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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说说中宣部的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1) -- 老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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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家园 part 3

一九七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凌晨三点,“四人帮”开始对沙甸回民武装镇压。村边站岗的回民民兵,被把手脚捆起来丢到粪池中溺殁;沙甸父老被枪炮声惊醒;大清真寺的守卫者殉难;沙甸大清真寺被武装人员占领。

凌晨四点多,沙甸回民凭据地形熟,进行反攻。付出上百人殉教的巨大代价,夺回了。大清真寺,始得到一点现代武器的装备。此时,西营(注:老沙甸西部村名称谓)已被武装人员占领,后山、马家井、林家巷、金鸡寨、川方寨的部分生产队场院及民房也武装人员控制,于是,在这黎明前的黑暗里,街战、巷战、以住房为据点的攻守战在残酷地进行着,在火箭筒的爆炸声、火光里,在枪炮的呼啸声中回民一片片倒下。沙甸人没有屈服。到天亮时,又收复了部分民房据点,收回几间自己的房屋,又付出几百条宝贵生命的代价。更为凄惨者,没抵抗的回回们—

有的被打死在堂屋(回话会客室)中,有的被击毙于门旁,甚至有的被枪杀于床上;有的指望逃生,愿意当俘虏被押出村去,却在押送途中被枪击于路旁的光天化日之下……

群情震怒,凭据用无数生命换来的那几支步枪、机枪、手榴弹,以及那些DIY的土武器奋起抵抗。有多少本不想抵抗的人,最后也含酸忍泪拿起那点土Zha药去寻同归于尽的对象。然而真正找到同归于尽的对象的并不多,自己反而丧生的却不少。

炮火越来越猛烈。中午,三所清真寺开始被炮击,哪里的房屋坚固哪里被炮击。哪里出现炊烟哪里被炮击,哪里有水井哪里就被火力封锁。无须说明,大家都清楚了,这是沙甸穆斯林的灭顶之灾。于是,以安拉的考验、以乐园的恩典、以回回民族的气节相互安慰着、鼓励着、遗嘱着……此时,望生哪有生之路,望存哪有存之地?

二十九日入夜,炮火有所减弱。但只要哪里房屋透出光亮,随着炮弹就划破黑暗,呼啸着在哪里爆炸,于是惨痛的呻吟声、幼儿被惊吓的哭声……撕肝裂肺。黑夜,为何这般漫长!你要吞噬多少人的生命和鲜血啊!

三十日,进攻的武装人员放弃对老沙甸村内的部分控制点,缩小村外包围圈,占领制高点及有利地形,在无线电报话员的指挥下,对老沙甸村子进行更猛烈的轰击,火焰喷射器也用上,老沙甸成了一片火海。金鸡寨、川方寨炮火稍逊。逊下午,老沙甸部分群众陆续撤到金鸡寨。入夜,马伯华带领部分群众也撤到金鸡寨。通过商议,决定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出村逃生,身体健康者可设法转移。

三十一日,通过反复劝说,二千余老弱妇幼、伤残病的回民群众在笔者的带领下集队出村,以求生存。出村的群众马上被分住几个小集中营办学习班,笔者等头头锒铛入狱。入夜,突围转移未成,在川方寨发生遭遇战,伤亡惨重,马伯华脚被手榴弹炸伤,只好撤回金鸡寨。

八月一、二这两昼两夜中,金鸡寨、川方寨两村的房屋据点争夺战从未间断。一方是拥有现代化武器装备,一方仅凭精神;一方是训练有素的武装人员,一方是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怎样拚呀!在炮火硝烟迷漫中,在血洗之后,老沙甸与川方寨已没有抵抗力量了。

八月三日,金鸡寨已被进攻人员控制一半左右,争夺、拼搏仍在进行。炮火依然未断。在已被进攻人员控制的地段,残酷的“清剿”在继续,伤残的“回匪俘虏”被提着脚手,象丢死羊一样丢上汽车,运去“医治”,而有的干脆在现场补枪,来个“快性”。

