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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清代文官制度概述 -- 冷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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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清代文官制度概述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形成了发达的官僚制度,并延续和发展了数千年。几千年来,发达的官僚制度,作为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支撑与保障,在中国历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构成了中国制度文明的一个重要特色。而且,在中国很早就形成了所谓“文武百官”的区分,并在大部分时期都有着“重文抑武”的风气,这就使得文官制度在整个官僚制度中又处于更为突出的地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文化传统与国民性。

    文官制度在整个中华文明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使得所有关注着中华文明的人,无论来自于东方还是西方,来自于本土还是海外,都对其充满了好奇和遐想。而当好奇的观察者们提出了一个个关于中国文官制度的问题之后,最好的回答或许来自于清朝。数千年来封建王朝的兴亡更替、风云变幻,在这里落下了大幕,而作为舞台上最后一幕的演出者,清朝在文官制度方面可以说集合了历代之大成,无论是优点还是弊端,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在这里都能最大限度的发现,因而最为生动和全面地展示了文官制度在封建中国的运作。一叶落而知天下秋,那么,就以清朝文官制度作为一扇窗口,来了解和思考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的文官制度。书本上的制度,或许是枯燥的,但生活中的制度,一定是生动的,而在这些生动的故事背后,则留下了广阔的思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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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很喜欢

      这是我在西西河看的第一篇帖子哦。

      很喜欢

      以前也看过些《清史稿》的。因为太生硬,没看完。

      加油,我很喜欢

    • 家园 很好的,学习之

      送花。

    • 家园 看您这篇文章我想起建国先生了,

      不过还是逐篇送花。

    • 家园 16、文官的处分制度

      要谈官员的处分制度,首先得将其和刑事处罚区分开。习惯上都说清代法律仍然是“六法合体、刑民不分”,而官员一旦违反其行为规范要受到惩罚,则既有可能是行政处分也有可能是刑事处罚。而这里要介绍的,只是行政处分制度。最根本的区分,则是行政处分以“例”作为首要的法律依据,以《钦定六部处分则例》为核心,而不像刑事处罚以“律”为依据。另外,对官员进行行政处分的职权,归于吏部考功司,而刑事处罚权则由刑部掌管。明确了这些关键区别,就容易区分清楚哪些是行政处分,哪些是刑事处罚了。

      行政处分的方式包括罚俸、降级和革职三种。而降级和革职,既是处罚的手段,本身也可能是对于并无违法处分事由、但却才力不能胜任原来的职务的官员采取的一种人事上的处理措施,因而在此前关于官员的贬黜制度中已经加以介绍过了。处分和贬黜,在封建官僚体制中也并不容易区分,但通常处分可能会导致贬黜,而贬黜并不一定是要给予处分。因此,虽然清朝法律制度中关于这些事由的规定相当细密,但在此前对于官员贬黜的介绍中已经多有涉及,在这里就不再详细介绍可能会导致处罚的各项事由。并且在不同的处分形式中,所主要要介绍的,就是行政处分中的罚俸,以突出其与官员贬黜制度的区别。

      罚俸的等级体系

      罚俸是对官员进行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级,因而也最为常用。指的是扣罚官员应得之俸,按年月实行。罚俸一共分为七等,分别为罚俸一月、罚俸二月、罚俸三月、罚俸六月、罚俸九月、罚俸一年、罚俸二年。

      罚俸的具体实施

      官员罚俸采取逐年扣抵的方式,先“将本年应领俸银扣抵。若再有罚俸之案,该员情愿完纳销案为升迁之地者,听其自便。若不能完纳,仍将伊任内应得之俸,逐年扣抵,不必勒限追缴”,也就是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按揭都行,悉听尊便。领有双俸的京官,如果遇到罚俸案件,正俸、恩俸都罚。已经升任新职的官员,如果因为原来任内的事件应该予以罚俸的,按照新任职务的俸禄进行罚俸。如果是降调官员,按照所降的级别罚俸。对于那些已经裁缺、给假、丁忧卸任的官员,等到他们补官之时,再按照新补官职罚俸。如果官员罚俸尚未完结就已经病故或者休致,可以免于追补罚俸。如果因公革职的,也可以免追。

      记过处分

      在革职、降级和罚俸之外,还有记过这一处分方式。记过针对的是文官办事中的一般错误,当性质还不足以算作违法也就无需革职、降级、罚俸时,就以记过略加薄惩。记过又被分为奉旨记过和堂官记过两种,显然,前者出自天子之意,而后者只是上司的决定,前者要比后者处分更重,不妨以今天的“记大过”与“记过”来加以区分理解。对于奉旨记过,以六个月为限,在期限内没有过失,就可以吊销处分。但奉旨记过只限于一次,如果前一次处分尚未吊销,又有了新的奉旨记过处分,则升级到罚俸六个月。而堂官记过则可以多至三次,一次三个月为限,达到第四次时,就要升级为罚俸六个月,如果还有则继续递加。法律还规定,文官办事有错误,首先由堂官记过,记过之后再犯则由堂官转送吏部,以奉旨记过处理。

      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的同时适用

      处分制度不同于贬黜制度的重要一点,在于其一定针对的是官员某项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不会像贬黜那样可能泛指“断难胜枢机之任”。因此,当官员的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时,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常常会同时适用。《大清律例》和《钦定六部处分则例》都做出了这方面的规定,当官员依例应被处以笞刑或是杖刑时,同时都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因为公罪而受刑的官员而言,笞十下,同时罚俸一个月;笞二十,罚俸两个月;笞三十,罚俸三个月;笞四十,罚俸六个月;笞五十,罚俸九个月;杖六十,罚俸一年;杖七十,降一级留任;杖八十,降二级留任;杖九十,降三级留任;(加级、记录都准予抵销)杖一百,革职留任。

      而对于因为私罪受到刑罚的官员,行政处分的严厉程度也相应提高。笞十下,同时则罚俸两个月;笞二十,罚俸三个月;笞三十,罚俸六个月;笞四十,罚俸九个月;笞五十,罚俸一年;杖六十,降一级调用;杖七十,降二级调用;杖八十,降三级调用;杖九十,降四级调用;(加级记录都不能抵销)杖一百,革职。

