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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航空新城迎住客 民族团结谱新篇 -- 悠悠又见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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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是谁理解错了?

关于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第68条,任老师认为我理解有误,好在2015年底人大通过的反恐法的草案还可以查询,可以找到类似的内容。

《反恐法》草案第二十四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极端主义,禁止实施下列极端主义行为:(二)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

草案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诋毁、侮辱、歧视其他宗教和民族的。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某些人利用国家立法打击恐怖主义的时机,妄图将批评宗教的无神论者定为极端主义,在此昭然若揭。

草案第十四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国家观和相应知识的教育引导,消除民族分裂和极端主义思想,教育各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学法守法,依法进行宗教活动。草案第二十六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或者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进行民族、宗教政策、知识教育,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开展文化知识、劳动技能教育培训,提供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

再加上第九十六条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罚”。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极端分子,标准定刑就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如果“屡教不改”,才“从重处罚”,也没说重到什么程度。被抓了以后,要民宗部门来“教育引导”、“教育转化”,还要“开展文化知识、劳动技能教育培训,提供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

在正式通过的法律条文里,民宗部门的“教育”功能被完全删除。处罚标准也细分为两种: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都加了一个限定条件:“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从反恐法草案到清真立法,再到今年的治安管理条例的草案,某个群体从来没放弃过,给他们洗地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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