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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最大民办教育集团崩溃 董事长成A级通缉犯 -- 大大的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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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2

2002年至2005年,济南南洋学校向家长共收取教育储备金人民币近1.1亿元,截至开庭时,尚有1.02亿元未返还。而根据检方提供的材料,济南学校的教育储备金被南洋集团提取,或受集团指令调向其他数所学校;同时,总部和其他学校也曾经向济南南洋划拨资金。

由于南洋各校资金受总部直接控制,能够解释这一切的人,只有第二任董事长帅建伦。帅被捕后,现被青岛警方监视居住。法庭上,辩方律师曾要求法庭提帅建伦到庭作证,被拒绝。《中国新闻周刊》曾向青岛方面申请采访帅建伦,截至发稿时,没有回音。

检方没有追究教育储备金的资金去向和现状,但是认可了济南南洋目前的资产评估结果为1.4亿元,大于所欠的储备金额。庭审持续两天,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宣判。

成败萧何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存款利率极高,教育储备金即使只放在银行里不动,也能有10%以上的利息可拿,足够学校的日常运行。

另一方面,教育储备金的约定还款时间非常长,往往高达十年甚至更长。所以,假定宏观金融环境、政策法规和生源数量没有剧烈的波动,后债还前债的稳定性很高。当时,教育储备金被民办教育界当作“先进经验”推广全国。

由于教育储备金形式被民办学校普遍采取,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的私立学校出现了飞跃,据其创造者陈忠联回忆:“两年时间,带动了广东省40多所民校,融资100亿元。”而在全国范围,当时有媒体报道说,有多达近千家民办学校都采用了教育储备金模式。

但在国家政策层面,教育储备金一直处于“妾身未分明”的状态。早在1994年,国家教委办公厅曾下发《关于民办学校向社会筹集资金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目前对于申请举办收取高额储备金的学校,暂不审批。”但这份《通知》没有影响包括南洋在内的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在全国成立。

提供这份文件的太原市教育局副局长施永宁向记者坦陈,此份文件,包括后来的其他文件、法规“可操作性是很差的”。

2002年,济南南洋学校成立之初,财务主管袁国霞曾向济南市物价局申请储备金的收费许可证,未获批准。此事后来不了了之。

在法庭上,袁国霞和吕军回忆说,济南教育局的局长都参加了济南南洋的开学仪式,曾把南洋进入济南称为“招商引资的重大成果”。有家长说,在考察南洋学校的时候,他们也通过济南教育局的咨询电话询问过一次性收取储备金是否有风险。教育局的人员回答家长:“我们会监管这些资金专款专用。”

2006年,南洋集团由于储备金问题崩盘。施永宁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把南洋称为“持续十年的骗局”。后来面对《中国新闻周刊》,他说自己的话被曲解了。

时至今日,在太原和国内一些其他地方,还有不少学校在收取教育储备金。施永宁说他知道这个情况:“问题是我们的执法能力有限。和南洋一样,储备金收上来后走公司的账。我们不能干涉私营企业的正常运作。而他们的年审,也能够通过。”

但谁也无法预料,1998年起,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内需严重不足,央行为了刺激内需而连续降息8次,鼓励消费。这使民办学校借收取储备金变相高息揽储的操作,成为高风险的泡沫。

也是在广东,使用教育储备金的学校首先遇到资金断流。1997年广东华夏学校发生教育储备金的还款困难。经查,董事长戴俊明将6000余万元教育储备金投入房地产开发,遭遇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资金链断裂。最后,戴以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据刑法272条)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受此案的刺激,1999年1月25日,广东省教育厅下发“粤教策(1999)2号文”,叫停教育储备金。一年后,广东省又出台了《关于解决广东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允许民办学校在5年内分期偿还教育储备金,未偿还余额按国家银行同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允许学校以自有资产抵押贷款等。

叫停教育储备金的公告一出,家长们风声鹤唳,各个民办学校立即遭遇了挤兑狂潮。广东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信力建记得,当时的民办学校,死了差不多80%,活下来的不到10家。