      公罪与私罪

      既然因为公罪和私罪而导致的处分有着不同的标准,那么,明确什么是公罪什么是私罪,就对于理解不同的处分起着重要作用。所谓公罪,是因公事获罪,也就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并非出于私心但却导致了违法的后果,或者虽然因为私事获罪但却出于无心的过失犯罪,例如失察家人等等;而所谓私罪则是指因私事获罪,或者虽然是因为公事获罪但却是出于私心有意为之,例如徇庇属员等等。按照我们今天的语言来说,关键也就是在于区分犯罪的主观方面,看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区分并不需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加以判断,因为《六部处分则例》中关于行政处分的每一条下,都注明了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区分呢?《大清会典》中说的很明确:“凡官罪有二:曰公罪,有处分以励官职;曰私罪,有处分以儆官邪。”(《钦定大清会典》卷一一)官员们为朝廷卖力,如果因为无心之事做错了事,那是能力问题,因而归入公罪,给予比较轻微的处罚,只是为了刺激他们更加慎重,也勉励别的官员尽量避免出错。但如果因为官员们自己的私心,在替朝廷做事时满足自己的私欲,那就属于态度问题,归入私罪给予较重的惩罚,是为了杜绝他们再敢犯罪的念头,同时杀鸡给猴看,警告其他的官员不可轻举妄动。

      正是因为区分公罪私罪有着这样的意义,因此,公罪不能过于繁多、严格。如果公罪太过于繁多,就束缚了官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那些想做出一番事业的“能吏”们,越是积极进取就越是容易受到更多的限制,就有可能使官员们在工作中束手束脚,不知所措。而公罪的处分若是过于严格,那些贤臣往往会因此而被废黜,而善于明哲保身的官员们却因为不思进取、无所事事而不会遭遇风险,反而会平步青云,最后养出一支尸位素餐的官僚队伍。因此,因为公罪而降调革职的,除了某些事关重大的以外,往往可以开恩从宽,例如降级调用就普遍可以改为降级留任。而因为公罪被罚俸、降级的,准予用加级、记录予以抵销。而因公罪受到处分的,除了因为地方上的盗匪案件或是正项钱粮未能按规定缴纳的情形停升之外,别的都不影响官员通过推升、题调等方式升补。

      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对于私罪的处分规定则必须严密、严厉。因为在封建统治者看来,统治的好坏最根本的在于人,而人最根本的又是道德问题。国家既然以儒家道德来要求百姓,官员则必须以身作则成为道德典范,国家统治不好,既不可能是皇帝无能,也不可能是制度不健全,而只能是因为用人不当,让某些心术不正的小人混进了国家干部队伍。因此,犯有私罪,就意味着这些官员存在严重的道德品质问题,必须从重处罚。

      这种公罪与私罪的区分对待,在当时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陈其元作青浦县令时,有人家失盗。先是撬门行窃,后来被主人发现,就用刀吓住主人,开大门逃去。案件立案之时,由于损失不大,失主家希望以“窃”申报,这样如果没有破案,也可以减轻县令的处分。但陈其元仍然要求依法按“盗”立案处理。因为如果有盗案未能破获,地方官接受处分,属于公罪;但如果将明明属于“盗”的案件说成“窃”,则属于为了私利而欺上瞒下的私罪。一年六个月的期限届满,果然没有破获,陈其元被降一级调用处分。别人认为他过于拘泥,他却说:“级虽降而心无愧,乃愈于不降级者。”(陈其元:《庸闲斋笔记》一三一做官需明公罪私罪)

      行政处分的法律适用

      对于行政处分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各种法律之间的效力位阶又应当如何排序,《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做出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在议定应该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分时,首先适用《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如果则例中没有相关此事项的例文,才准许引用律文。如果例文、律文中都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例内相似的情况可以比照类推。如果既没有正文又没有可以比照类推的相似的例子,就要由吏部司员将案情详细查核,商量出一个处分办法,上报堂官之后,由堂官讨论做出决定。同时,堂官还应该将这一案件上报请旨,确定为例,以便于以后出现类似事件时加以引用。根据这样的原则,虽然律、例仍然没有完全区分开来,但例的优先地位还是强调了行政处分首先是依据独立的法律渊源,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行政处分的独立性。

      法律还强调,在适用例文或者律文议定行政处分时,必须引全原文,不允许断章取义甚至增删原文,以至于应该议处而免议或是减议,或者是不应议处的被议处。如果吏部的承办人员是故意导致这种情况,将按照私罪加以处分;如果是由于失察书吏舞弊造成的,则按照公罪处分承办人员。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案件性质与例文、律文相似,但情节上明显较轻时,可以根据例文、律文减等议处;同样,如果是性质相似而情节较重的,则加等处理。

      加等与减等

      根据具体情况,加重或者减轻处分,就称为加等与减等。行政处分中的加等与减等,有其专门的规定办法,总的原则是加等从严、减等从宽。加等时只能够逐级递加,而且有上限的规定,一般以高一种处分的最低一等作为上限。而在减等时,罚俸是逐级递减,降级、革职则可以越级。

      加等的具体操作办法是:由罚俸加等的,从一个月到两年酌量递加,以降一级留任为上限,不得超过这一等级,不能加至革职留任。由降级留任开始加等的,从降一级到降三级酌量递加,最高到革职留任为止,不能够加等到降级调用。而从降级调用开始加等的,从降一级到降五级递加,不能加至革职。

      对于减等的具体操作则是:革职可以减为降三级调用;降五级、四级调用可以减为降二级调用;降三级、二级调用减为降一级调用;降一级调用以及革职留任,可以减为降一级留任;降级留任均可减为罚俸一年;不同时限的罚俸,则可以依次递减。

      上述办法,主要是针对一般情形,如果例文中对于某一事项和情形的加等或减等另有具体规定时,就适用专门规定。

      加等与减等的原因

      处分受到加等处理,最主要的原因是皇帝的“特旨严议”。当官员在行政中犯有错误时,皇帝谕旨吏部办理处分事宜,通常有三种方式:严议、议处和察议。议处是依照律例讨论给予何种处分,察议则可以减等议处,如果是“特旨严议”的话,则说明皇帝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处分就要被加等了。

      至于减等,除了特旨开恩给予察议以外,还有多项法定事由可以明确适用。首先是检举减议,这里所说的检举,并不是检举揭发别人的立功表现,而更接近于自首。指的是官员办理事件之处失于觉察,但其后自己查出检举,则可以减等处分。但这要求所犯错误必须是失察导致的公罪,如果当时是有意营私,事后再来检举就于事无补;而如果虽然是公罪,但错已铸成,虽然检举也不可能挽回,同样不能获得减等。

