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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左传》人物事略23:季行父——备豫不虞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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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左传》人物事略23附:行父逐仆1/2

《文十八年经》:

莒弑其君庶其。((p 0629)(06180009))(063)

《文十八年传》:

莒纪公生大子仆,又生季佗,爱季佗而黜仆,且多行无礼于国。仆因国人以弑纪公,以其宝玉来奔,纳诸宣公。公命与之邑,曰:“今日必授!”季文子使司寇出诸竟,曰:“今日必达!”公问其故。季文子使大史克对曰:((p 0633)(06180701))(063)

先大夫臧文仲教行父事君之礼,行父奉以周旋,弗敢失队(坠)。曰:“见有礼于其君者,事之,如孝子之养父母也;见无礼于其君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姦。主藏之名,赖姦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行父还观莒仆,莫可则也。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姦为凶德。夫莒仆,则其孝敬,则弑君父矣;则其忠信,则窃宝玉矣。其人,则盗贼也;其器,则姦兆也。保而利之,则主藏也。以训则昏,民无则焉。不度于善,而皆在于凶德,是以去之。((p 0633)(06180702))(063)

我的粗译:

莒纪公生了大子仆(仆,莒仆),又生了季佗,他喜欢季佗,就把“仆”贬黜了。而且他又在他那“国”里头胡作非为。于是在我们文公十八年(公元前六〇九年,周匡王四年,晋灵公十二年,楚庄王五年,齐昭公四年),“仆”借助他们“国人”弑杀了这位纪公,然后带着他的宝玉投奔我们,把宝玉献给我们宣公。我们“公”(鲁宣公)当即下令要赐给他城邑,还发话说:“今日必授!(今天就得到他手上!)”。季文子(季孙行父)却让司寇把他赶出境,也发话说:“今日必达!(今天就得送到境外!)”。我们的“公”问他为什么,季文子派大史克替自己回复说:

先大夫臧文仲(臧孙辰)曾经指导“行父”(季文子)该怎样侍奉主上,“行父”遵照实行,从不敢违背。那就是:“见有礼于其君者,事之,如孝子之养父母也;见无礼于其君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看到对主上规规矩矩的,得侍奉他,就像孝子侍奉父母那样;看到对主上没规矩的,要干掉他,就像鹰鹯追杀鸟雀那样。)”。我们的先君周公颁行《周礼》的时候说过:“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通过规范就能了解品行,有好的品行才能履行好职责,根据履行职责的好坏才能评价劳绩,有了劳绩才能供养手下的“民”。)”。于是发布了《誓命》说:“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姦。主藏之名,赖姦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破坏规范叫做“贼”,收容“贼”那是“藏”,偷取财物叫做“盗”,“盗”取重器叫做“姦”。顶着“藏”的名头,享用“姦”来的东西,那是“大凶”的品行,有先例,不得宽恕,在“九刑”里有记载,就是为了让人记住。)”。

我“行父”看这个“莒仆”,怎么看怎么不像话,哪条规范他都对不上。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姦为凶德。就说这个“莒仆”,对照“孝敬”的规范,他弑杀了他的主上、也是他的父亲;对照“忠信”的规范,他偷取宝玉。所以这个人就是“盗贼”;那么他拿来的重器,就是“姦”的证据。如果我们把这东西留下来获得好处,就沾上了“藏”的名头。要是用这样的事来教导“民”,那就更糟了,会让“民”没了规范,不能保持好的风气,这都是因为那些“凶德”,所以我们一定得除掉他。

一些补充:

杨伯峻先生注“莒纪公生大子仆”曰:

阮刻本“公”字下衍“子”字,据《校勘记》及各本删正。据《经》,莒纪公名庶其。杜《注》:“纪,号也。莒夷无谥,故有别号。”俞樾《平议》云:“纪乃莒邑名,纪公盖以邑为号。”

杨伯峻先生注“又生季佗”曰:

季佗当即莒渠丘公。

杨伯峻先生注“爱季佗而黜仆”曰:

《周语中》云:“王黜狄后。”《晋语一》云:“公将黜太子申生而立奚齐。”韦昭《注》并云:“黜,废也。”