信力建对教育储备金的操作做如下比喻:钱拿来以后,必须分成两只鸡,一只孵蛋(指学校的运营),一只下蛋(指投资获利反馈学校)。而1998年降息之后,下蛋的那只必须爬出窝去觅食生下蛋,因为窝里(指银行)的温度已降至冰点。

信力建认为,强制教育储备金学校“硬着陆”,无异于杀鸡取卵。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根据刑法176条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个罪名。曾为德隆案辩护的律师陶武平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说:“1997年《刑法》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隔8年之久最高法院仍无任何配套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该项罪名有一个要点:“不特定”的公众。2003年河北孙大 午案中,由于集资对象是公司的员工,因此被定为“特定”。这成了后来孙大 午免于牢狱之灾的一个要点。

在5月济南南洋案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向家长集资,算不算“不特定”的公众?另外,三名被告人是南洋的雇员,根据集团的要求收取储备金,钱也全都由集团统一控制和调拨,是否应为此负责?庭审间隙,本刊记者也曾就此问题和公诉人交流,公诉人不置可否。

目前,南洋各校校长、财务人员、集团管理人员可谓是人人自危。因为此例一开,他们都在理论上负有刑事责任。包括全国数百所民办学校的校长和举办人,只要收过教育储备金,也将面临同一处境。

教育储备金争议

任靖玺曾在2004年著名的《万言书》中说,教育储备金是被“逼”出来的----“银行不给贷款,理由有两个。一、按《担保法》第九、三十七条规定:教育是公益事业,公益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二、当时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投资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样极大影响了民间资本的投入热情, 2002 年底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以“合理回报”解决了营利的问题,在2004年4月开始的《实施条例》中,又规定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节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但是,这“一定比例”是多大,没有规定,也很难操作。

  而1995年3月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条规定一直未做修改。

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中心主任张铁明也说,既然民办学校校产不能抵押,银行不能贷款,就只有向民间进行融资。如果买壳上市,则又有教育资金不得挪做他用的限制。

1993年,在金融政策和教育政策的夹缝中,依靠教育储备金的方式,南洋教育集团获得了惊人的扩张。至最高峰,南洋在全国前后拥有12所南洋学校 (15 年一贯制)和一所大学。其教育储备金的单笔最高收费额(“金证”),也从一开始山西南洋的12万元,涨到了2004年时济南南洋的32万元。

此后当南洋因教育储备金导致崩溃时,教育储备金几乎成了千夫所指的“老鼠会”。

  对此,广东信孚集团董事长信力建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时至今日,中国的教育和金融资本还是不对接的。14万亿的人民币储蓄,居然不能用来造福中国的科教兴国。而这个大的框架下,一方面是财政对教育投资和GDP的比例持续减少,另一方面是每年上千亿的公款消费。那为什么不能让民间资金进入教育呢?”

“我们必须历史地看教育储备金的问题。在90年代初期的中国,教育储备金肯定是个好东西。不能因为这个模式有风险,后来出了问题,就回过去说它一开始就是诈骗,否定它在当时对于扩大教育资源的贡献;也不能因为的确有少部分人确有恶意,就否定大部分民办教育举办者对社会的贡献。”张铁明这样向《中国新闻周刊》说。

张铁明同时指出,当民办教育出现问题的时候,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推卸责任,把责任安全推卸到举办者身上:“特别是政府。社会力量帮政府帮国家办教育,当它出问题的时候,政府是有责任去帮一把的。因为教育是个公益性的事业,不能因为它是民间的力量,或者举办者想在其中挣钱,政府就完全没有责任。从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成的第一天起,里面的学生就有权力得到属于自己的财政资源。这就是政府的责任。”张铁明说。★

最后一根稻草

走上下坡路的南洋冀望通过与上市公司“ST佳纸”的联姻,来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却“遇人不淑”,对方承诺的注资镜花水月,自身却连遭抽血,终于陷入崩盘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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