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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些感慨 -- 唐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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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革初期这个要求没达到,之后就逐步达到了,所以被骂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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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摘录)

  1971-11-30 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71国发文90号

  发布日期:1971-11-30

  执行日期:1971-11-30

  遵照毛主席“关心群众生活”的教导,根据国家当前的经济情况,国务院决定,对一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二),略

  (三)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是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中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

一九六〇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

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

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

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可以分别放宽一级,

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

一九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

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

  调整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

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

一九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

低于一级的工人,

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并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以调高两级。

对极少数至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闹无政府主义的,在未改正错误前,暂时不予调整。

  在这次调整工资中,调高一级的工资在五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

调高一级的工资在五元以下的,可以增加到五元,

并对这次调级以后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

  注* 例如北京市郊区县(五类工资区)的粮食加工工业,现行工资标准,二级为三十三元,三级为三十六元,工资级差不到五元。

这次二级工调为三级工,工资级差按增加到五元,月工资为三十八元。

未调级的原三级工,月工资原为三十六元,也按三十八元的工资额发给。

  搬迁企业的职工,原工资低于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的,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调级;原工资高于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调级后,在保持原工资基础上,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调整工资,要经过群众评议,领导批准。

  (四)上海市由于学徒转正定级制度等情况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可参照上述原则,由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提出调整工资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五)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从一九七一年起新招收的人员,或者实行工分制;或者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实行供给制,并发给一定的零用费。

实行供给制的,每月零用费标准,第一年五元,第二年六元,第三年七元。

  一九七○年底以前原有人员的生活待遇,各地情况不同,有的实行工分制,有的实行供给制,有的实行工资制。现行工资制度怎样改革,这次是否调整工资和如何调整,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提出办法,报国务院审批。

  (六)一九六六年以来分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中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

工作已经满一年以上,

仍然实行见习期间临时工资的,

可以转正定级。

  (七)调整工资的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地都要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作好准备。调整的时间,由各地区根据斗、批、改的部署确定。

不论何时调整,一律从一九七一年七月一日起增加工资。

  交通运输跨省企业单位调整工资的工作,由交通部与有关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商量安排。

  这次调整工资,体现了伟大领袖毛主席对工人群众的亲切关怀。各级革命委员会一定要加强领导,充分走群众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过细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把这次调整工资的工作做好,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夺取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更大胜利。

  (本通知可以发到各基层单位。附表只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供领导掌握执行,不再下发。)

  附表:工作人员相似工人一、二、三级的工资级别举例对照表*

  ------------------------------------------

  人  员  类  别  |  相似工人一级  |  相似工人二级  |  相似工人三级

  -----------|----------|----------|--------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   |   二十六级   |   二十五级   |   二十四级

  国家机关技术人员   |   十七级    |   十六级    |   十五级

  国家机关汽车司机   |   八  级   |   七  级   |   六  级

  国家机关炊事人员   |   九  级   |   八  级   |   七  级

  商业业务人员     |   十  级   |   九  级   |   八  级

  卫生技术人员     |   二十级    |   十九级    |   十八级

  小  学  教 员  |   九  级   |   八  级   |   七  级

  中  学  教 员  |          |          |   十  级

  文艺工作人员     |  文艺辅助二级  |  文艺辅助一级  |   十六级

  出版编辑人员     |          |          |   十五级

  科学技术人员     |          |   十四级    |   十三级

  气象技术人员     |          |   十六级    |   十五级

  ------------------------------------------

  注* 本表适用于大中城市。县及县以下的工作人员以及大中城市未列入表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其相似

  工资级别,均由各省、市、自治区适当安排。

  1963年以后职工连续多年没有调整工资,工资普遍较低,严重影响广大职工的积极性,197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从1971年7月开始对职工工资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的范围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可以分别放宽一级,即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大专学校中照发原工资的工作人员,因工负伤离职退养的职工,可以按规定调整工资。

  (二)调整工资政策

  (1)调整工资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工资,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并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以调高两级。即一级工升为三级工的发三级工的工资。

  (2)调高一级的工资在五元以上的,可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下的,可以增加到5元,并对这次调级以后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

  (3)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工资额低于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一级或“相似”一级的,一般可以调为二级或“相似”二级;对于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本人不属于调整范围的,但工资额在一级以上二级以下的,也可以按现任工作岗位二级工资发给。

  (4)“五·七”干校学员和1969年带薪下放的干部、教师、医务人员等,凡符合条件的,予以升级。

  (5)工矿企业还有副级的不动,凡符合调整范围的,如调高一级,原来拿一级半工资的,调级后拿两级半工资;对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副(即一级半),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副(即二级半),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副(即三级半),这次可分别纳入正级。

  (6)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凡是具备产供销能力、基本上纳入国家和省的计划,不是本厂自负盈亏,实行工资制度并有支付能力的大集体单位,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属调整范围的人员,一般调高一级,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经群众充分讨论同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以调高两级,对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资低于一级的人员,一般可以调到二级。调整工资补发时间,一般从1972年7月1日起增补。

  (7)大、中专学校、科研单位和国家机关所属农、林、场职工,可以参加调整工资;国营农、林、牧、副、渔等生产单位同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一样,从1971年起新招的人员,或者实行工分制,或者实行供给制,每月零用费标准,第一年5元,第二年6元,第三年7元。

  (8)197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符合调整范围的,可以参加这次调级。

  参考资料:

  广西政府法制网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摘录)》

通过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部分稍微上调来解决你说的这个问题,达到了一定的公平,你那是要求极端公平,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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