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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桂月大反覆——丙辰丁酉28天序时记事 -- 老老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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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从毛泽东提出“死缓”刑名说起

“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今天中国重要的刑名之一,是由毛泽东提出的。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政权,进行了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在运动中,有些地方出现了过火行为,这引起了毛泽东的关注。为了控制界限,制止这一倾向,毛泽东在1951年4月30日特意批示:“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5月8日,毛泽东又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死缓”一词。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了“死缓”刑名。

  毛泽东提出“死缓”这一全新的刑名,是与他重视人的思想改造密切相关的。毛泽东多次强调:“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1965年8月,在一次接见外宾的谈话中,他特别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可见,毛泽东提出“死缓”刑名,实际上就是主张慎施刑罚、注重对犯罪的人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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