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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内发生的“三连击”的事件。 -- 俺老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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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宪法。

双石先生所讲的这些,是我国宪法序言里的内容。但是,按我国司法惯例,宪法不进入诉讼。

挑战党国的,有这条等着: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对主席个人的诋毁,大概只能适用于诽谤罪。按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不过其中有几个技术问题,首先是“告诉的才处理”,即需要被害人自诉,显然主席已经不可能自诉了;其次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个客观来说恐怕很难如此界定;最后据我所知,我国诽谤罪客体是否包括死者名誉,似乎还没有确切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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