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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闲聊 云高这么一来买凶杀人方便多了 -- 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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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云高托我答复你

      本院在对李案量刑时采纳自首情节,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原因引发的杀人案应少杀、慎杀”的政策。

      对买凶杀人,包括对药加鑫案,此政策都不适用。

      另,本院最近有个人要杀,自己没空,如有业务头绪请将联系方式发我院邮箱,谢谢。

      • 家园 肥狐油菜!
      • 家园 好好,少杀,别杀。
        • 家园 不杀就不杀吧,

          我很看好废除死刑后古时大侠、侠盗等等重新出世,娃哈哈。

          • 家园 不是说什么婚姻家庭纠纷啥的可以不杀,

            那岂不更爽:先奸后杀,杀全家,娃哈哈。恋爱纠纷撒。

            • 家园 是的

              你的文字看似说笑,但可能不是说笑。

              天朝不是判例法,但是大陆法系同样注重法的稳定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李案死缓,那么以后云南省内再有此类案件(长期来说必有),恶劣程度不如李案就不好再判死刑了,否则在云南省的司法系统内就有人和人、案和案的不平等,不大说得过去。

              但是出了云南,在浙江、上海,法官对类似案件多半还是会按照常识判,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就破坏了刑法的一致性。《南周》某专家抱怨此动作不应该在省一级作出,就是这个意思。据说,语出《南周》,这也是云高的目的,“实际操作中废除死刑”。这个话太深了,超出我的能力,虽然听上去很类似某一种气。

              再者,细节上,李某和被害人并没有结婚,求爱的关系,可以算“婚姻家庭纠纷”吗?只要你不能完全排斥,云高就可以用,是不是证明云高是有目的性,有追求的?

              再说这个“婚姻。。。。政策”,《南周》原文就是“政策”二字,对其性质没有确认。如果是司法解释,那么力量是强的,可以等同于《刑法》。如果只是行政性指导文件,理论上叫做“学理解释”,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云高完全可以不听。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可以不听的它听了,那就更说明目的性。

              废除死刑不就是穷人装富吗,为什么会有人用力追求?

    • 家园 我记得以前看到过一个案例

      大致是这样的,某老板甲要杀仇人,叫下属乙办,乙找来公司里的小职员丙和社会上混的丁。丁杀了仇人。审判,甲乙丙丁全部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案例是七八年前的《凤凰周刊》里写过。

      慎刑改革最开始应该是针对这种。

    • 家园 那原来是为有钱能买的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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