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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汽车维权经验谈(第一篇) -- zn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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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汽车维权经验谈(第一篇)

    今天来说说我们老百姓购车该如何避免遭遇消费欺诈,这是最重要的,但也是大家最不容易重视的。

    先说说我国汽车消费欺诈的现状。根据我的观察,我国汽车消费欺诈现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汽车消费欺诈十分普遍,各大汽车品牌经销商无一幸免。例如,北京市朝阳法院就曾在2016年3月15日对某宝马经销商消费欺诈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宝马经销商败诉,赔偿消费者金额达250余万。国际知名大品牌的管理体系下的4S店诚信水平尚且如此,其他汽车品牌4S店的诚信水平可想而知。

    第二 汽车消费欺诈手段五花八门,令人防不胜防。汽车经销商常用的欺诈方式有:将二手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未告知存在瑕疵,将有瑕疵的车卖给消费者(比如运输过程中磕掉漆的车私自补漆);混淆车型型号,将低配车高价卖给消费者;虚报汽车性能欺骗消费者;报低价诱使消费者付定金,再通过其他方式加价;利用汽车装饰服务,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利用二手车置换环节,构建陷阱欺诈消费者;利用办理汽车贷款欺诈消费者等等。

    第三 汽车买卖双方均对《消法》不了解,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在实践中,汽车经销商既不知道哪些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也不知道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例如某三菱经销商将已被宣布召回的欧蓝德出售,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最终被判消费欺诈退一赔三。另一方面,消费者不知道如何避免欺诈,更不知道中招后如何维权。

    下面我重点讲讲消费者该如何避免消费欺诈,大家买车都是为了享受美好生活,买车时把这些做到位,或许能帮助您有效避免事后陷入麻烦。

    第一,找个靠谱的4S店,慎对超低价卖车

    现在汽车销售环节价格已比较透明,汽车的销售利润有限,如果有经销商报价比其他经销商低很多,此事必有蹊跷,很可能是通过低价吸引客户再挖坑。另外,购车最好去4S店购买,原因有两个,第一,厂商认证的4S店投资较大,跑路风险小,真出了事维权还能找到维权对象;第二,4S店都部署了汽车厂商的车辆信息系统,可以查到车辆所有相关记录,出了纠纷4S店没法以“不知道”为理由推脱。

    第二,交钱之前敲定交易细节,落实在纸面上

    钱交给别人了,主动权就没了,在交定金和全款之前,一定要明确该明确的所有内容。定金单(不是订金单)和销售详单需要明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定购的车辆型号、颜色、款型、年款、提车时间、两厢还是三厢、价格等;2,如果是店内保险,约定车保保险公司,保险项目、价格等;3,如果是贷款购车,约定贷款金额、利率,服务费,贷款年限等信息,以及贷款办不下来定金处理方式等;4,如果是二手车置换,需明确约定二手车交易对象,处理价格,钱款到账时间、车辆过户时间等;5,如果有汽车装饰项目,需约定装饰项目价格,所用设备品牌,保修时间等;6,确认汽车合格证,销售发票等购车证明材料可在付全款时拿到。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定金单和销售详单上的文字要由经销商销售手写或机器打印,所有交易凭证由汽车经销商盖章、销售签字,消费者要保留相关交易凭证原件,建议对交易谈判全程录音作为佐证。

    再次强调,打官司证据最重要,交易凭证是重中之重,一定要索取并妥善保存,否则有理也说不清。

    第三,提车验车时,该验的要验,不该签的不要签

    在验车时,必须要验的是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车辆说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以上证件是汽车上牌时必须要有的。有条件的话,可以通过汽车厂商信息系统确认车辆型号、维修记录、是否曾出售等信息。

    如果大家理解了司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就应该明白提车半年内出毛病,要由经销商举证车辆出售时是完好的。因此,在交易双方共同验车时,消费者只对能确认的进行确认签字,不能确认的不要签字。

