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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déjà vu ,李文亮事件与孙志刚事件的异与同 -- 须弥一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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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déjà vu ,李文亮事件与孙志刚事件的异与同

    déjà vu 是个法语单词,翻译过来有似曾相识,昨日重现的意思。

    刚刚故去的李文亮医生已经激起了巨大的舆情风暴,最终造成的影响尚未可知。一般我是等到时间过去很久,各方面资料齐全后综合后再做仔细评估再得出结论,可这种déjà vu 的感觉始终萦绕再心中,不吐不快,所以匆忙之中落笔,感觉到那里就写到哪里,形散神散不是文章。

    时间上,李文亮事件与孙志刚事件都发生在一场以冠状病毒蔓延引发的席卷全中国的巨大疫情当中,不同的是李文亮与疫情高度相关,孙志刚与疫情无关,相同的还有事件发生时虽然冠状病毒疫情在蔓延,但大家还浑然无知。

    地点上,孙志刚事件发生在广州,李文亮事件发生在武汉,地理上相差近千公里,,硬找相同点就是两人都死在了医院里,李文亮在武汉中心医院,孙志刚在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所辖的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救治站由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分管。

    人物上,李文亮和孙志刚都是在武汉上的大学,李文亮是武汉大学临床医学七年制专业的博士,孙志刚是武汉科技学院(现武汉纺织大学)艺术设计专业的本科;大学不一样,一个是985双一流,一个是二本;学历一个是博士,一个是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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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déjà vu 之大流感

      今年美国也是流感严重,据美国CDC对流感估算,本次流感季美国至少有2,200万人感染流感,21万人住院,1.2万人死于流感。死这么多人,美国也是该干嘛干嘛,没有全国限行。

      所谓大流感是指100年前1918年-1920年之间全世界曾经爆发过一场流感(在美国一般被称为西班牙流感),传播范围遍及全球,南至南太平洋小岛北到北极,无所不及,当时全球人口17亿,死亡人数从2500万--1亿之间,没人能说清楚到底死多少的瘟疫。大流感期间美国死于流感的有67.5万人,当时美国人口为1亿3千多万,死亡率相当于美国总人口的0.5%,全球则是在1.5%~6%之间。

      之所以写大流感,是因为现在由于全国人民严防死守,武汉外的感染人数较少,死亡人数不多,死亡率是普通流感3-4倍就觉得小题大做了,比起经济损失得不偿失了等等不和谐的声音就出来了。

      大流感期间美国也是严防死守才取得了比世界平均低好几倍的死亡率,印度据说死于大流感的至少1700万人,死亡率相当于总人口的7%,使得1911-1921这十年印度人口是净减少了800多万。

      现在看来,中国是止住了病毒蔓延的势头,武汉的死亡率降到占确诊的4%,湖北的死亡率降到占确诊的3%,刨去湖北整个中国死亡率降到占确诊的千分之4。全国死亡率降到占确诊的2.4%。

      2009年美国猪流感期间,经济照常运行,CDC只是发表报告警告和建议,总统做表率打疫苗(其实没多大作用),美国全国大概五分之一的人感染(6500万人),死亡率占感染人数的千分之1.2~1.6。

      推算如果中国把这次NCP当更严重一点的感冒(类似美国猪流感的感染率)对待会如何,全国大概五分之一的人感染(2.8亿人),死亡率占感染人数的千分之4~2%,死亡人数112万~560万,人员损失相当于14~70次汶川地震。

      推算如果这次规模相当于大流感并且扩散到全球(大流感美国是发源地并且相对比较发达),死亡率相当于中国总人口的0.5%总数700万,全球则是在1.5%~6%之间总数1亿~4.5亿。

      所以中国的这次果断行动不仅必要而且及时,以较小的代价避免了全球可能极大的损失。

      通宝推:唐家山,
    • 家园 【原创】déjà vu 之法律篇

      先说说李文亮训诫书的法律问题。

      训诫书明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按照行为处罚应该适用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好像处罚轻了。