八月四日,一百五十七名男女老幼回族群众举着双手,集队从金鸡寨南面出村,指望求生。当走到大田埂上的时候,几挺机枪一齐开火,一分钟之后,尸横遍地,血流成渠,随即验尸,未亡者进行补枪。现有五名幸存者以为铁证,其中三名是补枪也未补死的。下午六时许,炮火摧毁了金鸡寨南面几间仅存的小民房,马伯华等同志壮烈殉难。入夜,又进行了最后的“清剿”,战斗始告结束。

这七天八夜,不知耗费了多少弹药。被摧毁的民房四千四百多间,被夺去生命的沙甸回民九百人,伤残六百余人,进剿者死伤人数不得而知。以参加“沙甸叛乱”的罪名遭到同样武装镇压的还有开远县的新寨、砚山县的车白泥、田心茂龙、松毛坡、文山的茂克等。整个事件中回民共死亡一千六百余人。“沙甸事件”惨绝人寰,在新中国的民族史上写上了最不光彩的一页。中国共产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四人帮”被粉碎了。他们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罪行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真理胜利了!人民胜利了!沙甸回民又见到了社会主义的阳光。

一九七九年二月,中共云南省委、昆明军区党委联发了(79)7号文件,即“关于沙甸事件的平反通知”。文件指出:“一九六八年以来,由于潭甫仁、周兴推行林彪、‘四人帮’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大搞以人划线、层层站队,支一派、压一派,严重分裂了各族干部群众,甚至采取了侮辱回民群众的错误做法,伤害了民族感情,破坏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破坏了民族团结,引起了沙甸等地回族群众的强烈不满。问题发生后,一九七四年五月,中央作了正确指示,要周兴亲自处理,落实政策,周兴却坚持错误、采取一系列激化矛盾的错误做法,酿成了一九七五年七月沙甸事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沙甸事件并不是反革命叛乱,采取军事解决是错误的。经党中央批准,原定(以沙甸为中心的反革命武装叛乱)的结论应予撤销,这个事件中涉及的广大回族干部群众应予平反。”

中共云南省委民族工作部同时发了(79)1号文件。即“关于处理沙甸事件遗留问题的通知”。国家补助修建了七所清真寺。落实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一九八○年七月,省委民族工作部又发了(80)142号文件,即“关于沙甸事件平反善后经费的若干补充意见”。按照文件精神,红河州委、个旧市委处理了孤老、孤儿、半孤儿以及死难家属的抚恤救济问题、伤残人员的医疗补助问题。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了二百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孤儿及受害家属子女;沙甸划为经济作物区,吃国家返销粮。

一九七八年八月,针对云南省委、昆明军区党委联发(79)7号文件第3条留下的尾巴,云南省委发了(87)31号文件,即《关于撤销中共云南省委、中共昆明军区委员会联发(1997)7号文件中个别结论的通知》。

(87)31号文件指出:“……实践证明,这个文件[(79)7号文件,笔者注]总的是正确的.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文件第三条中关于“马伯华、马开志、郑全书、马绍美等几个人对抗中央指示,使矛盾激化,是有错误的。特别是他们成立非法秘密组织,妄图背叛祖国,搞打砸抢造成流血事件,破坏民族团结,是有确凿罪行的。但考虑到历史原因,马伯华、郑全书、马绍美可以不作为反革命分子对待。”这一结论不确,经过反复查证,其结果是:

一、关于“非法秘密组织”,是指“罕指奔位协”,它是在“文化大革命”不正常的历史条件下,少数人搞起来的一个宗教性组织,不应作为罪行。

二、关于“妄图背叛祖国”问题,查无实据。所谓背叛祖国的罪行不能成立,应予否定。

三、关于打砸抢问题,确实是存在的,打砸抢是错误的。鉴于“沙甸事件”这一特殊情况,不再追究。

据此,经请示中央同意,将联发(79)7号文件第三条结论,予以撤销。”

至此,“沙甸事件”完全、彻底平反了。这是党中央对广大回民的关怀。经受冰霜摧残的禾苗,最能感到阳光的温暖,深受林彪、“四人帮”残酷迫害的沙甸穆斯林,最能体会党的恩情,同时,沙甸回民还知道,洗劫之后的祖国及家乡,文化、经济恢复发展的重任摆在我们面前。历史的经验使我们知道,我们需要安定团结。这样,我们才能为祖国的四化建设,为回回民族的文明富裕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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