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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朝鲜 -- j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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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既然被点名了,就说一下

1,中朝条约就是一份军事同盟条约。

2,我本来以为中朝条约的内容官方没有正式公布过,蒙楼主指出,特表示感谢。

3,中朝条约中第二条规定了一方受到侵略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的义务,表明这是一个彻底的军事同盟条约。

4,中朝条约的第三条非常怪异,尤其是和其他几条的通俗易懂明确无误相比。这里的关键是“反对缔约双方”究竟是什么意思,我承认我也不清楚。我怀疑是因为时代变迁,当年对于周恩来、金日成是很明确的,但对于今天的我们就搞不清楚了。

5,我认为,任何人,包括楼主都有权利按照他自己的意愿解读中朝条约,包括第三条。但是,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原教旨分子,我认为,对该条约的最终解释权应该属于毛泽东和周恩来。换言之,我们对于任何一个解释,都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毛泽东、周恩来还活着,他们是否会接受这种解释?这种解释是否违反了他们在制订和签订这份条约时的意愿?

6,基于5,我坚持认为楼主对中朝条约的解释是违反了毛泽东和周恩来的意愿的,因而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网上版第七条写有“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也就是说,中方不能单方面修改或者终止。这显然是一个防止后世子孙因为目光短浅而单方面背盟的条款。

7,第七条的上述条款本质是禁止单方面废约,因为另一方可以通过反对来阻止达成修改或终止的的协议。于是中朝条约会在毛主席的继任者和金日成的子子孙孙之间世世代代延续下去。这在短期内主要是防止中方领导人单方面废约,好像是中国方面吃亏了。

8,但是以三百年到五百年甚至更长的历史尺度看,中方未必吃亏。回到第二条,这一条其实是规定了中国有保护朝鲜的责任,而朝鲜在必要时有勤王的义务。一旦周期律发生,外敌入寇中原板荡,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统可以援引第二条要求朝鲜勤王,至少可以退入朝鲜。考虑到中国大王朝一般寿命在三百年左右,而朝鲜小朝廷可能更长久,这一条中国并不吃亏。明清之际就是例子。但是时人一般没有这么长的眼光。

8,由于第七条,我只能再次感慨毛主席、周总理目光远大义薄云天,连后世子孙的毛病都算得清清楚楚。

通宝推:hwd99,途人,发了胖的罗密欧,桥上,未知如之何,踢细胞,燕人,beech,時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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