      邻境获犯也可以减议。地方官员对于本地治安负有责任,如果发生案件,都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迅速破案,到期限不能捕获罪犯的则要受到行政处分。但如果某地的官员虽然未能按期在本人辖区内捕获罪犯,但罪犯却在邻近地区被捕获,则可以减等处分;要是负有缉拿之责的官员协助了邻近地区的官员捕获罪犯,则能够免除处分。要是虽然没有官员捕获罪犯,但罪犯主动投案自首的,也可以减轻处分。

      道府州县官员因公出境的,对这一期间内他的辖区内所发生的疏防失察的案件,也可以免于处分。如果官员奉上司委派,或者是有要事需要去省城向督抚当面禀报,确实需要因公出境的,从州县官员离开本境、道府官员离开所辖区域境内开始,对于辖区内发生的疏防失察案件可以免议。对此,他们需要申报因公出境的事由、时间、地点,由上司查明核对无误之后可以免于处分。但如果因公出境事项属于谎报,或是虽然因公出境,但并非在案件发生的期间之内,那么就要加重处分,失察的上司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如果该案件本来应予以罚俸处罚,则按照降一级调用处理,上司罚俸一年;如果本来应该予以降革处分,则立即革职,上司降二级调用。

      新到任的官员,因为其对新的职务和工作还有不熟悉的地方,如果出现失察案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也可以免于处分。不过这只限于京官,而且只针对在京各衙门堂官司官。如果在他们到任一个月以内,发生对下属失察的案件,可以免于议处。

      “罪名相因”之处理

      所谓“罪名相因”,类似于今天刑法上所谓的“竞合”,指的是官员的行为同时可能导致多项罪名。当同一项事由导致两个罪名时,从重处理。例如承审案件错拟罪名,既有错误的出罪又有错误的入罪,因为错误入罪属于更严重的罪名,因此只按照错误入罪处理,不再追究错误出罪。如果同一人连续以不同行为犯罪,对于负有监察责任的官员失察的处分,则也从重处理。例如,科举考场舞弊案件中,某人先是冒名顶替,随后又偷换试卷,失察官员将按照其中处分较重的一项受到处分。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有多人犯罪,但并未一次发觉处理,那么,由于案件的侦查是分别进行的,对于失察的处分也应该分别处理。例如在一个案件内既有失察书吏舞弊,又有失察家人得赃,同时存在不同人员的犯罪,失察的官员已经因为失察书吏舞弊而受到处分,再次被查出失察家人得赃,那么就要再次受到处分,而不能与此前的处分合并计算。又例如对于盗案疏于防范,如果发生多起,都由于不同的罪犯作案,那么虽然是同一项罪名,也要分别议处。要是一个案件内所参奏的各款,罪名并无联系,条款没有相互干涉,则分别按各自条款处理。

      特定官职的处分

      在文官中,有一部分属于功臣之后,世袭世职。但世职往往只是虚职,世职官同时还兼有普通的官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些官员的处分,还有其他的需要注意之处。如果这类官员因为贪污或是行止不端被革职的,世职与兼职全部革去;如果是因为玩忽职守而被革职的,则先革去兼职,至于世职是否保留,需要请旨决定。如果是因为公事办理中的失误被革职的,则只革去兼职,保留世职。

      在降调处分的情形中,处分来自于其哪一项职任中所犯的错误,降调就按哪一项职务进行。同样,革职留任的情形中,处分来自于其哪一项职任中所犯的错误,就停放哪一项职务的俸禄。

      对于那些处分来自于其他原因,并非由于某一项职任的世职官员,按照何种职任给予处分,则取决于哪一项职任品级更高。例如某官员既是一等轻车都尉世职,又出任某省巡抚,当需要处分时,因为巡抚为从二品官,轻车都尉世职为正三品官,则按照巡抚一职对其进行处分;但如果是一等轻车都尉世职,兼任某道道员,因为道员只是正四品官,则按照轻车都尉世职对其进行处分。

      除去世职官员之外,借补官也是一种特殊情形。如果是以较高的官衔借补较小的官缺,例如以道员衔借补知府的,又要看这种借补是临时性的还是长期性的,分为按照原衔升转的和不按照原衔升转的。按照原衔升转的借补官,受到降调处分时,按照原来的官衔降调;而不按照原衔升转的借补官,受到降调处分时,则按照现在的官缺降调,如果现在的官缺已经无级可降了,就先按照革职处理,剩下的没扣完的降调级别再纳入原来的官衔计算,改为降调之后的官衔。

      候补官员虽然已经具备官员身份,但尚未到职,很多权利都不享受,也就无法针对这些权利进行处分。如果候补官被罚俸,需要等到其补官之后,在正式得官之日起再进行处罚。

      调任新职务的官员,如果因为原来任内的行为被处分罚俸的,按照新职务的俸禄罚俸。降革留任的,在新任上降俸停俸。

      已经告老还乡的休致官员,如果受到降调处分,则根据应降级别降去顶戴;应该革职处分的,则革去职衔。总之,就是在已经没有职务的情况下,通过降低乃至撤销退休之后的“政治待遇”加以处分。而如果是罚俸、降俸、降革留任这类的处分,因为已经不领俸禄也没有职任,既无俸可罚也无任可留,因而一律免议。

      行政处分的运作程序

      处分官员可具题、可题奏、可陈请,因官员等级不同而方式也各异。概括而言,普通官员由吏部或都察院拟定,高级官员由军机处向皇帝请旨拟定,即必须“有特旨”才能给予处分。有些案情因涉及面较大或影响较广,有权专折奏事的地方大员也可以不经过吏部主动参奏题请处分,但这种情形对于参奏者来说风险不小,一般不是因为对某人确实恨之入骨或者是确实秉公办事而无所畏惧,地方官员不会参奏。

      吏部在具题处分时,按照官员品级高低不同,分为两种。一种将高级官员以及实降实罚和处分较重的官员以专疏具题。如道、府以上各官的降调处分,三品京官以上大员的处分,知县以上各官的降调离任,以及内外官员中实降、实革者都专门报告。另一种是将一般官员和虚革虚降、处分较轻的官员进行汇题。如现任州同、县丞以下等官的降罚处分,州县以上外官和四品到六品之间的京官的降级留任、革职留任等虚降虚革处分,以及处分仅限于罚俸、或是降级有记录加级可以抵免的官员,都汇总之后一并报告。

