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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挖大坑】唐朝律令制度及其演变 一 律令格式 -- 电子赵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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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赵括的大坑啊 抢个能蹲的位置

      • 家园 有没有明典,有没有继承。很想看段原文
        • 家园 最近忙着考试,没有空上网。今天终于考完了。。应铁手的要求。。先写一点点

          《大明律》 ―――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明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行为的镇压,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 ―――《大明律》专设“奸党”条。

             *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对贪财枉法的“枉法赃”严惩;对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对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此外,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

             *加强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大人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律。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2)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只能是重典。(3)宋元以后的商品经济的刺激,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尤其是皇权利益。

          关键词(Tags): #大明律
          • 家园 另开一些主题,和赵大一起挖坑填坑吧

            从私心讲,比较希望了解以下方面的内容:

            律令制定的基础:

            想达到什么目的,当时的特殊情况等等

            具体的律令:

            章节结构,全国性,地方性。具体存在方式等

            律令执行:

            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内容,比如监督

            律令传承:

            改朝换代后的律令传承情况,以及对当时的影响。如果有变革,变革的基础和背景。

            呵呵,这个,这个,俺知道俺比较贪心。。。也知道难度有多大。。。

      • 家园 路过的,站住,站住!

        这么NB的人,咱西西河一向是抓住了就不放手!

        • 家园 赵大错爱。。。见笑了。。。另外关于什么是唐律在下的一点看法。

          唐律是唐朝所有法律的统称。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和《永徽疏律》《开元律》和《开元疏律》。

          《武德律》是李渊在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制定的。共12篇500条。

          《贞观律》是太宗李世民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在《武德律》基础上修订的仍为12篇500条,主要是增烟叶了加役流,缩小连坐范围和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官当等一系列制度。

          《永徽律》和《永徽疏律》是高宗李治时制定的。《永徽律》基本上是〈贞观律〉的翻版。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完成永徽四年〈永徽疏律〉完成共30卷。《开元律》及其《律疏》是在玄宗李隆基时制定的。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基本上是对《永徽律》和《永徽疏律》个别字词的修改。

          所以基本上可以看出《武德律》是唐律的首创,《贞观律》是唐律的定本,而《永徽律》和《永徽疏律》及《开元律》《律疏》是对《贞观律》的发展

          见笑。。。准备挨砖。。。

    • 家园 砸花催坑
    • 家园 【接着挖】唐朝主要律令及特点

      进入唐朝,高祖,太宗,高宗,则天皇后,中宗,睿宗,玄宗等反复公布各自律令。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元年(618)登基,并没有沿用他打倒的隋炀帝所制定的《大业律令》,而是采取了隋文帝《开皇律令》,不过加入格五十三条。武德七年(624)公布《武德律令》,大概就是把《开皇律令》和自己颁布的五十三条格编纂改定后的结果。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唐太宗定《贞观律令格式》;高宗永徽二年(651),唐高宗定《永徽律令格式》,并于两年后完成《律疏》,成为律的官方解释;武则天的武周时代,垂拱元年(685)定《垂拱律令》,并没有对到此为止的律令作大幅度改动;此后的中宗睿宗也分别制定颁布了《神龙律令》和《太极律令》,虽然详细内容并没有传下来,基本上也被认为是萧规曹随,没有对作大幅度改动。唐玄宗于开元七年(719)和开元二十五年(737)两次定律,开元三年,七年和二十五年三次定令,最终完善了唐朝律令。尤其是开元二十五年所定律令改动较大尤为重要,现在所谈论的唐律就是指着时候指定的法令,并且包含了律令的解释条文《律疏》(《唐律疏议》)。

      隋唐时代虽然帝王公布的律令各式各样,整体上存在三个特点,良贱制,尊卑长幼制,官僚制。

      隋唐律令下,人分为良人贱人两种。贱人又分为官贱人私贱人。官贱人包括太常音乐,杂户,官户,工户,业户,官奴婢等;私贱人则包括部曲,部曲家属,私奴婢等等。这是隋唐法律区别于秦汉法律的一大特征。当良人贱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处理的律令有区别。良人侵犯贱人,罪减一等,反过来则要罪加一等。比如良人杀害良人徒刑三年,部曲奴婢如果杀害主人则要处以死刑;而良人伤害杀害其他良人的部曲,比伤害杀害良人罪减一等;杀伤奴婢则比部曲又减一等。这样的规定当然令实际上的法律诉讼十分繁琐。

      隋唐律令在严格的良贱制度上,还存在户(家)中严格的尊卑长幼制。尊卑长幼之间如果有纠纷(比如打架引起伤害),定罪时也要根据身份的“上下”确定量刑轻重。实际上唐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细致繁琐,亲属之间的亲疏关系都是量刑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顺便说一句,受唐朝影响深远的日本则一直或明或暗保有尊卑长幼制,一直到1973年才被明确裁定为违反宪法而予以取缔。

      官僚制度同行也是律令制的一大支配特色,中央职权一元支配。唐令三十卷中,官品令和职员令就占据八卷,各篇名目也大致是按照唐朝官僚体系确定。官僚制和良贱制,尊卑长幼制一样,严格规定了官员品级,流内官流外官,杂任等的区分也在法律上就确定了不同的社会阶层。

      这样的律令制度最初的出发点一般认为是《周礼》。唐朝于开元二十六年(738)以《周礼》的六官制为蓝本公布了《大唐六典》三十卷。同时,唐朝实行的三公三师六省六部都很符合《周礼》六官制的原本。当然,过于追求形式上的完整不可避免带来了实际上职权的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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