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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人质被迫奸杀是否该负罪责? -- 云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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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摸鱼看到一个案例:
《东方早报》7月23日报道,河南平顶山市一个8人团伙为勒索钱财,涉嫌劫持该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夏伟业(化名),并绑架一名女生王科嘉,逼迫两人发生关系。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伟业都是被蒙着眼,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科嘉脖子时,夏伟业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疑犯称,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由于夏伟业当时眼睛被蒙,不知道王是否死亡,认为当时可能把王科嘉勒晕了。但结果是王科嘉身亡。
联想起以前由哈里森-福特饰演的影片《防火墙》,他饰演一位国际银行保安主管,掌控银行的安全系统。犯罪份子绑架了他的家人,强迫他去入侵银行系统黑钱。
像这样在他人强迫和控制之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即使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
再比如,甲通过“强迫和控制”乙,让乙用违法犯罪手段去胁迫丙也用犯罪手段来达到犯罪目的,那乙和丙是不是都可以算无罪呢?
请河里的法律大牛解释解释。
最后是否成立..我就说不好了.
"上述8名犯罪分子为达到勒索夏某1000万元的目的,威胁夏与王发生性关系
、又威胁其用绳索勒住该女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
绑匪为何多此一举?人都绑了,还要让人质爽一下?是怕释放人质以后,人质报案?需要照片勒索,绑票还不够?
“夏某刚参加工作一年”
一个刚参加工作一年的,绑匪,需要搞这么复杂的手段来搞1000万,此案疑点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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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规定不一样有的国家规定可罚,有的规定不可罚
我国刑法是胁从犯可罚,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复 此案疑点太多
如果仅仅是协助强奸,可能能按紧急避险处理。
但勒死人,不是受胁迫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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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而损害较小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说,前者还应该远大于后者。
然而,人和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不应该为了自己活命而杀害别人,更何况公务人员还负有保护其他人的义务。
不敢说要求这个所谓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牺牲自己或者奋起反抗,但是被迫强奸和杀人。。。。。。。
复 此案疑点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