    以上就是避免消费欺诈该注意的要点,最后做个预告,下篇文章将说说“中招”以后如何理性维权。

    通宝推:马哥,桥上,普鲁托,为什么不可以,白玉老虎,李根,不远攸高,
    • 家园 再来说说如何理性维权(第三篇)

      这次来说说购车发生了纠纷该怎么办。

      我们消费者无权,无势,无钱,面对的对手是背景强大,媒体关系好,不差钱的4S店和汽车厂商。现实中,有消费者以法律为武器,拿到三倍车款赔偿金;也有消费者因赌气,开车撞4S店把自己折进去的;相信更多的消费者是在网上发个帖子,然后回家生闷气的。消费者如果决定要维权,一定要理性,想办法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最理想的维权效果。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几种维权方式的优缺点。据我的经验总结,消费者维权有协商维权、媒体维权、消协维权、司法维权这四种方式。

      协商维权是消费者与4S店和汽车厂家(一般来说,厂家会把4S店顶在前面)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纠纷。协商维权的优势是省时省力、成本低,但劣势是不解决问题,尤其是如果涉及退车、换车等成本较高的方案,4S店和厂家解决的可能性更小。

      媒体维权是消费者通过传统媒体或互联网媒体向汽车厂商和经销商施压,如果事情闹的很大,损失不算太大,4S店和厂商会想办法消除负面影响。比较尴尬的是,媒体的版面资源也是有限的,不是谁的维权故事都能被媒体报道,如何让维权故事出现在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平台而不被和谐,是消费者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媒体维权的优势是存在解决问题的可能,耗时耗力相对较低,缺点是有一定技术含量,可能会有成本付出。

      消协维权是消费者通过向消协投诉,由消协出面协调买卖双方解决纠纷。消协重点关注的是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比如某省消协曾介入消费者购车后无法获得车辆合格证的案件,帮助一百余名消费者维权成功。消协维权的优点是简便、快捷、无偿,缺点是消协本身人力物力有限,且没有执法权,缺乏强制约束力。

      司法维权是消费者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司法维权的优点和缺点都很明显。优点有两个:第一,司法维权是维权的终极手段,不管输赢总算有个说法;第二,《新消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降低了消费者举证难度,维权也能维出惊喜。缺点有三个:第一,维权费用高,消费者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如果是质量纠纷还可能产生鉴定费,官司赢了还好说,一旦败诉以上费用没人报销;第二,维权技术含量高,司法维权需要了解法律知识,消费者一般都不具备,正规律师也看不上消费维权这种小案子,想找个靠谱律师比较困难;第三,维权耗时长,我国核心城市很多基层法院处于超负荷状态,比如北京市朝阳法院人均待结案量已超过300件,案件审理排队时间可想而知。

      那么,该如何运用以上这些维权方式达到理想的维权效果呢?

      在实践中,这几种维权方式要组合起来用。要想维权成功,必须坚持“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以妥协求和平则和平亡”的原则,期望奸商发善心去给消费者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维权最初阶段以协商方式与4S店、厂商沟通一般没用,消费者只有通过媒体维权、消协维权,甚至是司法维权,让奸商实实在在感到头疼,才能为自己争得谈判桌上的筹码,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消费者遇到的是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只要前期证据保存的充分,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么维权成本较低,维权成功率高。如果遇到的是汽车质量纠纷,那么维权难度就很大,原因是汽车质量鉴定渠道都被相关机构把控,中立鉴定机构鉴定成本很高,曾经出现为了“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的案例,所以普通民众一定要慎重参与。

    • 家园 如何避免汽车消费欺诈(续前贴)

