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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实力的地位出发,谈谈欧盟 -- qdst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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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p111)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p111)

(一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这是江泽民同志在参加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邓小平同志说过:“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1)邓小平同志讲的这段话很重要,它说明了两点:第一,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要坚定不移地进行下去;第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法制,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一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牢牢掌握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当然,这个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人大工作也需要改进和加强。特别是要根据我国国情认真研究如何更好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更好地发挥人大作用的问题。

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如果放弃了这种领导,就谈不上执政地位。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任何削弱、淡化党的领导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当然,党与政权机关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通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来实现。要善于使党有关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因此,如何在保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首先,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党还要领导和支持政权机关充分发挥职能,实现人民的意志。这样做,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而是加强了党的领导。

其次,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各级党组织都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党中央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全国人大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地方也应该如此。我们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人事任免权。

各级党组织推荐需经人大选举、任免的干部时,要重视人大的意见。推荐的人选确定之后,人大党组应该努力做好工作,使党的决定得到实现,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对于由人大选举、决定的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党组的汇报,讨论研究人大的工作,关心人大的建设。人大党组要建立健全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

再次,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遵守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党组织、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是一致的。

如何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在国家重大事务中的作用,我提几点建议,请同志们考虑。

(一)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但是,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备,立法任务还很繁重。当前,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正常生活的法律,抓紧制定有关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发展农业、交通、能源、教育、科技方面的法律,还要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惩治犯罪和促进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对于法律的实施,要加强监督。目前,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果允许这种现象存在,就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会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理直气壮地把法律监督抓起来,行政、司法、审判、检察机关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要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循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一府两院”(2)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工作监督应该抓住重大问题,如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决议以及决定的执行情况;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的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以及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问题。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只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

(二)要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了当前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实现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目标、总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人民代表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更好地代表人民,并接受人民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这样才能使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如果我们脱离群众,引导不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就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就会影响社会安定。这就需要保证民主渠道畅通,把群众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作为党和国家决策的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当好人大代表,第一,要联系群众;第二,要善于把群众正确的意见带到上面来;第三,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耐心地进行解释和说服。现在,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有近四百万人,这是一支很重要的力量,要充分发挥他们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党要加强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工作,通过人大代表,广泛了解各方面群众的要求,倾听群众的呼声和批评。党政负责同志要同各方面的人大代表谈心,这对沟通情况、增进理解、考虑问题很有好处。

(三)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近些年来,各级人大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是与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的广大同志的努力分不开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深入进行,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上。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是必要的,但也要有相当数量年富力强的同志,还要注意吸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同志,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更趋合理。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使工作进一步程序化、制度化。

注释

(1)见邓小平《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7页)。

(2)“一府两院”,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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