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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 柴门夜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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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对该案进行再审。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正义终于以应该的正常的方式回报了罪恶,让表面脑残、实则精于谋划的精英们去哀嚎吧,他们对法律的控制最终没有得逞。

    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2011年08月22日21:31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647) 字号:T|T

    中广网昭通8月22日消息(记者王茂盛 李健飞 昭通台苏燕)云南李昌奎案的案情和审判过程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从8月22日上午8点30分开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对该案进行再审。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他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法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

    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云南高院认为再审理由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被害人父母)不服,向云南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高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 家园 在一连串的拙劣表演过后,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执政党的威信
    • 家园 其实应该反过来

      表面精明强干,实则腐败脑残。

      这个案子死缓一判,云南高院就开始了故作镇定,实则里外不是人的糟糕表演,相当背动。但它的高明之处在于它无论怎样都能摆出一副永远正确的姿态,包括自打嘴巴。

      李昌奎之死更象是广大网民的胜利,而非中国法律的胜利。

      一个省高院如果太过脑残,那么它就可能给人留下这样一个印象:它在不遗余力地证明中国法制缺乏严肃性。

      • 家园 这怎么不是法律的胜利?

        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的胜利,依老马的教导,法受到了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我们国家宪法上统治阶级是人民吧,人民觉得他该死,他就被依法判处死刑了呀,你能说出判他死刑哪点违法了?再审恰恰反映了宪法诉求

        高院当然永远正确,因为法律是有弹性的,有弹性就有解释拿捏的余地,之所以会有人看不过眼,我看一是中国法律精英阶层还远未形成,百姓不鸟他们,二是中国现阶段,一切反政府的行动都会被喝彩,大家已经不关注真正的是非焦点在哪了

        • 家园 法院运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正确的做法是云南省检察院向最高检察院提请再审抗诉,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抗诉,最高法院指令云南高院再审,云南高院再自抽耳光

          当年刘涌案,最高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派了刑庭庭长去沈阳开庭,判了刘涌死刑。有记者不开眼,就问,你们不是一般不得加重刑罚么,庭长大人瞪了记者一眼,是一般不得加重,刘涌那就是二般!!

      • 家园 直接、直指,文笔有鲁迅先生之风
    • 家园 更关心云南那些相似案子的后续处理
    • 家园 今天见到一个没穿衣服跳出来的

      陈宝成 南方都市报记者

      从今天起,我将是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主义者。若您不赞成废除死刑,请取消对我的关注,或者拉黑;本人也将对关注朋友中的死刑拥护主义者取消关注或者拉黑。不再赘述。

      这家伙是被云南高院的判决给刺激了

      关键词(Tags): #左众观点(说了就走)
    • 家园 李昌奎无权无势,死很正常

      关键是后边那个有权有势的,死不死.

    • 家园 好!
    • 家园 既然认定原来判决错误,就该惩罚作出该判决的相关人员

      不能简单就这么算了

      关键词(Tags): #左众观点(说了就走)
      • 家园 明确直接的惩罚很困难。

        从法律上来说,判死刑还是死缓属于法官的合法裁量权范围之内,如果找不到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判案法官是因为贪污腐败徇私舞弊做出如此判决,那么就不可能对其进行法律问责;

        从政治上来说也不可能,我国的政治问责要么通过法律问责进行——比如克拉玛依油田事件中某副市长虽被烧伤但仍被科以刑事责任,要么通过免职降职等形式,但这又必须以严重后果为前提——比如死伤很大,因此,对云南高院这样的事件,虽然影响很坏但毕竟没有没有造成无辜人员死亡,也很难启动政治问责;

        当然,对这些人也可以由隐性的政治问责。政治问责通常的后果不是你失去既有的什么,而是你将来会得不到什么。对这些人来说,隐性问责意味着他们在体制内会边缘化,不会有升迁机会,也可能失去掌握要害部门的机会。

        关键词(Tags): #政治(说了就走)#司法(说了就走)
        • 家园 处分也不是没有先例

          处分也不是没有先例,如下:

          外链出处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只是尚未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

          “李慧娟事件”由此拉开序幕。

          而由于事件在舆论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下逐渐发生戏剧性的转折和趋向明朗化,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就一直没有进行。李慧娟也一直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任何书面处理意见。4月初,院里电告她如果身体允许,希望她尽快回来上班。

          关键词(Tags):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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