修被政敌攻击就倒了大霉

有这么多的史料作论证,还能相信一开始的女人完全脱离正税征收,宋廷完全不统计女人也能治理国家的异想天开吗?

通宝推:入江云,小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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