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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欠你啥子嘛? -- 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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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比不上蒋介石

蒋介石与美国签订条约,至少字面上双方是完全对等的,邓小平在1980年与美国签订的投资方面协定,是单方面的承诺,连字面上的平等都不存在。

 这个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 (The Encouraging Investment A-greemendand Exchange of Note on Investment Insurance and Gurantee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S of America),是中美两国达成的美国到中国投资的投资保险和保证的条约。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 1980 年 10 月 30 日签订。条约内容附后。

  这个条约讨论的是美国人到中国投资的保险问题,不涉及到中国是否能到美国进行投资,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在这个条约中,还能体现中国主权的地方,在于美国的投资需要中国政府的批准。在这个条约中,显然暗示,中国肯定会批准一些投资,并向投资者和保险者提供了承诺。至于中国是否能到美国投资,美国政府是否会提供一些承诺,则不在讨论范围之内。直到现在为止,中美还在谈判投资协议,也就是说,还未签订新的投资协议,中国企业到美国投资,美国政府没有作过任何承诺,也就是说,如果没收,也没有违背美国政府的对外承诺。这也是三一重工在美国的投资被美国总统奥巴马没收,三一重工只能在美国境内按照美国法律起诉奥巴马, 不能诉之于两国政府乃至国际社会的主要原因。这也是美国在中国有大量投资,而中国到美国投资很少的重要原因。虽然中国手里的外汇储备高达4万亿美元,多得不知道如何使用,多得让新任李总理抱怨是沉重的负担,却没有办法到美国投资。而美国到中国的所谓投资,不过是美国央行印制的美元,或者说中国政府买美国国债,美国政府借给美国资本家,实际还是中国政府提供的。但美国资本家却使用中国政府提供的资金,到中国投资,控制了中国的大量经济资源。使得美国人不再从事工业消费品生产,却人均消费的产品是中国的5-10倍,而中国人生产了世界一半的工业消费品,平均人均消费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大部分还是世界银行定义的贫困户。哈佛大学尼尔·佛格森教授总结为中国生产,美国消费的中美国。

  蒋介石统治时代,中国和美国也签订了很多条约,在这些条约中,一般都对等地规定中美两国的承诺,也就是说,从字面内容上来看,条约是绝对平等的,条约不平等的原因是两国执行条约的条件严重不平等。例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规定,两国的港口向对方的军舰开放,问题是中国当时有限的海军,连自保都谈不上,那会将军舰开过太平洋,开到美国的军港?所以,这个条约是方便美国军舰使用中国的军事港口的,我们说它是不平等条约。 在这个条约中,规定中美双方公民或企业法人都有同等权力,在对方国土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包括投资活动,显然由于双方在经济水平上的差异,导致同样是不平等的。

  蒋介石签订卖国条约,出卖国家主权,是寄希望于美国支持其反动统治,维护其反动统治,美国精英也确实为维护蒋介石反动统治出了大力。回顾历史,自日本在珍珠港向美国不宣而战后,美国为了拉住蒋介石一同对付日本,卖给或租借到中国的军火2亿多美元,仅相当于日本918入侵中国到日本进攻美国珍珠港期间,美国提供给日本军火等军事物资的十分之一。但是,在日本投降后,到蒋介石逃往台湾前的几年间,美国一共向蒋介石反动集团提供了55亿美元军火等物资,支持蒋介石围剿共产党,远超美国对蒋介石政府抗日的支持。

  80年签订的第一个条约,连起码的字面上的平等也不存在,更不用说内在本质上的不平等了。当时签订的这个不平等条约,也使后来的政府难以措手。这也是后来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直到现在都达不成协议的重要原因。

  精英们为什么会、为什么敢如此肆无忌惮地出卖国家主权?人们更应关心其背后隐藏的秘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摘自《重要的国际经济条约》一书,本书主编为:吴焕宁教授。贵阳市:贵州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5,有法律网站提供了全文,参见:http://www.law-lib.com/lawhtm/1980/75951.htm

  《协议》共 8 条,分以下几个部分:①承保者和承保范围;②代位求偿

  仅:③权利的转让;④所得补偿货币的使用和兑换;⑤争议的解决;⑥对等

  原则。

  第一条中规定,承保者是指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或其继承机构,承保

  范围限于投资政治风险保险(包括再保险)或投资保证。

  第二条规定协议只适用于经中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或活动有关的投资的承

  保范围。

  第三条规定承保者依据承保范围向投资者支付赔款后,其获得的任何财

  产和权利应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但其获得的利益以投资者可享有的最大权

  益为限。

  第四条规定了在中国法律发生变动机禁止承保者在中国境内取得被保险

  者的任何财产利益时,中国政府应允许投资者和承保者用适当的方式将上述

  利益转移给中国法律允许占有该利益的实体。

  第五条规定承保者所获款项在兑换和使用方面应不低于它们在投资者手

  中时的待遇。可以由美国政府自由取得以偿付其在中国境内的开支,也可转

  移给中国政府同意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六条现定如对该协议有关问题发生争议时,两国政府应尽可能谈判解

  决。如在提出谈判后三个月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庭解决。仲

  裁庭由来自两国各一名仲裁员和来自第三国的仲裁庭庭长组成,根据国际公

  法适用的原则和规定并根据多数票作出裁决。其裁决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

  力。

  第七条规定了如系中国政府授权而在美国境内进行相应的风险承保时,

  适用与本协议相等的条款。

  第八条规定了协议的生效与终止。协议于中国政府复照之日起生效。协

  议是无限期的,但如一国政府要求终止,则在另一国收到该要求之日起六个

  月后终止。

  在换文中,双方又单独对协议第二条作了具体明确的解释,主要是确认

  经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或活动,即构成第二条中所规定的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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