      派出所不经过调查取证,直接开训诫书应该是依据第九十三条,但是内容缺少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所要求的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假如李文亮对两个问题都做相反的回答,训诫书就是废纸一张。李文亮就是太老实了,事情闹大了即使被拘留了,反而危险期,死不了了。

      而收容孙志刚所依据的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03年5月中旬被一批法律界人士挑战,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是否违宪,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

      结果是2003年6月20日,在未公布详细程序的情况下由当时的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与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这是孙志刚以生命为代价推动的社会进步。对李文亮我们又能做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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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武汉市公安局撤销对李文亮训诫书并向当事人家属郑重道歉

        武汉市公安局3月19日发布情况通报称,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纪律规定,经市公安局研究,对李文亮医生被训诫一案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武昌区公安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副所长杨力,安排民警对李文亮训诫,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执法过错,对民警执法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工作失职,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二、武昌区公安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民警胡桂芳,执法程序不规范,违规出具训诫书,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 家园 可能李文亮不希的(东北话)辨白,

        也是秀才遇见兵,有理讲不清,但据说有人辩白了,因为那人处于讲得清的位置,讲不清是因为要说得很复杂,讲得清是因为当时那人多讲了一个“类”字,说是有“类”萨斯传播。

        至于处罚既不罚款也不拘留,恐怕是警察认为这不算是个事,也算是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吧。在法律实践中,无论如何总是会有自由裁量权吧。

        说不定李文亮也和警察提过这个“类”字,所以警察才觉得不算是事了。这就涉及网上是否能发言都准确的问题了。在我看来,发言肯定不可能都准确,但作为个人还是应该力求准确,不准确与造谣还是有区别的,这就是我不赞成训诫的原因了。不过,也存在造谣容易辟谣难的问题,只能是我们站在中国一方的人一起努力了。

    • 家园 【原创】déjà vu 之警察篇

      李文亮事件与孙志刚事件的相同点,开局都有警察的执法。

      孙志刚是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外出上网吧途中没带身份证被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单梅叶,谭穗渝带走,到派出所拘押,晚12点友人带身份证和钱去保释被拒,被当班的中队长李耀辉以“没有进行核实必要”的理由予以拒绝。事后单梅叶,谭穗渝因失职给与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值班民警罗侨安对其进行了询问,协警“制作”了询问孙的笔录,并在笔录上填写了孙志刚的身份证号码及“无暂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等内容,然后让孙签字。民警罗侨安则代替待遣所所长签下了“同意收容遣送”的意见。事后罗侨安和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刘敦树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事后另有8名相关公安的领导、干警受牵连,受到惩处。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许伟浚,对本所干警管理不严,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陈建华,不认真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韩立平对收容遣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失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吴小明,对分局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东胜,对收容待遣所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付强,在接待孙志刚亲属上访时,对其亲属反映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未引起重视,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重大警情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邹琨,在处理孙志刚亲属来访反映重要线索的材料时,没有认真审核材料并作为重要问题向领导呈批,延误了对该案的查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杨炳坤,对孙志刚亲属上访材料中反映的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查,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李文亮的训诫书是因为在微信群里发表“不属实”言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两名员警于2020年1月3日上门依法训诫的,目前执法过程是否有问题需等待监察委的结论。

      点看全图

      李文亮的训诫书

      不同处,孙志刚之死与警察的错误收容、转送直接相关;李文亮的与警察的训诫则无关,其死亡被确定为因公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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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求助】训诫书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请法律界人士出来澄清一下。

        我仔细研究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与李文亮相关条款如下: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派出所不经过调查取证,直接开训诫书应该是依据第九十三条,但是内容缺少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所要求的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另外根据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训诫书是警告的一种吗?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按照行为处罚应该适用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好像处罚轻了。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总而言之,稍微较点真,不像是合格的法律文书,说难听点是违法文书,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无法撤销吧。

    • 家园 抛砖引玉,简而言之:自由民主是大势所趋

      无论是社会主义的自由民主还是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

      无论哪个派别如果逆流而动都将被历史所抛弃。这是制高点,谁掌握,谁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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