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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阿扁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 -- 柳子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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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阿扁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

親愛的國人同胞,各位記者朋友,大家晚安,對於國務機要費案偵辦過程及起訴結果,帶給國家形象受損、社會動盪、政壇紛擾及對民進黨造成重大傷害,在此本人謹向全民、民進黨全體黨員同志及長期支持者,致上最深歉意。

對陳瑞仁檢察官、協辦檢察官及所有參與偵辦的檢調人員,在這幾個月面對各種壓力,辛苦辦案、戮力從公,努力偵查的敬業、認真態度,也要表達肯定感謝之意。

雖然部分起訴內容容或有可議之處,甚至於沒辦法接受,可是話又說回來,這樣的偵查結果,何嘗不是台灣司法的勝利與民主的驕傲。

起訴書說我與太太在五年內,用七百一十二張發票,最少的一張一百二十九元,共貪污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新台幣,這種指控,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等於判決政治死刑一樣,這是非常痛苦的事。

但我要請問大家,阿扁有可能這樣歪哥嗎?我本人有必要用這種方法來貪污嗎?用五年時間到處蒐集發票,連一百二十九元一張,這種這麼少的發票也不放過,五年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平均一年不到三百萬元,若阿扁真正歪哥,用那種方法歪哥,我相信我不可能面對司法。

因為大家都知道,依照憲法,與大法官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訴究,這是憲法為總統,因為他是國家元首,對內統帥全國陸海空軍的重要職務,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特殊身分,所為的尊崇與保障,刑事豁免特權。

總統的刑事豁免特權,絕不是保護總統個人,而是在保障總統這個職位,阿扁作為國家元首,我學法律出身,深知憲法第五十二條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文,所以在案發之初,甚至在幾年前,阿扁要到花蓮,為某個案子以兼(民進黨)主席身分作證時,很多憲法學者與法界前輩勸阻阿扁,說總統刑事豁免特權,絕非屬於個人,你沒權力放棄。

這是國家憲政體制做的保障,所給予的尊崇,所以他們極力反對我到花蓮作證,這次當然也不例外,希望依照憲法第五十二條與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必須堅守憲法明文規定,不能有所逾越或破壞,但就如同我選擇到花蓮作證一樣,這是我完全充分配合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也在他面前表達願放棄這樣的刑事豁免特權。

第一次詢問在總統府,從下午四點問到晚上九點,我們沒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從晚上九點問到隔天凌晨一點半,中間也沒有休息,我們是用這樣的態度表達對我們司法的尊重,及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的配合與支持。

這就是我的信念,尊重司法比什麼都重要,中間也表達我內心世界,面對這樣指控,我心胸坦蕩,若我心裡有鬼,大可祭出護身符,憲法第五十二條及大法官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我不但沒這樣做,也沒請律師在場,我認為我可以面對檢察官詢問及相關調查。

第一點,大家知道兩千年我當選總統後,總統薪水一個月八十四萬新台幣,我領了不好意思,因為總統不是為了領錢,而是要為人民做事情,所以為了替國家省錢,何況景氣也不好,工作不好找,總統領這麼多不好意思,所以我自動減半。

一個月剩四十二萬,一年十三個半月,因為薪水減半,一年就少領了五百五十萬,四年就少領兩千兩百萬、六年三千三百萬、八年四千四百萬,由此大家好好想想,我有必要拿發票貪污一千四百八十萬?

第二點,大家有印象,總統有國安密帳私房錢,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奉天專案,這是民國八十三年存在的專案,我統計從民國八十三年到民國八十九年之間,總統可支用的經費一年是七億一千萬,但九十一年我全部繳庫。

一年有這麼大金額可使用,我要貪奉天專案也是一個機會,不用經立法院和審計部,如果要貪,這不是很好機會?但我們全部繳庫,不止奉天專案繳庫,當陽專案也繳庫,都是民國九十一年的事情,奉天專案的錢繳庫不要了,怎會花五年時間煞費苦心、大費周章貪一千四百八十萬?

第三點,起訴書有兩案,公關公司案以及支持民運人士案,這兩條用了四千兩百萬,但是真正用發票支付一千兩百萬,有三千萬是用於機密費用,若我要貪污,只要把機密費用放在口袋,何必拿出來?我沒放在口袋全部拿出來,怎麼會用發票的方式貪污一千四百萬?這有可能嗎?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希望大家能夠仔細想看看。

第四點,過去五年從民國九十一年到今年四月,犒賞文武百官,一年差不多八、九百萬,扣除固定費用支出,五年機密費用累計有五千九百萬,加上檢察官認定的一千兩百萬禮券與發票核銷的一千四百萬,我能使用差不多九千萬,但五年我支出為九千四百萬,如此入不敷出,還有可能放口袋?這是非常重要數字和簡單算術,希望大家能參考,由此可知,陳水扁是這樣的人?有必要收集發票貪污嗎?

