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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现在的某类法官 -- 逍遥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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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现在的某类法官

    上午,我公司和一个客户因为合同纠纷的案子在北京CY法院某法庭开庭审理。

    客户缺席,我公司出庭的是公司的法律助理。

    庭审记录从略.......

    完了,准备改日宣判。这时,该庭的审判长找到我们公司的法律助理,提出了一个要求:把作为证据的合同原件、催款函件等等交给法院永久封存,理由是:

    怕你们公司在判决下来之后反悔又重新起诉!

    无语了........

    法律助理这小孩也麻爪了,电话回来求助。作为场外支援,俺告诉她,无论如何要保住原件。最后协商的结果是,法律助理在一张保证书上签字,保证我公司在收到该审判长做出的一审判决之后不再上诉或者另行起诉.......才得以拿回合同原件等证据。

    神啊,原谅我说一句粗话,这法官太牛逼了……

    • 家园 收了原件也不能保证不重新起诉啊

      下次起诉的时候递交法院的收条不就成了?至于下次的法官能不能要到原件,那是法院自己的事情

      不懂。

    • 家园 这好像是个普遍的做法

      特别是那些比较直接的借条,欠条之类。

      还真有人拿着再去起诉的,法院之间又没有这类沟通,有时到执行才知道,都是生效判决,挺麻烦的,才搞了个收原件的习惯。

      标准的做法是根据证据目录开收条,给当事人复印件盖法院核对章,让当事人好做账什么的。

      • 家园 补充一下,个人认为收取原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个人理解,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71、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虽然没有直接的规定,根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考虑到诉讼以及判决在国人心目中的非严肃性(前二天还和嘉木mm说这个来着),收取证据原件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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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判了吗?啥结果?
    • 家园 呵呵,偶曾经在一个县城打过一个案子,对方篡改合同

      不支付货款。可主审的女法官私下跟我说:我知道对方是无赖,你们没责任,但我不能这么判,否则我如何继续在这里生活。很实在的话,偶也无语。其实这也是需要设立一些巡回法庭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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