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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在美国做生意首先要把住合同:不要相信范本! -- z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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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和尚插一嘴】关于涉外商事仲裁

看楼主与葡萄兄楼下对话,和尚讲几句关于涉外商事仲裁.

仲裁属协议管辖,但非必备条款.一般合同里会有诸如“争议的解决”这么一条,如果双方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条就会写成仲裁条款;如果没有仲裁条款,甚至“争议的解决”这一条也不写,则任何仲裁庭均无管辖权,也不会受理该合同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不过中国的涉外合同关于争议的解决,一般均选择仲裁,原因涉及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利弊,说来话长,这里暂且不表。哪位有兴趣的话,随便找一本国内的中外合资合同看看,“争议的解决”几乎一律是提交仲裁的,而且很大部分是提交CIETAC仲裁。如果中外双方对由对方国家仲裁机构仲裁不放心的话,也可写在第三国仲裁的。葡萄兄的例子,只能怪中方自己疏忽,要是为了省几个律师费自作聪明,最后自食其果也就怨不得别人了。话说回来,其实中方在国外仲裁胜诉的案例并不少,LG 在韩国胜诉,不能就断定人家仲裁庭是胳膊朝里拐。要知道各方当事人有权指定仲裁员,而比较著名的中外仲裁机构,其仲裁员名册中一般也有其他国家的仲裁员,即使是本国的仲裁员,珍惜羽毛的话,一般还是能够依法裁决。在CIETAC,外方胜诉的案子就不少过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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