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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点遭遇,关于司法的零星学习 -- up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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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一点遭遇,关于司法的零星学习

最近全家去加州自驾游,从三藩租车到南部,再回到三藩的路线。

在南部某大城市的时候一次傍晚在闹市区景点附近试图在路边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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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空间好像够大,嗯,试试。

靠近路边的时侯注意到人行道上有个男子在对我们表示关注,有了eye contact后用眼神和手势表示有话要讲。

下窗之后听到的是要钱衣物。老司机表示没有,就继续专心趴车了。

男子却怒了,开始喝叫。司机关窗,还是继续趴车。

男子怒气更胜,嘭的给右边前门来了重重地一脚。司机呆了一下,让车里的家人开始录像,自己试图驶离。

面对着在录像的手机,男子摸出了刀片,挥舞几下后又蹦起来对着右后门踹了一脚。玩刀和第二次飞踹被从不同角度录下来了。第二脚之后车子也动了。

找到一个可以停车的地方后下来看损伤,两个挺大的坑。报警吧,走保险一般要要警察报告的。

报警之后过了十分钟左右到了,对警察描述了经过,展示了照片,录像。

警察要求把图片和视频转发给他们,照做。在现场出了个preliminary report。三个警察,从出现到离开大概一个小时。

警察走后我们找到正经的地方停车,继续观光。没过十几分钟警察电话过来说人抓到了,要我去指认。说好地方,警察把我接上去认人。看见一个男子站在另一辆警车前被反铐着面对着我们这辆警车站立。从照片上看他的体表和衣着有明显特征,让他在大灯照射之下又摆了几个姿势,确认所有特征之后对警察说“就是他了”。

第二天早上收到另外一个警察(自称侦探)的电话,再次按要求把过程复述,把视频转发。收到回信,说视频质量不错,可以用来作证据。

回到东岸后又过了一个星期,收到警察局的信件通知,表示DA已经对某某立案,罪名是抢劫。

昨天又收到那个侦探的电话,问能不能出庭作证。我表示不方便,电话里对方并不是很强求,但表示希望和女儿通话。当时推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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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学习笔记:

按加州的条例,对汽车里的受害者实行抢劫是一级抢劫。最高可以判九年,每个受害者单列。当时车里有三个人,也就是说最高是27年。

这个案子对警察和DA而言,是低风险,高成功率。所以反应很快。DA要把刑期最大化的。想起了收commission的券商,走势不重要,有volatility就好。

叫警察的初衷只是要一份警察报告来给保险公司。提供视频及之后的抓人,定罪对理赔毫无帮助。

任何时候不能无视身边的人的面子和愤怒,可以是一点善意就解决的事情。愤怒的人是不能被眼前的暴力以外的东西威慑的。

民事案件的跨州传唤(subpoena)需要两个州的法院批准,刑事的跨州传唤被传唤者所在州自动批准。

不必回答警察问题,除了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但要说明自己不想回答问题,不然警察可以继续问。

刑事诉讼流程:

1.通知被告起诉罪名

2.决定是否值得起诉,可以通过(judge‘s) preliminary hearing或者grand jury hearing。(选择是否要双方同意?)DA在此时要展示证据。

3.各种motion,为了影响证据和证人,双方交易。

4.bench (judge) trial或者jury trial,选择要求双方都同意,不然jury trial。

5.?上诉的细节

案例法(common law)来源:

在条文法没有规定或可以有多种解释的时候,按以前的法官的判例来形成法律。至于为什么是A案而不是B案和本案更相似,靠律师说了。法官也可以不遵守先例,只要不在上诉中被扳倒,法律可以被静悄悄地改变。

条文法由立法机构形成,案例法由法官判决形成。所以法官也是有立法权的。只有法官判的案子才会成为案例法,陪审团判的例子不能。判例只在法院的辖区内成为案例法。上级法院的判例对自己和下级法院有效。

陪审团可以推翻条文法。判按条文规定明显有罪的被告无罪。但陪审团一般不必被告知此项权利,无罪的结果也只是对当次案例有效。

法官可以要求证人到庭,也可以要求不到庭提供书面或视频证词,或者在审判时电话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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