      今天来说说我们老百姓购车该如何避免遭遇消费欺诈,这是最重要的,但也是大家最容易忽视的。

      先说说我国汽车消费欺诈的现状。根据我的观察,我国汽车消费欺诈现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汽车消费欺诈十分普遍,各大汽车品牌经销商无一幸免。例如,北京市朝阳法院就曾在2016年3月15日对某宝马经销商消费欺诈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宝马经销商败诉,赔偿消费者金额达250余万。国际知名大品牌的管理体系下的4S店诚信水平尚且如此,其他汽车品牌4S店的诚信水平可想而知。

      第二 汽车消费欺诈手段五花八门,令人防不胜防。汽车经销商常用的欺诈方式有:将二手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未告知存在瑕疵,将有瑕疵的车卖给消费者(比如运输过程中磕掉漆的车私自补漆);混淆车型型号,将低配车高价卖给消费者;虚报汽车性能欺骗消费者;报低价诱使消费者付定金,再通过其他方式加价;利用汽车装饰服务,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利用二手车置换环节,构建陷阱欺诈消费者;利用办理汽车贷款欺诈消费者等等。

      第三 汽车买卖双方均对《消法》不了解,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在实践中,汽车经销商既不知道哪些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也不知道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例如某三菱经销商将已被宣布召回的欧蓝德出售,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最终被判消费欺诈退一赔三。另一方面,消费者不知道如何避免欺诈,更不知道中招后如何维权。

      下面我重点讲讲消费者该如何避免消费欺诈,大家买车都是为了享受美好生活,买车时把这些做到位,或许能帮助您有效避免事后陷入麻烦。

      第一,找个靠谱的4S店,慎对超低价卖车

      现在汽车销售环节价格已比较透明,汽车的销售利润有限,如果有经销商报价比其他经销商低很多,此事必有蹊跷,很可能是通过低价吸引客户再挖坑。另外,购车最好去4S店购买,原因有两个,第一,厂商认证的4S店投资较大,跑路风险小,真出了事维权还能找到维权对象;第二,4S店都部署了汽车厂商的车辆信息系统,可以查到车辆所有相关记录,出了纠纷4S店没法以“不知道”为理由推脱。

      第二,交钱之前敲定交易细节,落实在纸面上

      钱交给别人了,主动权就没了,在交定金和全款之前,一定要明确该明确的所有内容。定金单(不是订金单)和销售详单需要明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定购的车辆型号、颜色、款型、年款、提车时间、两厢还是三厢、价格等;2,如果是店内保险,约定车保保险公司,保险项目、价格等;3,如果是贷款购车,约定贷款金额、利率,服务费,贷款年限等信息,以及贷款办不下来定金处理方式等;4,如果是二手车置换,需明确约定二手车交易对象,处理价格,钱款到账时间、车辆过户时间等;5,如果有汽车装饰项目,需约定装饰项目价格,所用设备品牌,保修时间等;6,确认汽车合格证,销售发票等购车证明材料可在付全款时拿到。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定金单和销售详单上的文字要由经销商销售手写或机器打印,所有交易凭证由汽车经销商盖章、销售签字,消费者要保留相关交易凭证原件,建议对交易谈判全程录音作为佐证。

      再次强调,打官司证据最重要,交易凭证是重中之重,一定要索取并妥善保存,否则有理也说不清。

      第三,提车验车时,该验的要验,不该签的不要签

      在验车时,必须要验的是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车辆说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以上证件是汽车上牌时必须要有的。有条件的话,可以通过汽车厂商信息系统确认车辆型号、维修记录、是否曾出售等信息。

      如果大家理解了司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就应该明白提车半年内出毛病,要由经销商举证车辆出售时是完好的。因此,在交易双方共同验车时,消费者只对能确认的进行确认签字,不能确认的不要签字。

      以上就是避免消费欺诈该注意的要点,最后做个预告,下篇文章将说说“中招”以后如何理性维权。

      通宝推:白玉老虎,
    • 家园 花了多长时间,多少钱,获得什么结果,有没有影响工作生活

      建议加上这些

    • 家园 典型案例之举证责任倒置的应用

      典型案例 刘晶与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点评

      1.本案是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施行以来,我国第一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例,曾被央视报道。