      在吏部上报之后,皇帝就下旨决定是严议、议处还是察议了。根据最高指示的精神,吏部拟定具体的处分结果,再次上报。皇帝则根据不同情况,或者认可吏部的议定;或者令吏部改签;或者废弃吏议,从而体现了皇权的最终裁决权。在经过皇帝的最终裁决之后,处分立即执行。对于处分认为存在冤屈的官员,还可以向通政司、都察院等部门申诉。

    • 家园 15、文官的行政奖励——议叙

      议叙是清朝官员入仕的途径之一,平民如果有了特殊贡献,就可以依例通过议叙而成为官员。不过,议叙本身的含义,是指对官员工作中优良表现的奖励,所谓“叙”,是评议等级次第的意思,至于平民以议叙的途径入仕,则只是一种对于某些贡献特别施恩的副产品。

      议叙的等级体系

      作为清朝文官的行政奖励的议叙,一共有十二个等级,通过“记录”与“加级”组合而成,一次加级相当于四次记录。如最低级别的议叙为记录一次,以上依次为记录二次、三次,再是加一级,然后是加一级记录一次,如是类推,直至加三级记录三次为最高等级奖励。而除了记录和加级之外,还可以议叙至即升,也就是无需历俸期满便立即晋升。议叙即升的,由吏部文选司归入即用班等待升用,同时还可以算加一级。而在“大计”考核中获得“卓异”评定的,也可以同时算作加一级。当然,职务上的提拔或者是职位上的重用,肯定也对官员有奖励的意味,但这些情形也可能是考虑到职务上的需求或是人事安排的需要,并非制度化的奖励。因此,在这里主要介绍关于记录和加级的制度。

      议叙的作用

      对于文官来说,在一般情况下,议叙只是奖励而并非直接的晋升方式,获得议叙也没有什么奖金奖品之类的。那么,议叙的作用是如何得到体现呢?

      首先,议叙获得的记录与加级都需要注册。注册的记录与加级,在日后官员晋升时,虽然不直接起作用,但却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不过对于那些已经位极人臣的官员们来说,加级和记录,就不会再让他们的官位向上运动了。例如林则徐的虎门销烟,让道光帝龙颜大悦,将吏部拟定的对于林则徐的奖励由加一级记录两次改为加二级。不过对于已经是一品总督的林则徐而言,就并不会因为这样的议叙奖励就再高升一步了。

      但即使不对晋升起到作用,注册记录和加级本身也是官员的一种荣誉,就如同今天的勋章一样。官员们可以将所注册的议叙展示出来,以表现其地位。例如县官们出行之际,前呼后拥的衙役们所打出的牌子,除了“回避”、“肃静”之外,往往就还会有“某某年举人”、“某某年进士”、“某县正堂”、“加几级记录几次”等等以体现这个县官的身份与地位。而在西藏发现的“异域流芳”摩崖碑的碑身中部,也以大号汉字楷体由上而下刻有“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四川军务兼理巡抚事加三级记录三次大老爷年德政碑”字样,这就有点像是“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海军五星上将紫心勋章获得者”的意思了,也说明这加级与记录是可以载入后世的。

      另外,加级与记录可以用于防患于未然,抵销未来可能受到的处分。雍正以前,功是功,过是过,相互之间奖惩不能抵销。雍正三年颁布上谕,称“一人之身,有功有过,一官之级,有降有加。旧例官员降级留任,停其升转,必三年无过方准开复,降后虽有恩诏加级,不准抵销,殊非以功补过,开人自新之义。嗣后降级留任官员遇有恩诏、及议叙加级,俱准以加一级抵销降一级”。(《吏部则例处分则例》卷二)从此,确定了降级留任的议抵之制,乾隆朝更是大量执行。有加级就有降级,而此前注册的加级就正好可以一级抵一级,而记录则还是四次折合成加一级。后面将要介绍,清代文官处分也是非常普遍的,几乎没有人没有受过处分,而且大多数人都会多次受过处分,那么这就需要储备好足够的加级与记录来抵销处分了。

      议叙的注册办法

      官员议叙获得记录和加级,都需要在吏部注册。这个注册可不是只要到最后总账算清就够了,而是必须明确记载记录和加级在何时、何任获得。而奖励究竟在何时、何任获得将直接影响到这些奖励对于官员的作用,因此注册的明确对于官员相当重要。为了使之有章可循,法律针对各种不同情形之下的官员的议叙注册做了详细的规定。

      官员凡是因为劳绩获得加级或记录的,如果已经病故或者革职,就不再注册了,除此之外,不论是否已经历俸年限积满等待即升,都在现任内注册。如果被降调,或是因为丁忧、终养已经开缺等待候补的,则等到补授新任的时候再按照新任内注册。要是因为犯了错误正在被审查给予处分,那就要等处分的事情结案之后才能另行议叙。而对于已经升任的官员,原任内还没有注册的加级或者记录,都可以在升任内注册。而如果原来受到的奖励为“即升”,但又已经升迁的,即升就折抵为四次记录加以注册。如果已有议叙即升的奖励,尚未升任就再次获得议叙即升的奖励,那么就将后一次即升改为记录四次,在升任内加以注册。

      在前任内得到的议叙,在注册之后又改任新职的,是否可以把议叙带到新任?对此,法律也有详细的规定。如果是前任内获得的记录,无论是调任、升任,都允许将记录随带到新任内。而如果是加级,则只有相同品级调补、转补的官员可以带入新任,升任者则不能把加级带入新任内。但如果是在议叙加级中吏部题明“随带”字样的,则不受限制,升任者可以随带。对于那些没有题明随带或是明确为不能随带的,则改为在新任内记录一次。不过,如果是因为军功而获得的加级,无论有无注明随带都不受任何限制。

      议叙的事由

      和处分相比,奖励有着更多的灵活性和主观性。因为奖励本来就是为了激励官员积极主动地去开展创造性的工作,到底该干什么只有官员针对自己的职务和具体环境才清楚,而不可能像关于处分的法律一样面面俱到地规定不应该干什么。尽管如此,议叙也并非全然无法可依,在许多行政法律中,还是对应该议叙的事项和奖励的标准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在这些事项的任务完成时,就可以依法给予议叙。

