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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汽车维权经验谈(第一篇) -- zn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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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典型案例之举证责任倒置的应用

典型案例 刘晶与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点评

1.本案是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施行以来,我国第一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例,曾被央视报道。

2.新消法除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金额,将消费欺诈赔偿金额由“退一赔一”升级为“退一赔三”,还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显著减小了消费者维权难度,本案充分体现了此原则的应用。判决书一段原文为“根据刘晶提供的照片以及2014年7月刘晶与销售者谈话录音能够认定,该车确实存在补漆的情形。虽然安斯达公司对刘晶购买车辆时存在补漆的情形不予认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于该瑕疵发现于车辆购买后六个月之内,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安斯达公司对于该瑕疵承担举证责任,安斯达公司未举证证明该瑕疵与其无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视为该车在销售给刘晶之前存在补漆、维修记录。”

3.本案中,消费者与原厂客服电话录音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证实了安斯达公司出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建议大家对与汽车经销商电话和会谈进行录音。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7日,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刘晶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菲亚特DDC7白色轿车一辆,发动机号0057840,单价128000元,当天付款,当天交车。原告支出购置税10666元、保险费5060元。后,现销售系统记载自己所购车辆购买车主是王某书,销售时间为2014年1月28日原告怀疑车辆以前有维修及质量问题多次找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涉,并向消协、工商局等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车并赔偿损失,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4年11月3日,原告在广汽菲亚特特约店发,并通过菲亚特总部电话热线确认了以上事实,认为是二次销售的车辆找被告交涉,双方协商未果。

裁判结果

2015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王某书证言以及该车出售前曾经补漆的情形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该车在刘晶购买之前已经出售过。综上,被告在出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和曾经维修过的事实,给原告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义务,判决原告刘晶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晶384000元;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安斯达公司依法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安斯达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原文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3fbc02f-795b-400f-b3f4-4edef36960d0&KeyWord=%E5%AE%89%E6%96%AF%E8%BE%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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