      2.新消法除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金额,将消费欺诈赔偿金额由“退一赔一”升级为“退一赔三”,还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显著减小了消费者维权难度,本案充分体现了此原则的应用。判决书一段原文为“根据刘晶提供的照片以及2014年7月刘晶与销售者谈话录音能够认定,该车确实存在补漆的情形。虽然安斯达公司对刘晶购买车辆时存在补漆的情形不予认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于该瑕疵发现于车辆购买后六个月之内,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安斯达公司对于该瑕疵承担举证责任,安斯达公司未举证证明该瑕疵与其无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视为该车在销售给刘晶之前存在补漆、维修记录。”

      3.本案中,消费者与原厂客服电话录音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证实了安斯达公司出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建议大家对与汽车经销商电话和会谈进行录音。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7日,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刘晶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菲亚特DDC7白色轿车一辆,发动机号0057840,单价128000元,当天付款,当天交车。原告支出购置税10666元、保险费5060元。后,现销售系统记载自己所购车辆购买车主是王某书,销售时间为2014年1月28日原告怀疑车辆以前有维修及质量问题多次找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涉,并向消协、工商局等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车并赔偿损失,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4年11月3日,原告在广汽菲亚特特约店发,并通过菲亚特总部电话热线确认了以上事实,认为是二次销售的车辆找被告交涉,双方协商未果。

      裁判结果

      2015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王某书证言以及该车出售前曾经补漆的情形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该车在刘晶购买之前已经出售过。综上,被告在出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和曾经维修过的事实,给原告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义务,判决原告刘晶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晶384000元;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安斯达公司依法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安斯达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原文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3fbc02f-795b-400f-b3f4-4edef36960d0&KeyWord=%E5%AE%89%E6%96%AF%E8%BE%BE

    • 家园 典型案例之欺诈非故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朱兴万诉名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点评

      1.本案例曾被《人民法院报》报道,对其他类似案例的判决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要认定构成欺诈行为,应包括以下四个要件,即欺诈方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被欺诈方基于欺诈行为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被欺诈方因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对于前三个要件没有异议,本案的焦点在于名典公司是否在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如果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则消费欺诈成立,按消法给予双倍赔偿,如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则按合同法赔偿违约损失。

      3.对于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故意的举证责任在名典公司,如名典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欺诈非故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4.在本案中,重庆市中院认为,涉案车辆是名典公司从成都品信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而来,非其自己直接经销。名典公司不具有保时捷“凯宴S4806CC”越野车的销售代理权,也不具备汽车4S店信息管理平台,无法对该车进行全程跟踪,出售时也只能凭所附的车辆说明书等一般资料获得车辆信息,对于该车在交付朱兴万前已行驶4288公里以及做过检查、维修等情况,其无法直接知晓和掌握,故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但是,名典公司作为汽车经销商,理应确保其出售的汽车不存在质量瑕疵,由于其疏于查验汽车是否使用过等质量问题,故存在过错。