什麼叫國務機要費,它的性質是什麼,很多人的認知都不一樣,甚至連會計科目都一改再改,沒有非常完整的一套標準,大家曾在電視報紙看到國務機要費,審計部說是業務費,主計處說是是特別費,審計、主計單位的認知不一樣,做老百姓的我們要如何能瞭解,作公務人員的人也搞不清楚。

尤其我手頭有一份八十年到九十六年度國務機要費的用途別和科別變更的明細表,八十年到現在真正看到「霧煞煞」,國務機要費可叫特別費加上機密費,有時叫特別費,有時叫首長特別費,或叫特別費加機密費,有時叫機要機密費,有時叫業務費加上機要費,到底什麼費真的是沒法去瞭解。

國務機要費從這些用途別、科目真的是沒法去掌握,莫衷一是,變來變去,國務機要編列的用途與科目真的讓我們很難去追尋,不曉得大家聽的懂?有夠花、霧煞煞。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特別稱機密費與非機密費兩項類別,我要請教大家,會計科目根本就沒有所謂機密費,檢察官把它定義,說機密費只要領據,不必單據和發票,就可以直接領出來,就可以直接用,不必附單據;非機密費認為要單據、統一發票才可以支領,非機密費也是檢察官創造出來的新名詞,不是會計科目、用途別等等。

請大家想想,過去的政府所謂非機密費,我們也發現有一個人他用領據每個月領了一百二十萬,連續領十個月共領一千兩百萬,用非機密費領的,檢察官不是說用非機密費不能用領據,要用發票或單據,過去卻可用領據領非機密費。

不管是審計、主計意見不一,會計科目也一再變更,讓大家莫衷一是。連總統府慣例也是前後不一,到底可不可以用何種方式真的不懂,有很難懂,也沒人跟我們上過課。

作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統,到底有沒有像其他首長的特支費?副總統、五院院長、甚至縣長、鄉長都有,但總統預算書找不到首長特支費。一般公司董事長也有交際費,作為一個國家總統沒有交際費、特支費,這樣對嗎?國務機要費是交際費?還是首長特支費?

行政院長也有機要費,一年幾千萬元,做一個總統國務機要費不是機要費不然什麼是機要費?所以審計部當作是一般業務費,沒什麼特別,做一個總統要怎麼做?比一個副總統、院長、鄉長還不如,總統不必交際費嗎?

國務機要費不做一個檢討,建立制度,這樣的爭議永遠不會停止,馬市長等首長也會陷入兩難,甚至被誤會,我相信馬市長不是那樣的人,這是制度的問題,首長特支費也有這樣的爭議,全國唯一在用國務機要費的總統,為了這個性質大家認知不同,結果說總統貪污,這讓我們非常痛苦和難過。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到九十五年三月在收集發票。為何民國八十九年、九十年沒收集,九十一年才有?這不是吃飽喊餓,也不是說要用這種方式準備歪哥。

我們可以思考,為何要這樣做?第一,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本來不但能留用也能補充。什麼叫留用、補充?就是所有的機密費花的不夠,可以互通有無,甚至需要發票、單據的非機密費花剩下的部分,也隨時可移做機密費使用,可以用來用去、撥來撥去。

上述機密費與非機密費的使用可留用、補充的情況,一直到八十九年、九十年都可以,但九十一年後審計單位說不行,說要發票才能報銷。這就是為什麼九十一年開始才收集發票的理由。

總統原本可以支配奉天專案的一年一億一千萬費用,但奉天專案在九十一年二月繳庫後,當陽專案十月也繳庫,這樣一來,總統可支配的錢,就只剩國務機要費,沒有國安密帳、總統的私房錢可動支。

起訴書載明的F案,前身是C案,即支付公關公司的費用。這筆費用傭來是用奉天專案報銷,但繳庫後,除了有一年因主計單位補助國安單位一些錢,因此用年度預算來繼續支付以外,後來又沒有了。

到二零零四年當選連任,這家公關公司說,如果不繼續跟他們簽約,就要跑去跟中國簽約。當時衡量,這是攸關國家利益,他們過去替我們做這麼多事,這麼久也知道這麼多秘密,如果讓他們走了,對國家的利益可能會有很大影響。所以最後決定繼續簽約兩年。

上述公關公司的續約費用,既沒有奉天專案又沒有國安單位的年度預算支應,所以才使用國務機要費支應。這是收集發票的第二個理由。

第三點,國務機要費,理論上機密與非機密費的比例應該是百分之五十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但實際上,永遠是機密費超過非機密費,以國民黨執政時期為例,機密費與非機密費的比例有時是百分之五十五比百分之四十五,有時是百分之六十比百分之四十,有時甚至是二比一。

機密費不夠得想辦法從非機密費來核銷,既然又不能留用或補充,才要想辦法用發票核銷。

第四點,收集發票不是現在才有,是從九十一年一直到九十五年。如果九十一年這樣做不行,主計單位也好,審計單位也好,為何沒有指正,說這樣做不行?

連續幾年都過了,審計單位也審核過了,等到第五年才說這樣不行,你說,我是要怎麼做呢?如果不行,主計或審計單位就應該早點說。

當時有相關的人士說,用發票來報就可核銷,形式上符合會計程序,實際上夠錢使用就行。對於現在說收集發票核銷不可以,我感到抱歉,也會檢討、會改。

关键词(Tags): #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记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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