杨伯峻先生注“今日必达!”曰:

“达”,《鲁语上》作“通”,通、达同义。犹今言彻底执行也。

杨伯峻先生注“季文子使大史克对”曰:

《诗?鲁颂?駉?序》云:“季孙行父请命于周而史克作是《颂》。”则大史克亦简称史克。《鲁语上》作里革,韦《注》云:“里革,鲁-太史克也。”

杨伯峻先生注“先大夫臧文仲教行父事君之礼”曰:

季孙行父于宣公前称臧孙辰而不名,说见十七年《传?注》。

杨伯峻先生注《文十七年传》“臧文仲有言”云:

文仲为臧孙辰之谥,《礼记?玉藻》云:“士于君所言大夫,没矣,则称谥若字。”孔《疏》云:“君前臣名,若彼大夫生,则士呼其名。若彼大夫已死没,而士于君前言,则称彼谥。无谥,则称字。不呼其名,敬贵故也。”襄仲,鲁卿。于君前称臧孙辰亦不名,则不仅士为然也。((p 0627)(06170701))(062)。

杨伯峻先生注“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曰:

鹰与鹯,俱属猛禽类,为食肉鸟。汉-翟方进奏曾引此言,见《汉书?翟方进传》。

杨伯峻先生注“先君周公制《周礼》”曰:

《周礼》,据文,当是姬旦所著书名或篇名,今已亡其书矣。若以《周官》当之,则大误。今之《周官》,虽其间不无两周之遗辞旧义,然其书除《考工记》外,或成于战国。

杨伯峻先生注“则以观德”曰:

六年《传》云“导之礼则”,此“则”字亦礼则之义。以礼则观人之德。德有凶有吉,合则为吉德,不合则为凶德。

杨伯峻先生注“德以处事”曰:

杜《注》:“处犹制也。”处即今区处、处理、处置之义,处事犹言办事。《鲁语》《上》云:“夫仁者讲功而智者处物。”《下》云:“朝夕处事。”处字皆此义。孔《疏》云:“既有善德,乃能制断事宜,故曰‘德以处事’。”

杨伯峻先生注“事以度功”曰:

度,旧读入声,量也。事以度功者,据其效果,评其功劳之有无与大小也。

杨伯峻先生注“功以食民”曰:

此句可有两义,杜《注》:“食,养也。”《释文》云:“食曰嗣。”孔《疏》云:“民不自治,立君牧养,作事成功,所以养食下民。故‘功以食民’也。”此一义也,竹添光鸿《会笺》云:“功成而后受邑受田,以食于民也。此‘车服以庸’之义。《晋语》‘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皁隶食职,官宰食加’,字法全同,杜训食为养,不确。”两说皆可通,后说似较胜。

杨伯峻先生注“作《誓命》”曰:

《誓命》似亦姬旦所作篇名,今亦亡。

杨伯峻先生注“毁则为贼”曰:

毁弃礼则为贼也,与《孟子?梁惠王下》“贼仁者谓之贼”义相似。

杨伯峻先生注“掩贼为藏”曰:

杜《注》云:“掩,匿也。”孔《疏》云:“掩匿贼人是为藏,言其藏罪人也。”黄生《义府》云:“藏乃臧之误也。古‘藏’‘贓(脏)’字皆作‘臧’,后人转写误加艸耳。‘掩贼为臧’,言得贼之物而隐庇其人,犹今窝主之谓。”此说较孔说为胜。朱骏声亦谓藏即俗字之贓。

杨伯峻先生注“窃贿为盗”曰:

杜《注》:“贿,财也。”孔《疏》曰:“窃人财贿谓之为盗。”

杨伯峻先生注“盗器为姦”曰:

十二年《传》襄仲辞玉,以玉为大器;此器字亦大器、重器(见成二及十四年《传》)之谓。窃人一般财物为盗,窃人宝物为姦。依《传》上下文义解之如此。《鲁语》云“窃宝者为宄,用宄之财者为姦”,自与《传》义不一,不能强异为同。

杜《注》“主藏之名”云:“以掩賊为名。”

