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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芝加哥屈打成招含冤入狱23年的犯人今天获赔537万 -- 领班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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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芝加哥屈打成招含冤入狱23年的犯人今天获赔537万

    1986年芝加哥发生了一起奸杀案,这个Michael Tillman在警察的“耐心教育”下幡然悔悟,坦承了自己“犯罪过程”,并且老老实实在牢里待了23年。同时芝加哥市还要赔偿另一个位受害者David Fauntleroy 180万,因为他在1983年在芝加哥警察的“淳淳善诱”下“老实交代”了自己杀人的经过,然后吃了25年牢饭。

    Council panel recommends $5.375 million settlement for former prisoner

    Michael Tillman spent more than 23 years in prison for the 1986 murder and rape of a South Side woman. He said he confessed after Chicago police detectives under Burge's command punched him, hit him with a telephone book and put a plastic bag over his head, as well as other torture and coercion.

    这是在芝加哥80年代的警察局长Burge当政期间屈打成招的一系列案子之一,不包括这两个案子,芝加哥市已经为在Burge警长教育以后“坦白从宽”的窦娥们赔了3300万美元了,不过其中1500万都进了律师口袋。

    为什么在程序正义,司法独立公正的美国也有这种屈打成招的冤案呢?想不通啊。

    • 家园 这没啥想不通的吧。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冤案,只是多寡不同而已
    • 家园 日本有冤案

      这两天媒体在报道袴田冤案。

      1966年发案,1980年判死刑,昨天释放。

      48年的冤狱。

    • 家园 辩诉交易就是司法毒瘤

      检察官和律师为了业绩发明出来坑司法坑被告人坑被害人的东西

      • 家园 不是这样的

        缓刑制度和辨诉交易都是美国首创,被其他国家借鉴,对司法实践有很大帮助

        波斯纳法官关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系统性的把经济学的概念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与实践,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辨诉交易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诉讼成本

        但是没有一个制度是完美的,而且只要是人执行的,就会出现错误和失误,这个制度本身是有价值的,应当改进的是如何把人为因素造成的失误减到最小

    • 家园 打酱油路过,简单说两句。

      看起来象是一个糟糕的辩诉交易留下的后遗症,警方、检控部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警察局属于行政部门,一旦发生凶杀、强奸、枪击等重大案件,往往需要承受来自社会舆论和行政长官尽快破案的巨大压力。理论上,检控部门应该要求警方提供证明嫌疑人有罪的充分证据,但是实践中往往不能完全尽如人意,而且由于客观物证、技术手段等等方面的限制,警方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给检控部门的证据未必确实、充分。

      另一方面,出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如果被告不认罪,不能与检控方达成交易,就要面临陪审团审判,而且重刑犯往往经济条件较差,尽管法庭可以为其指定免费的辩护律师,但是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的辩护水平、敬业精神与按小时收费的顶尖律师不可同日而语,能不能过陪审团这一关还是未知数。所以有时候,选择认罪并获得检控方的轻刑建议就是一个比较有诱惑力的选择。

      程序正义的思路和设计并没有错,它的价值取向更多的是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基于陪审团制度的法官对案件事实部分并没有决定权,更不能干涉检方与被告方之间的辩诉交易,如果在庭审前,被告人自愿放弃辩护权,那么法官是不可以干涉的。我猜此案大概就是被告人对说服陪审团自己无罪没有完全信心的情况下,在否认可能被重判和认罪获得轻判之间做出的一个无奈选择。

      总的来说,警方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并搜集证据,好比提供建筑材料,检控方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并对证据把关,好比搭建房屋,被告的辩护律师负责找出房子结构的破绽,相当于拆迁队,房子的质量怎么样,能不能建成,与基础材料的质量是否过硬有很大关系,但是明明水泥,钢筋都不合格,硬要搭房子,总有一天还是要塌的。

      • 家园 看了你的介绍,觉得

        小罪适用,大罪不能用。

        偶尔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用用这个无妨。反正在中国现实中也是这么办的。就是所谓私了。

        大罪,比如杀人强奸和惯偷,不能按这个办。

        反正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小案子。

        • 家园 辩诉交易不是滥用的,也不按大小分。

          不是您想象的那样,小案子用用,大案子不用,是否应用辩诉交易还是要看证据是否扎实充分,逻辑链条是否完整。

          盗窃案没有赃物去向,杀人案找不到尸体,有组织犯罪没有目击证人,案子有大有小,但是在庭上有什么区别吗,没有,构不成证据链条,一样要败诉。

          被告律师精明,检控方也不是傻子,证据确凿的案子肯定是钢牙铁嘴,一定会把被告钉的死死的,别说辩诉交易了,除非被告低头认罪,辩方律师想找点破绽,那就是检控官最露脸的时候了,非得要在庭上把辩方律师驳个张口结舌、哑口无言不可,为什么敢这么强硬,归根结底还是证据确实带来的底气呀。

          但是风水轮流转,总有证据不那么充分的case,检控官在庭上被辩护律师驳得下不来台的时候也不稀罕,遇到这种案子怎么办,明明知道案子胜率没那么高,谁会等着在庭上露短呢,这时候就要端出辩诉交易这个利器了,检控方要的是胜诉,被告方要的是轻刑,一般被告也是见好就收,有些案子的被告人直接就转为污点证人了,假设有三人涉案,两人被定罪的结果总好过三人都被判无罪吧。

          大体上就是这样了。

          • 家园 这种思路才是问题啊

            打架斗殴,也就罚款拘留,至多两三年牢饭,真误判了也不是什么挽救不了的罪过。至少不会误人一生。

            而重罪,真的是要99.9%的确认才能定罪。因为这种罪,遭到误判一辈子就毁了。

            所以重罪慎用。什么叫重罪?个人认为五年以上的就算吧。

            • 家园 程序正义的立法目的就是树立防止误判的一道篱笆呀。

              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审终审制等等,这些制度都是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那些证据不足,不能构成犯罪链条的案子,在检控部门就直接过滤了,甚至不会起诉到法庭,虽然检控方是代表政府起诉犯罪,不等于说没有标准,会为了某种利益随便起诉无辜的人,案子无论对控辩双反而言,说到底还是要看证据。

              • 家园 内在逻辑矛盾

                辩诉的前提就是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必然意味着不能完全确证。

                这就是冤狱的肇始。

                而且都辩诉了,其他嫌犯权利也就那样了。

                • 家园 辩诉交易适用的情形不是只有证据不那么充分的情况

                  您忽略了辩诉交易的一个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刑事诉讼中还有一种简易程序,就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涉及轻罪的情况下适用的,一般只要符合条件,庭审的形式也会相应简化,控方和法官量刑的幅度也会相应降格,这也是一种辩诉交易。

                  退一步讲,如果警方、检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庭未必就站到检控方的立场,而且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到时候被告人坚持做无罪辩护就可以了。

                  辩诉交易中,只要达成交易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双赢的结果。

                  • 家园 还是不能接受

                    因为这个理论,出发点已经不是正义和公正了。

                    而且,讨价还价(辩诉)本身就是证据不足。这一点从你的言论中是再三得到证实的。

                    而你一再强调的补救措施,是依赖于人的,依赖于检方法官和辩护律师,甚至依赖于嫌犯口供。口供不是已经不能作为证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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