      例如,完成拿获私盐这项工作,是法定的可以获得议叙的事项,具体的议叙标准如下:专管地方的印捕官,一年之内拿获小伙私盐一起,记录一次;拿获二起,记录二次;以上依次每一级类推递加,以加一级折抵四次记录,累计到最高的拿获十二起,加三级记录三次为止。道员、州府官员管辖地方全面工作,也兼有拿获私盐的职责,如果在一年内其下属印捕官拿获小伙私盐三起,记录一次;拿获六起,加一级;此后每三级类推递加。而如果专管官一年内拿获大伙私盐一起,加一级;拿获二起,加二级;拿获三起,就可以不论历俸时间即升。对于兼辖官,则一年内其部属拿获大伙私盐一起,记录二次;拿获二起,加一级;拿获三起,加二级;以上再每按一起向上递增,直至加三级记录三次。

      而如果地方官员拿获的是盗犯,则有进一步的重奖。但前提是拿获邻境盗犯,也就是说,抓获本辖区内的罪犯,只是完成了守土有责的地方官应尽的职责,理所应当,没有什么好邀功请赏的。如果所拿获的罪犯,是抢劫杀人、强奸妇女、多次抢劫的累犯、团伙抢劫的主犯、多次抢劫伤人的海盗等等类型的重犯,或者是不论犯了什么罪行,拿获了罪当凌迟者一人以上、罪当斩首示众或是斩立决者三人以上,都属于重奖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拿获罪犯的地方官员由督抚奏请送吏部引见,也就可以立即获得晋升。但如果所捕获的并非要犯,而只是抢劫团伙的从犯、一般的盗窃抢夺犯,没有拿获到凌迟重罪犯人,而只有绞罪以下,罪当斩首示众或是斩立决者也在三人以下,那就没有送部引见的资格,只能申请议叙。根据具体的拿获情况,获得加级或是记录。

      除了这些一般的地方官员的议叙事由外,其他专职从事某些工作的官员,也有专门的议叙事由。

      清朝时北方所需的粮食,依赖于南方各省经大运河运至北方,南北漕运堪称国家经济命脉。各省有专门负责押运漕粮的官员,即押运同知、押运通判,他们要负责将粮草从本身一路运抵漕运终点北京通州。而如果他们将粮草运抵通州时没有欠项,一次加一级,两次加二级,三次则可以获得即升的奖励。其他押运官员,也可以由所在省份督抚出具评语,在抵达通州之后由负责接收粮草的仓场总督送部引见。

      刑部司员,则负有查明案件真相的责任,因此如能驳正案件,也可以获得议叙。如果刑部司官对于各省上报的案件,通过自己的细心调查,发现有重罪犯逃脱惩罚,或是本来无罪的人无辜受冤,而在复审中将案件改正的,每一次可以获得记录二次的奖励。

      当然,更多的议叙事由是不可能在法律规定中一一列明的,只能是当某人的工作被皇帝或是其他的大臣认为颇有成效应该予以嘉奖时,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具体的处理。因此,议叙的程序就显得颇为重要。

      议叙的程序

      各级官员的工作有劳绩应当议叙时,按照官品高低,分别列入各项题本报告吏部。如果是处理临时性的事件,例如治水、平乱等等,由负责该项事件的最高长官负责上报题本;而日常工作中的劳绩,则由所在衙门堂官与各省督抚负责上报。京官与外官中三品以上官员议叙,都要专案报告,而四品以下官员则是汇总之后再报告吏部。其中,京官四品以下与外官道府丞卒、州县都于十日以内汇总上报,外官中的教职、首领、佐杂等等则是一月内汇总上报。吏部收到题本之后,由考功司负责审议,依照已有的法律和过去的惯例拟定议叙等级,最后由皇帝批准。

      官员因事获得议叙,以任内之事为准。对于有兼任的官员,如果某一事项在几项任职内都可以获得议叙,只能从中以一项议叙;如果是几项任职各有不同事项能够议叙,则可以分别议叙。

      捐纳议叙

      前面已经多次介绍过,在清朝的文官制度中,钱的威力不可小看。除了可以捐官、捐花样、捐复之外,在奖励制度中也可以捐纳。钱既然能买到官职,自然也能买到奖励。例如乾隆三十年时就规定,各省官员捐银一百两,或是捐牛开垦荒地十顷,就可以记录一次;如果达到四百两或是四十顷,则可以随带加一级。

      而且,捐纳议叙并没有时间限制,外省府、道、州、县等等官员,如果遇到可能要被处以降级处分之时,“往往赶捐加级,预为抵销地步”。不过,也有人用这种方式投机取巧,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乾隆十九年安徽固镇等四驿马匹疲瘦案中,巡抚尤拔世因对马匹疲瘦不行上报,按例降二级调用。尤拔世“于事后捐级”准备用来抵销,结果乾隆以其“用心取巧”而“不准抵”。本来因为犯错误属于公罪范畴,他还可以加恩留任的,结果反而因为花钱投机而落得两头落空。

    • 家园 14、文官待遇制度:非货币收入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一直是“富不及贵”的。官员们虽然也大都爱财,但却不完全为了发财来当官。除了上面所列举的那些林林总总的货币收入之外,各种体现着官员独特地位的非货币收入对他们有着更强的吸引力。

      服饰与礼仪

      当官的非货币收入,首先体现在根据一定的级别所享受的礼仪待遇。前面已经介绍过,官员的服饰上面不同的补子,直观地反映了不同的品级。而品级是官员等级的最重要标志。能够穿上什么样的补服,戴上什么样的顶子与花翎,就如同住房多少平米,专车排气量多大一样,体现着官员的地位。因此,清朝规定了完备的章服制度,从正一品到未入流的各级官员,他们的服装、帽子、配饰都属于国家所要管理的范畴。而正因为服饰得到了如此的重视,所以对于官员们来说,能够穿上意味着其地位的服饰,并享受相应的礼节,就成了一种重要的非货币收入。如果不是官员,无论多么富甲天下,也不能穿上这样的服装,而穿不上这样的服装,哪怕把自己装扮得再奢华,也不可能得到全社会一致的尊重。由此,官员们得到了极大的心理满足,自豪感也就油然而生了。

