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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略论清真食品管理立法 -- 镭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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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略论清真食品管理立法

1、制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佛教等宗教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社会性:在它的宗教体系中,有一个基督教、佛教都没有的部分:教法。所谓“教法”,就是“宗教法律”。不同于佛教戒律,伊斯兰教法对人类社会所有可能涉及的领域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因此,伊斯兰教不只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社会规范。伊斯兰教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必然会产生对政治权力的要求。穆斯林对制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反映的就是伊斯兰教的这一本质。如果没有由政府主导制订的官方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他们自己也会以民间形式建立类似的制度,由此必然导致政府在这一领域的话语权缺失。为防止这一情况出现,由政府主导制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确有必要。

2、制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重要性

前文已述,伊斯兰教是一种社会性宗教,因此它必然会对政治权力提出要求。饮食是与老百姓生活关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领域,因此清真饮食标准的制定权是一个“制高点”,谁掌握了这个“制高点”,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如果是伊斯兰教势力掌握了这个制高点,它就可以由此要求更多的社会和政治权力;如果是政府掌握了这个制高点,就可以以此为基础构建整个伊斯兰教务管理体系。因此清真食品问题并不只是一个食品管理问题,它还涉及到对整个伊斯兰教务的管理。对此,必须有足够的认识。

3、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应包括的几部分内容

(1)“清真”是宗教概念,不涉及食品卫生,因此其主管部门应是政府的宗教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因其是以政府法规形式颁布,因此不能委托给伊协这样的社会团体代管。

(2)对清真食品进行管理需要资源,因此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应对相关收费进行规定,即:清真食品经营者除了一般的税费之外,还应缴纳专门的清真食品管理费。

(3)从业人员准入机制。“清真”这一概念是基于宗教的定义,因此它的适用对象应是宗教信徒,即穆斯林。但目前国内现有的几部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都存在以民族代替宗教的现象,这一点必须得到纠正。应建立官方的穆斯林身份登记制度,以宗教身份代替民族身份,作为从业人员准入机制的基础。

(4)“清真”概念范围。《古兰经》第三章一百七十二节规定:“他(指安拉)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按照这个定义,“清真”的概念只适用于动物类食品,应禁止将其扩大到非动物类食品、食材、器械等领域。

结语

伊斯兰教在可见的未来不会消失,这决定了一个穆斯林群体在可见的未来将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这个群体必然会存在对清真食品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产生供给,由此必然产生对管理的需求。如果政府不去满足这个需求,宗教势力必然会去满足。政府在这个领域的缺位时间越长,宗教势力立足越稳固,以后政府拿回相关权力的难度越大。从这个角度来说,由政府主持制订并执行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做比不做好,早做比晚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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