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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司法改革等方面的动作 -- 神仙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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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财政独立是个好事情,

          下一步该看的是政法部门委员的职能和机构能否有改变?如何改变?如果在各地还是政法书记对司法部门直接领导,那扯蛋的事情就多了.

        • 家园 稍微好一些,

          为集体捞利益少一些,但为个人的还是少不了的。

        • 家园 法院经费不足

          好奇怪的说法。先把法院的冗员裁下去再说。

          国外的司法独立,也不是靠上面拨经费保证的。

          • 家园 裁减冗员,真是放之四海皆准的话

            也不用做什么调查研究,只要把这句话一摆,谁也不敢说个不字。

          • 家园 机构独立首先就是经费独立。

            国内公安法院系统就是因为经费是从地方给的,所以很多事情必须看地方面子。听地方政府的话。

            你想想看,你不听地方领导的,明年你们工资都没有的发,你怎么办?不当家不知当家难。公检法听地方zf话不是没有原因的,大家都要吃饭,不能每个人都饿肚子办案,是把。

            所以机构要想独立,首先经费就要独立。

            • 家园 其实检法那系统的头头,权力还是很大的,地方政府也怕他们

              天津抓的那个,本来是公安局的,去了检察院老不开心,后来一看,权力这么大啊。

            • 家园 同笑

              美国各州各县的法院都是本级的财政供养。

              • 同笑
                家园 美国除了州法院还有联邦法院。两者角色不同

                美国的州本身是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的,相对中国而言,每个州都可以说是一个独立王国了。那么州内部的事情,州法院就是最终审判。那么这种情况下,当然州法院由州承担,因为他处理的法律是本州的法律。事实上在很多时候是偏向州利益的。

                但是美国还有联邦法院,专门处理跨州事务,这个经费好像不是州承担吧。

                中国没有这个分工,中国政法系统包含了地方和跨地方的。所以如果经费不独立,那么必然在很多情况下,偏向于地方政府利益。老百姓连美国联邦法院这种东西都没有

                • 家园 逻辑混乱

                  州法院只管州内的事,怎么偏向州利益?偏向州长,州政府,州议会还差不多。

                  法院是一级政府提供的最基本服务之一。办案经费不足,肯定是哪里有问题。

                  • 家园 所谓的州利益不就是zf行政机构的利益?

                    最近看了唵啊吽的美国宪法笔记,随便里面举了几个例子

                    (6)豪克状告史密斯(公投违宪)

                    一、 故事Hawke v. Smith

                    1919年,俄亥俄州议会通过认可了联邦宪法第十八修正案(禁酒案)。有些州民不愤,要求全州举行公投,看看俄亥俄州是否认可第十八修正案。公投否定了俄亥俄议会的通过第十八修正案的决议。支持禁酒案的人士豪克投诉州法院,认为公投违法无效,结果败诉。豪克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豪克胜诉,判公投无效。

                    Dred Scott v. Sanford案子

                    这个案件发生在1846年,斯科特是出生在弗吉尼亚庄园里的一个黑人奴隶,主人叫布洛欧。布洛欧夫妇于1832 年去世后,斯科特被卖给了密苏里州的一名随军医生爱默生做仆人。1834年,爱默生带着斯科特来到了伊利诺斯自由州。1836年,斯科特又随主人来到另一个自由州威斯康辛。1838年,爱默生带着斯科特搬回蓄奴州密苏里州。回密苏里五年后的1843年,爱默生去世。去世前,爱默生在遗嘱中将斯科特作为他的遗产留给了妻子,并且指定妻弟桑福德作为他的财产管理人。

                    斯科特并不愿意做一辈子奴隶,他曾向爱默生的妻子赎回自由未遂。1846 年,斯科特向密苏里在圣路易斯的巡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其理由是爱默生一家在1834年到1838年间,曾在自由州居住过,曾经是自由州(伊利诺斯和威斯康辛)的州民。1847年,判决下达了,斯科特败诉,但是他获得重新审判的机会,并且在1850年的判决中,获得了短暂的自由——因为接着桑福德上诉到密苏里州的最高法院,结果州法院的判决被推翻。斯科特不服判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22)梅德龄状告德克萨斯州

                    一、 故事 Medellin v. Texas (06-984)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一个案件。

                    话说1993年6月24日,休斯顿的两个小女孩,一个14岁,一个16岁,她们放学后抄小路回家,碰到一群黑帮。这些黑帮强暴了她们,并把她们卡死。梅德龄就是黑帮中其中一位。没有多久,这些黑帮就落网了,梅德龄当时已经满18岁,1994年10月11日德克萨斯州法庭以强奸罪和谋杀罪判处梅德龄死刑。

                    当梅德龄被逮捕时,警察按照美国法律规矩,告诉他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是,梅德龄是墨西哥国籍的人,警察没有按照维也纳公约第36条的规定,没有告诉他他有与墨西哥使领馆联系的权利。按照德克萨斯州法律,梅本人没提出与使领馆联系,就是自动放弃了该权利。

                    梅在狱中才给墨西哥领事馆写了信,墨西哥领事馆于1997年4月29日才得知梅被判死刑。墨西哥领馆立即协助梅打官司。梅在德州法院上诉,说他联系使领馆的权利被侵犯了,2001年1月22日德州法院拒绝了梅的上诉。2001年10月3日德州刑事上诉法庭也拒绝了梅的上诉。

                    可以看到,州法院在涉及州行政机构利益的时候,基本偏向于州政府,所以常要向最高法院告诉,来推翻州法院的判决。当然Scott案子,最高法院支持了州法院,但那次高法的判决是很有争议的。但州法院还是倾向于州政府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至少还可以提请当地联邦法院,在中国你到那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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