      关于官员的服饰,还要说明的是,某个官员穿何种服饰,不是由他的实际任职决定的,而是由他的级别决定的。也就是说,服饰乃是他的“待遇”的一种体现,因而既有可能超出他所任职的标准,也有可能低于他所任职的标准。而且,官员还可以以捐纳的方式获得高两级的顶戴。太平天国起义爆发之后,因为立军功得到赏赐以及捐纳当官的人很多,而又没有那么多符合他们的品级的实际职务,于是便出现了许多“低职高配”的现象。许多人顶着候补道、候补知府的头衔,只能获得知县、县丞之类的实职。这就出现了一个笑话,同治年间,知县无不蓝晶其顶,县丞、巡检之类的小官,帽顶也都用上了红繖,而有个县丞因为没有加衔,所以帽顶还是青繖,看到的乡民很惊讶的说“此官戴孝,所以用此繖”。(陈其元:《庸闲斋笔记》一〇三职官章服之沿革)

      而根据不同的品级和职务,官员的日常行止,都有相应的礼仪规范来体现其地位。这地方官员出行前呼后拥,衙役们打出“回避”、“肃静”的牌子,更有乐队吹吹打打,在老百姓面前摆谱的风光场面自不待言。允许用几人抬的轿子,蓝呢还是绿呢,能不能用红套围的车,都体现官员的品级。而官员与官员之间,也有一套体现着地位的复杂礼节。例如司、道拜见督、抚,大门外下轿,从左门进,督抚迎至堂后屏内。初次见面,要准备履历手本,穿补服,行庭参礼,督抚亲自扶起以示免礼,还要再三次作揖。而临走之际,先是三次作揖,督抚送到暖阁后,司道再三揖,等督抚入屏门之后还有三揖。而如果是府、厅见督抚,府厅官员与司道行礼基本相同,但参拜时督抚不扶,临走时督抚不送。

      封赠

      当官的一个重要刺激,就是“封妻荫子”,而如果混得再好点,则还可以追及父母甚至更远的祖先,光宗耀祖。所有这些,都是依靠封赠制度来实现的。

      在强调家族主义的清代社会中,家族是将人组织和团结起来的主要方式,也是构成社会的重要单位。而在官场控制了绝大多数社会资源,官员具有最高的社会地位的情况下,为了让家族获得更大的发展,家族必须有人出来当官,而且是当官的人越多越好,官当得越大越好。因此,一个人通过十年寒窗的苦读,在科举考试中突出重围而走上仕途,并且不断地向官场金字塔的顶端靠近,看起来虽然是个人奋斗的结果,但在事实上,“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要继承整个家族历史上的“光荣传统”,他的祖先们纷纷在此刻“灵魂附体”。而他们顺利地获得官职之后,对家族的一个重要回报,就是通过封赠,使家族中更多的人获得荣耀和地位,从而提高整个家族的地位。正是因为需要以这种方式为家族做出贡献,这种对于官员自身并未多少影响的封赠制度,也成为了一项极为重要的非货币收入。

      文官依照品级,各自有相应的阶称,而妻子或母亲被称为“命妇”,也依照品级各有称号。当有诏旨施恩的时候,就根据本人的阶称和命妇的称号享受不同的封典,部分人的父母、先祖也可以被封赠。对于生者称为封,死者则称为赠。而根据官员品级的高低,追封的远近也有区别,有的可以追封祖宗三代,有的两代,也有的只及于父母一代,还有的只限于本身,连妻子或母亲也无法获得封赠。当有诏旨给予封典时,五品以上的封典称为诰受,因而在称号前边就可以加上诰命二字;而六品以下则称为敕受、敕命。

      具体的品级、阶称和命妇称号相对应的情况,可以通过下面这个表格看的更加清楚:

      文官阶称 命妇称号 封赠代数

      正一品 光禄大夫 一品夫人 三代

      从一品 荣禄大夫

      正二品 资政大夫 夫人 二代

      从二品 通奉大夫

      正三品 通议大夫 淑人

      从三品 中议大夫

      正四品 中宪大夫 恭人 一代

      从四品 朝议大夫

      正五品 奉政大夫 宜人

      从五品 奉直大夫

      正六品 承德郎 安人

      从六品 儒林郎(吏员出身者宣德郎)

      正七品 文林郎(吏员出身者宣议郎) 孺人

      从七品 徵仕郎

      正八品 修职郎 八品孺人 止封本身

      从八品 修职佐郎

      正九品 登仕郎 九品孺人

      从九品 登仕佐郎

      另外,还有一种“貤封(貤赠)”制度。“貤”是与“移”通用的古字,所谓貤封或者貤赠,就是官员还可以申请放弃本应由自己获得的封典,转移给自己的先人。例如八九品官本来只封本身,就可以申请放弃而使父母受封;而四品至七品本来只可向上追封一代,如果本人放弃的话,则可以转移到祖父母一代受到封赠。这样一种制度,也是为了进一步强调孝道,强调家族的凝聚力。

      谥号

      文官生前通过服饰、礼仪等等方式来享受荣誉,而对于其中一部分为国家为朝廷做出了很大贡献的官员来说,身后还能享受哀荣。这就是得到国家授予的谥号,对其一生功绩加以总结并赞美。能够获得谥号,就意味着其一生的作为得到了承认,将来能以此流芳后世。在不能获得国家谥号的情况下,民间常常有“私谥”的情形,由此也可见谥号在国人心目中的重要性。

      正因为谥号为人所看重,因而国家从严把握,不轻易赐予。一般来说,只有位及一品才有可能获得谥号,并且还并非人人都有。“定制,一品官以上予否请上裁,二品官以下不获请。其得谥者,率出自特旨,或以勤劳,或以节义,或以文学,或以武功。破格崇褒,用示激励。嘉、道以前,谥典从严,往往有阶至一品例可得而未得者。”(《清史稿》卷一百《志七十五凶礼二》)因此,“膺易名之典者,仅四百余人。有生官极品,而歿不得谥者。”(陈康祺:《郎潜记闻初笔》卷五)

      据光绪年间重修《大清会典》所载,清代有《鸿称通用》之书三册,分别列载各种身分之人所适用的谥字及谥义。上册适用于皇帝、皇后,中册适用于妃、嫔、诸王,下册则适用于群臣。文官们所得到的谥号一般是两个字,每个字有不同的解释,如“经纬天地曰文、道德博闻曰文,辟地有德曰襄、甲胄有劳曰襄,协时肇亨曰孝、秉德不回曰孝”等等,组合起来形成对其一生功绩的评价。虽然从今天看来,这些描述仍然都是些模糊的套话,但经过数千年的积累,官场中人都已经充分了解了一字之差所蕴含的微言大义,从而能够将谥号与各人所应得的评价与荣誉相联系。而谥号之间,也就分出了三六九等。