      5.经法院释明,朱兴万仍然认为名典公司构成销售欺诈并坚持要求名典公司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双倍赔偿,而不同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名典公司赔偿违约损失,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6.买车要找4S店,4S店有原厂管理系统,出了错责任跑不了。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1日,朱兴万与重庆名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名典公司)达成口头购车协议,约定名典公司以184.1万元价格销售“凯宴S4806CC”越野车一辆给朱兴万,其中:车价155.3万元(包括增值税)、配置28.8万元。达成协议后,朱兴万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支付购车定金40万元给名典公司。次日,名典公司与成都品信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名典公司以181.66万元向成都品信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与朱兴万订购的同品牌同型号汽车。同年10月8日,名典公司将约定的车辆交付朱兴万,车辆验收单(交车卡)上注明:客户接车时实际公里数为400公里。同日,朱兴万支付购车款60.6万元,其余83.5万元购车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车辆交付后,朱兴万委托名典公司代为办理了汽车行驶证和汽车按揭贷款手续。同年10月14日,朱兴万因该车安全气囊报警灯报警到4S维修店检查咨询,得知该车在2011年6月29日之前已经行驶4288公里,朱兴万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名典公司。一审法院还调查查实:该车在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29日期间悬挂粤S911K6汽车号牌共行驶了4288公里;在此期间前后7次到4S店进行了14项检查、维修。为此,朱兴万以名典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双方协调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在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29日期间套牌粤S911K6汽车号牌共行驶了4288公里;在此期间前后7次到4S店进行了14项检查、维修。证明该车存在瑕疵,名典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发现车辆存在瑕疵并如实告知,但其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欺诈。因该车已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取得了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该车本身无质量问题,可以继续行驶,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该车可由朱兴万所有和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判决名典公司赔偿朱兴万155.3万元。名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名典公司将该车交付朱兴万前已得知该车被套牌使用的情况,该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欺诈故意,在客观上没有欺诈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故朱兴万请求名典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双倍赔偿,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兴万的诉讼请求。

      • 家园 感觉哪里不对头

        县法院裁定

        因该车已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取得了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该车本身无质量问题,可以继续行驶,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该车可由朱兴万所有和使用。

        没说要退钱,就是说,老朱这车就得自己认了,理由是这车还能开。然后又根据xx条判名典赔155万。就是说,老朱只花了30万买这辆一年修过7次的“新车”。也算说得过去。

        而中院认定

        该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欺诈故意,在客观上没有欺诈行为,

        彻底推翻,不陪了,老朱只能吃这个闷亏。这个是不是太说不过去了。

        这个主观上不想骗人是凭什么认定的?而客观上已经是欺诈行为了。

        理论上,名典从品信买这个车的时候,这车就应该算是二手车了。查一下以往的记录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况且,这个信息也不难查,老朱自己都能查到,何况专业公司?

        它不查,这个就可以判他有欺诈故意。

        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查,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作为商家,至少是有过失吧?不赔全款,多少也要承担一些责任吧?

        我想,老朱拿到这个判决,第一反应肯定是:“TMD,中院收钱了”

        • 家园 您说的很对

          事实上,名典公司不具有保时捷“凯宴S4806CC”越野车的销售代理权,也不具备汽车4S店信息管理平台,无法对该车进行全程跟踪,出售时也只能凭所附的车辆说明书等一般资料获得车辆信息,对于该车在交付朱兴万前已行驶4288公里以及做过检查、维修等情况,其无法直接知晓和掌握,故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但是,名典公司作为汽车经销商,理应确保其出售的汽车不存在质量瑕疵,由于其疏于查验汽车是否使用过等质量问题,故存在过错。名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朱兴万可以要求名典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二审法院释明,朱兴万仍然认为名典公司构成销售欺诈并坚持要求名典公司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双倍赔偿,而不同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名典公司赔偿违约损失,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外,二审翻案一审判决并不常见,法院系统也有翻案率的考核指标存在。这个案子能翻,并作为指导性案例上了法院官方媒体,接受全国人民的评判,想必不只是被告下了功夫。

          • 家园 违约和欺诈

            从法律上看定义有差别,一般老百姓或许分不清楚,但是原告律师不可能不知道,一审厅也不可能不知道,但是这么告了,这么判了,说明名典公司的行为,确实有构成欺诈的成分。从它的行为来看,明知自己不具备资格,却不向朱先生说明,这个即使不是刻意欺诈,也是在刻意装糊涂。

            在没有证据之前,我不想揣度二审厅拿了黑钱,但是在这样可左可右的情况下,难道不应该向被害人倾斜一点吗?

            一是惩戒不良商家,二是告诉老百姓,法律可以保护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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