杨伯峻先生注“赖姦之用”曰:

赖、利古多通用,《周语中》“先王岂有赖焉”,《晋语一》“君得其赖”,《晋语二》“反义则富不为赖”,韦《注》并云:“赖,利也。”用即“盗器为姦”之“器”也,《左传》“器用”连文为一词者凡十五次,如隐五年“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十一年“凡而器用财贿无置于许”是也。足见“用”为“器”义,“器用”为同义词连用。赖姦之用者,以姦人所盗之大器为利也。

杨伯峻先生注“有常,无赦”曰:

庄十四年及昭三十一年《传》并云:“周有常刑。”昭二十五年《传》又云:“常刑不赦。”哀三年《传》且云:“则有常刑无赦。”然则此有常者,有常刑也。与哀三年《传》同意。《逸周书?大匡解》“有常不赦”,《战国策?魏策四》引《宪之上篇》“有常不赦”,常俱谓常刑。

杨伯峻先生注“在九刑不忘”曰:

依《传》上下文义,《誓命》之言宜至此止。孔《疏》及《周礼?秋官?司刑?疏》俱引贾逵、服虔说,谓九刑为“正刑一,议刑八”。正刑一者,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其中之一也。议刑八者,《周礼?小司寇》有八议,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者而附于刑罚也。夫五刑是一事,八议另是一事,合两者为九刑,近于不伦,孔《疏》既已驳之,孙诒让《周礼?小司寇?正义》亦以为未允。惠栋《补注》又谓“九刑谓刑书九篇”,引《周书?尝麦解》为证。说亦未允。九刑者,九种刑罚之谓,昭六年《传》,亦为刑书之名。据《汉书?刑法志》及《尚书?吕刑》郑《注》,墨、劓、刖(剕)、宫、大辟五刑加以流、赎、鞭、扑四刑也。忘读为妄。在九刑不忘者,于大凶德之人,依其情节之轻重,以九刑之一适当处之,亦不为过度也。

杨伯峻先生注“行父还观莒仆”曰:

杜《注》云:“还犹周旋也。”则还观为遍观、细审之意。《庄子?秋水篇》云:“还虷蟹与科斗,莫吾能若也。”《释文》云:“还音旋,顾视也。”章炳麟《读》亦云:“还犹观也。”若解还、观为同义词连用,似较胜。

杨伯峻先生注“其器,则姦兆也”曰:

杜《注》:“兆,域也。”盖谓莒仆所纳之器,乃属于姦人类。俞樾《平议》云:“兆当读为佻,《国语?周语》曰,‘姦仁为佻’,此姦佻之义也。”章炳麟《读》云:“上句盗贼平列,则姦兆亦平列。姦即上文‘盗器为姦’之姦,兆读?周语?‘郤至佻天之功以为己力’之佻,偷也。”俞、章之说较胜。

杨伯峻先生注“保而利之,则主藏也”曰:

保而利之谓鲁宣公保其人而利其器,是“掩贼为藏”也。

杨伯峻先生注“以训则昏,民无则焉”曰:

意谓以此教训人民,则为迷乱,人民无所取法。作?孝经?者窃取此语改为“以顺则逆,民无则焉”,非《传》意,不能强合。

杨伯峻先生注“不度于善”曰:

杜《注》:“度,居也。”言如此行为,不属吉德之类。

“莒”——“莒父”(杨注:莒,国名,《郑语》“曹姓邹、莒”,以莒为曹姓,恐另一莒。此莒国,春秋后五十年为楚所灭,见《楚世家》。传世彝器有中子化盘,记楚简王伐莒,见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据文八年《传》及《世本》,当为己姓,旧都介根,在今山东省-胶县西南;后迁莒,今山东省-莒县。据《鲁语下》“晋信蛮夷”之语,则当时人以蛮夷视之。#据《山东通志》,今莒县即莒国,一云,即鲁之莒父邑。),推测位置为:东经118.83,北纬35.58(今莒县县城,春秋初莒国迁来)。

“鲁”推测位置为:东经117.00,北纬35.60(曲阜鲁国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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