      在清以前,官员不分文武,大多以“忠武”为最高谥号,获此谥号者包括诸葛亮、温峤、尉迟敬德、郭子仪、韩世忠、常遇春等人。而到了清朝,重文抑武也反映在谥号当中,虽然制度规定群臣谥字前五名依序是:忠、孝、纯、诚、文,但事实上“文”字开头的谥号居于最高地位。只有官至大学士或是翰林出身者,方能享有“文”字谥号,而因为满族翰林人数较少,为了表示平衡,曾经以内阁学士身份出任经筵讲官者也可以谥为“文”。而死于王事者,则以“忠”字开头。在“文”字谥号中,又以“文正”为首,“文忠”、“文襄”次之。而“文恭”、“文定”、“文端”、“文勤”等则属于中游,比较容易得到,所以才会说“无灾无难到三公,不谥文忠,便谥文恭”了。至于“文简”、“文穆”之类就算是比较差的谥号了。除了这种地位排名之外,也适当的考虑了所得谥号的官员平时为官的特点,例如左宗棠率大军西出阳关,底定新疆,自然可谓“辟地有德曰襄”,因而谥号“文襄”。而阎敬铭最大的特点是性格倔强,刚直不阿,因而以“执一不迁曰介”谥号“文介”,他也是唯一获得此谥号的清朝大臣。

      根据当时的制度,符合获得谥号标准的大臣死后,由礼部请旨是否给谥,只有皇帝有权决定官员是否可以得到谥号。而没有达到可以获得谥号品级的官员,皇帝也可以特旨决定赐予谥号。在得到皇帝的旨意之后,由内阁侍读根据皇帝对该官员的嘉奖,揣摩圣意拟定初步谥号。如果可以以文为谥,那么另外再选择八字与文相配,如果不能被谥为文,则拟定十六个字作为选择。在初步拟定的范围内,由大学士再八选四、十六选八,作为最终选择的范围,由皇帝定夺了。不过,“文正”这一谥号,内阁侍读或是大学士们都是无权放在选项之中的,只有皇帝本人决定。“惟文正则不敢拟,悉出特旨,自非品学德业无愧完人者未足当此”(朱彭寿:《旧典备征》卷三)正因为有了“无愧完人”这样一个苛刻至极的标准,有清一代只有汤斌、刘统勋、朱珪、曹振镛、杜受田、曾国藩、李鸿藻、孙家鼐八人得以享受这一殊荣,至于那位“庸庸碌碌曹丞相”是否当得起这一评价,那就另说了。另外,皇帝还可以在内阁和大学士选定的范围之外另辟蹊径,决定一个不在名单之内的谥号。道光朝的吏部尚书朱士彦曾经对家人说:“余生平行事过人者,惟见得定,守得定,此六字不敢不勉。异日盖棺,得谥为定足矣。”可惜他这话也就在家里说说而没有流传出去,那些在他身后拟定谥号的内阁侍读和大学士们也就没揣摩出他的心思,上报皇帝的备选谥号中并没有“文定”二字。可到了道光那里,不知道是从那个小道消息听说了朱士彦的这点小小心愿,还是自认为比内阁侍读和大学士们更加了解朱士彦,不顾礼臣所呈拟谥,特旨给予“文定”的谥号,“一时朝士咸服宣宗之知人,亦服朱士彦之自信有素。”(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十)

      • 家园 生晋太傅,死谥文正

        是明清时文臣的终极理想吧!

      • 家园 从宋代起就是以谥“文”为贵了

        如欧阳修(文忠)、范仲淹(文正)、王安石(这个最牛,谥“文”)。这都是宋太祖起重文轻武,蓄意裁抑的缘故。

        后世延续了这种习惯。明代的牛人还有张居正(文忠)、王阳明(文成)等。

        “文正”来自于唐代的“文贞,后为了避讳改为“文正”。唐代的“文贞”有魏征、宋璟等人。

        另外一个单谥“文”的牛人是唐代的韩愈,可见即使在唐代,“文”即使不是超过“忠武”的谥号,至少也并驾齐驱的

      • 家园 那这些收入是由国家掏钱吗?

        比如官服是国家发放还是只给块补子自己做啊,那些出门的仪仗吹鼓手什么的也都是政府编制吗?

    • 家园 13、文官待遇制度:货币收入(下)

      陋规

      冰敬与炭敬都是以官场惯例的形式存在的,而这样的惯例还不仅于此。外官出京,也要给京官送上一笔,称为别敬。同乡同年,每年要有一次团拜。逢年过节、吉凶庆吊,无不都需要表达下属的“孝敬”;而到六部办事,给办事人员都得封上红包,称为“部费”;调缺、升官、议叙等等,都需要花钱上下打点招呼。而所有这些被所有官员们遵循着用来捞钱的惯例,就统称为陋规,冰敬与炭敬也算是陋规的一部分。陋规既然是规,就说明其类似于一种制度在运作,并非随心所欲,但同时又被称为“陋”,也说明大家都心知肚明这东西上不得台面。但尽管如此,在清朝文官的待遇中又占据着重要部分,轻易无法废除,无论京官还是外官,都会遵循陋规,并且从中获利不少。

      道光初年,英和初任军机大臣,曾经提议将各地陋规规定数目,用于公用。这样的举措,也就是将腐败福利化,不准额外增加人民负担。道光一度觉得很有道理,准备实施。然而群臣们并不买账,反而是一致反对,并举出雍正时的例子:当年将火耗加入正赋之内用于养廉,几十年后,火耗之外又出现火耗。可见,将陋规加入正赋,将来还会增加陋规。道光一听,觉得这比起英和的建议要更有道理,就免去了英和的军机大臣职务,废除这一提议。

