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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信仰怎么产生的呢? -- 不爱吱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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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再来篇趣文:从犯罪学的视角看有神论(武汉党报刊载的)

从犯罪学的视角看有神论

2004-04-22 11:29:37 来源: 长江日报文章

作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朝端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宗教及其对宗教的信仰可以抑制犯罪的发生。不管哪个宗教,在其基本教义里,都包含着对犯罪的谴责和禁止。宗教作为道德的重要支柱,有时作为道德的重要渊源,都离不开惩恶扬善的内容。不同宗教的道德戒律有着惊人的相似性,这反映了宗教的道德戒律同整个人类的道德信条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有宗教信仰的人群相对无宗教信仰的人群其犯罪率的发生比较有明显统计学上的意义。我国犯罪学家在我国农村也曾做过一些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也同国外的类似研究结果相同。从控制社会,抑制犯罪的角度说,宗教及其有神论,从道德的作用、信仰的作用出发来达到抑制犯罪的效果;从统治方法,治理方法的作用出发来实现治理百姓,抑制犯罪的效果。宗教和有神论这两个层次的作用都值得犯罪学家认真研究。

  返观我国当今社会,能够起到抑制犯罪发生的上述两种手段和方法都已基本不存在了。不仅上述两种手段和方法不复存在,其他的可以抑制犯罪发生的道德价值体系也在动摇。王蒙先生曾经这样描述过当今中国的道德体系,比如历代儒家的系统,儒道互补的系统,中国民间社会的道德系统等。“五四”以来还引进了以欧洲为中心的价值体系,基督教信仰体系,由农民革命而来的“延安精神”等价值体系。然而中国的悲剧在于这些道德体系都被批得一塌糊涂。拼命宣布别人都是魔鬼,先是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接着批苏联的那一套,接着也宣布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是错误的。这样一来,我们精神上能赖以生存的价值体系就越来越少。而一个价值体系本身内部又互相斗来斗去。沿这条路互相批判、斗争,最后变得精神上越来越荒芜,变成精神废墟。以上言论,非常直观地描述了中国当代道德建设的实景。中国民间社会的道德系统经过解放以来特别是文革的“破四旧”的历次冲击,除了偏远地区偶有例外,几乎被摧毁殆尽。各种宗教如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虽已恢复活动,但其活动方式、活跃程度及所起作用已大不同前;新儒家的复兴更为遥远。社会上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道德真空,出现了价值失范、信仰丧失、道德沦丧的现象。犯罪率也居高不下。在这样一种局面下,我们不能不现实地衡量和评估一下宗教在抑制犯罪中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

  既然宗教确实能起到控制社会,抑制犯罪的作用;既然目前我国新道德的建设任重道远,一时还无法发挥更为有力的作用,那么,在宪法的框架内,我们应注意发挥宗教的作用,让宗教道德影响力有所增强,以应对犯罪的增长。

  这里就有一个宗教及其有神论的活动空间问题。首先是一个信仰的生存空间问题。

  任何宗教都是持有神论信仰的。他们信仰各种神灵。有神论是宗教教义的核心内容,是各种宗教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的三大宗教目前在政治上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的控制利用,自主办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信教爱国,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了信仰的自由。从文本上来理解,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既有主张有神论的自由,也有主张无神论的自由。但实际上,在我们的宣传中是只有主张无神论的文章,没有主张有神论的阵地,一边倒的。这种状况不利于发挥宗教对国家建设的积极性的一面。宗教所具有的净化道德、压制犯罪的作用也无从发挥。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这里并不是主张放弃无神论的信仰,也不是主张有神论宣传占据主流阵地,而是提议有必要认真探讨一下无神论宣传的谦抑原则的可行性问题。

  所谓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所谓谦抑原则是指在缩减或者压缩思想指导下的适度淡化原则。谦抑原则是借用刑法学的一个概念。在刑法学里,谦抑性是指刑法的补充性,刑法的不完整性,刑法的宽容性。无神论也是一种信仰,这一种信仰在国家的大力推行下,各种传媒的大力宣传下,自然会挤压有神论的生存空间。问题是,国家干预信仰问题的程度应如何把握。是适当地、适度地干预,还是无限制过度地干预?对有神论的挤压我们不主张“无为沉默”,也不主张过度干预,对无神论主张采取一种谦抑原则应是一种理智的选择。当然,我们在把握无神论宣传的适度性时,要注意把握和辨析“迷信”、“愚昧”、“道德”、以及“政治”同有神论的关联。总体而言,在中国的宗教服从世俗的政权,遵守宪法,不受外来势力的控制和影响情况下,从政治角度来衡量,对无神论宣传采取谦抑原则,利多而弊少。

关键词(Tags): #犯罪学#有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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