      当时有一个官员名叫陈锡熊,他的父亲是长芦盐运使,这可是个肥缺,也就为家里积攒了不小的家底。父亲的贪,倒是为儿子的廉提供了条件,陈锡熊倚仗家庭资助,每到一地任官,便禁止一切陋规,只拿基本工资。但因为陋规已成为了官员们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想当官的人都会把这笔帐计入自己的收入户头,陈锡熊的所为就引起其他官员不满,整个官场对他侧目而视,甚至连他的叔父都骂他:“居己以清名,陷人于不肖。”说你仗着自己家里有钱就不拿陋规,将来换了别的家里没钱的官员怎么办?如果都不能养家糊口,谁又来当官?如果你真是钱多的花不完,就先拿了之后再留给地方公用好了。后来左宗棠做浙江巡抚,就把从陋规里节余下来的一万六千两银子,捐出来赈济灾民,时人都赞扬他。(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六七不轻裁陋规之用意)而左宗棠绝非个例,清代诸多名臣,无论是“文正”还是“文忠”,面对陋规都不能免俗。而曾任两江总督的清官陶澍,因为自己坚决不收陋规,坚决治理盐运,将当地官员和盐商们全都得罪了。江苏一带的官员和盐商在麻将牌中增加了一张新牌“桃树”,意指陶澍,凡是抓到这张牌的,哪怕别的牌是清一色还是七小对,都算全负。

      更狠的是湖广总督涂宗瀛。这位著名理学家的书案上左边堆满理学书籍,右边则放着一架天平。这架天平干什么用呢?秤银子。每到节日、生日之际,下属都得向上司馈赠礼金,称为“节敬”、“寿敬”。这本来是表忠心、站队伍的关键时刻,可有些觉悟低的顽劣僚属,总以为领导日理万机,没法明察他们所送上的“秋毫”,只要感情到了就可以,于是常常弄虚作假,银两的成色、轻重与礼单不符。这种花招瞒得了别人,却瞒不了涂宗瀛。别看涂宗瀛是个整天板着脸孔讲陈朱理学的理学家,却是从基层一步步升上来,这些套路怎会不知?于是,他买来天平,每到收礼之时,“必审其银色及轻重,少差者皆令补足”。这绝不亚于犹太人的精明,充分说明理学家们可都不是我们印象中的迂腐夫子,更充分说明这些陋规在官员们心中何等重要。

      大臣如此,小官吏们也不含糊。乾隆爱将福康安在西藏平乱回到北京后需要到户部报销军费。他依仗军功显赫,又是圣眷正隆之际,心想即使不交部费,这报销之事又有谁敢阻拦?户部的部吏们却不吃这套,没有部费就不办事。福康安勃然大怒:索贿居然索到大功臣头上来了,难道你们敢不报销西藏平乱的军费?小吏们却派出一个代表给福大将军好好地上了一课,告诉福康安,这平乱的军费报销,自然是要办的,也是依法办事。但这次报销军费多至数千万,账务繁冗,势必要多招一些会计日夜赶办,争取在数月之内清账,乘着皇上心情好,批上“同意报销”四字,才叫皆大欢喜。要是舍不得这点部费,户部不能花钱增雇人手,只能叫现有之人陆续办理,那几年下来都搞不定。到时候,皇上整天看到今日所奏乃西军报销,明日所奏又西军报销,那时候早就好了伤疤忘了痛,把西藏平乱的功劳忘到脑后去了,只会觉得这西军军费烦人。万一皇上烦躁起来,说出两句重话,被那些热衷于捕风捉影的言官们听到,借题发挥,说不定就办出一件贪污公款的巨案。因此,让您及时缴部费,并不是为了我们这些当部吏的蝇头小利,其实是为福大人的前途着想,实在是一片好心啊。福康安一听,还真是醍醐灌顶、茅塞顿开,知道了这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巨大差距,立即批了二百万的部费。这个例子说明,部费面前,人人平等。而这种种陋规,其实皇帝也都知道,但并不加以制止,而是很体贴“官心”的表示:“所谓廉吏者,非分文不取也。若无纤毫所私,则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而不取其他,便可称好官也。”(《皇朝通考》卷九〇)

      正是由于陋规如此高度发达,不仅正俸对于文官仅仅是点毛毛雨,就连养廉银也都不过是锦上添花的点缀了。地方官个人收入组成,以陋规最为优厚,而随着时间推移,陋规渐渐化名为“办公经费”,不需要想办法私下授受,而是可以堂而皇之地见诸奏牍报表。例如两江总督,养廉银15000两看起来是笔巨款,其实却不过年收入的二十分之一,淮南盐运使和各海关所赠送的巨额陋规,使得两江总督的年收入加起来足有三十万之巨,而且这些还都是堂而皇之地直接赠送而非私下行贿。“督以两江为最,一年三十万。淮南盐务居其一,各关备贡居其一,养廉公费居其一,皆用印文解送,不以为私,次则两广、四川矣。抚则广东、广西皆过十万,浙江不过六万,江苏不过四万,福建则为最苦。藩司则江、浙皆有五六万,而四川、陕西、山东、山西平余为最多,地、丁巨也。臬司必通省有节寿方为优缺,四川、河南、山东、安徽皆然,余省皆不及。道则陕西粮道,福建、台湾二者皆有三十万,与两江督缺相埒。府则四川夔州有二十万。广东广、潮,广西浔、梧,以上四府皆十万外也。”(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梦呓》卷下)由此可见,只按惯例收取陋规而不再想办法贪污受贿的官员,收入已经相当可观,但还足以算是廉洁的官员。稍微贪上一点就更是可想而知,李鸿章在1898年卸任直隶总督之时,转交下一任总督王文韶的积蓄,多达白银六百万两之巨,而清朝户部库存白银,不过一千余万。《剑桥中国晚清史》就指出,陋规在中国的广泛存在,在于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预算,必须依靠陋规来维持行政开支。而这也就导致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政府。

      公费和役食

      所谓公费,是指提供给文官们执行公务所花的费用。考虑到官员们的日常消耗,有些是为了公务需要,因而每月发给一笔公费作为补贴。公费也算是固定工资的一部分,每月十一日发放。工部官员的公费,由宝源局支付,其他的都是从户部领取。公费的标准很低,对于官员们纯粹只具有象征意义,最高级别,如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等不过五两,而最低级别如各部寺院笔帖式等则仅仅只有一两。

      官员在衙门办事,伙食自然也要公家来提供,这称之为役食。役食也是由户部发给的,有的按月,有的按季,都是发到各个衙门。大概是考虑到规模大小与工作中迎来送往的多少,不同的衙门,有着不同的役食标准,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宗人府每季役食38两,内阁每季52两,吏部每季64两,户部每季110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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