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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 猪头猪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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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看到这里的时候就在想这里的法律问题

当时在大学上法律课的时候老师特别提到了这类的案例,个人觉得这个地方是与法律有冲突的。

家园 这个不构成谋杀

自杀的行为是李香山自己做出的,李在船边完全可以决定去投海还是反悔,这一点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点。如果秦,即便是按照李的请求,把李推下海,法律上的后果完全不同。你附的案例情节和电影中的情节没有可比性。

家园 终于有权威人士说话了,看的时候嘀咕了好一会
家园 构成谋杀

构成谋杀,自杀行为当然是李香山做出的,如果秦奋有主动动作,即构成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而李香山自杀,但秦奋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对李死亡这个结果其主观起到了放任这个结果发生的故意,所以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一般都构成故意杀人的!各位,这个案例在法律上基本没有讨论的价值,因为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家园 无罪有罪之间是要靠legal sense来判断

你的sense是不对的。推到船边并没有把李香山放到不可逆的死亡路线上,并且推到船边是李香山的提议,这就决定无罪。

现在的影视剧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这样安排明显就看得到专业人士审阅的痕迹。

家园 不构成谋杀

在刑法上,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要具备四个要件,1、犯罪主体适格,就是说这个人(这里简单说,不说单位犯罪)能构成犯罪,具体来说其中一个就是起码要件就是具备刑事能力;2、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说犯罪的人在意识里有犯罪的过错,具体说就是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3、犯罪的客观方面,具体来说就是有了犯罪的行为,如果仅仅在脑子里想了想杀人放火强奸,不够成犯罪。4、犯罪的客体,就是说这个人他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东西。

要构成故意杀人罪呢,1、在主体方面,只要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都可以构成;2、主观方面,要有杀人的故意,就是说想让一个人死或者说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可能死亡而不顾;3、客观方面,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譬如说投毒、刀砍、车撞等等;4、犯罪的客体,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生命权,也就是说执行死刑等,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的。

如果简单来看,《非诚勿扰2》中,秦奋48了(他自己说的,即使说了假话也只能是只大不小),精神貌似比绝大数人还正常些,所以在主体上,他肯定符合的。主观上,秦奋也是希望李香山选择这样一个有尊严的方式死去。客观上,秦奋不把李香山推到甲板上,李香山也不会死。如此看来秦奋似乎真的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

但是,我们仔细来看,秦奋把李香山推到甲板上,是否必然造成李香山的死?李香山的死到底是因为秦奋“推”的动作还是自己“跳”的动作?在刑法上有几个最基本的原则,其中一个叫做“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就是说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有着必然的联系。很明显,秦奋的行为与李香山的死并无必然联系,李香山的死完全是由自己来决定的。李香山跳下去了,秦奋够成了故意杀人,不跳下去,秦奋无罪。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竟然是取决于被害人的决定,你不觉得这种逻辑很可笑么?

猪头猪脑认为是间接故意杀人,就是说其行为是主观上放任结果的发生,但是你忽略一个问题,“放任”在法律上有其特定的含义,就是放任的必须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他人的行为。打个比方,一个妻子想要杀死自己丈夫,就在锅里下了毒,但是她知道孩子也可能吃这个锅里的饭,还是下了,结果果然丈夫和孩子都被毒死,那妻子对自己的丈夫肯定是构成了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孩子呢?她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死,还是下了,孩子也是被毒死的,妻子对于孩子是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为什么呢?因为孩子死的原因是妻子的下毒。如果丈夫要自杀,妻子为其购买了毒药,丈夫自己服下死去,妻子就不会构成故意杀人,因为丈夫不会因为妻子购买了毒药就死去。

事实上,一个人帮助别人自杀,只有两种情况下会构成故意杀人。一种就是这个“自杀”(暂且这么说吧)的人死去的原因是由于帮助人的行为,譬如说自杀的人想要用刀自杀,但是下不了手,就让帮助的人用刀来捅自己。这种情况下,帮助的人就成了故意杀人,因为“自杀”的人的死是因为捅这个动作。再一种,就是被害人的死虽然是由于自己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是由于帮助人的唆使,譬如说加害人欺骗被害人说,你只有一个月的寿命了,而且死的时候将会万分痛苦,结果被害人由于害怕,让加害人买了毒药服毒自尽。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虽然是由于自己的服毒行为,但是这个服毒行为是基于加害人的诱导,意志是不自由的,他的服毒行为实际上是在加害人的支配下进行的。在法律上,这种犯罪有一个专门的名词,叫做间接正犯,就是说加害人虽然没有实施这个行为,但是他对其他人的行为时有支配力的,通过他人的行为间接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在非诚勿扰2中,很明显,李香山的意志是完全自由的。

家园 李香山淹死了吗?

1、片中没有呈现李香山的尸体。

2、孙红雷是《非2》中最精彩的人物,估计还要在《非3》中出现。

3、李香山说了,他不喜欢生不如死的感觉。而溺死的那半分钟就是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要不信,去问问伊拉克被虐待的囚犯。

4、要么花里的骨灰是个恶作剧,要么李香山是海葬后又火葬接着又土葬。

5、。。。。。。。。

家园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犯罪

如在犯罪地或外国籍嫌疑人的国籍地不视为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家园 死缓的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家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勤奋的行为就符合间接故意的全部特征

导演想表现的意图是一回事,我们都理解,

但是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来分析,恰如楼主所说

家园 如兄所言,勤奋也有放任理想三死亡的情况

从片中可以看出勤奋是会游泳的,而且渔船上面也也有救生圈等工具,而勤奋明显听见了理想三落水,还有其悲痛表情以及广大观众作证,在此情况下,秦明知自己不施救的行为将导致李的死亡,却仍不施救而希望理想三达成死亡结果,仍然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家园 不作为在刑法上有严格的限定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要求的前提是犯罪者要负有救助义务。

由于刑法的特殊性,这个救助义务有着严格的限定。

一般来说,救助义务有两类,一类是法定的救助义务,这种救助义务要求双方有着特定的关系。比如说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另一类是由于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比如说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对伤者的救助义务。

在非2中,秦奋与李香山作为两个成年男性,并无特定关系,他们之间并无互相救助的义务,所以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现在见死不救的事情经常见的,但这种只能算是道德上有问题,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何况在这部片子里,恐怕秦奋救了李香山更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吧。

当然,如果双方有了特定的救助义务,该救不救,就成了不作为的杀人。

举个例子,某夫妻之间吵架后,妻子一气之下喝农药自尽,丈夫看到了,置之不理,跑到邻居家打牌,回来后一看妻子真的死了。这样丈夫就成了故意杀人,因为夫妻之间有着法定的互相救助义务。

家园 见死不救和片中情况是两回事吧

秦参与了李自杀的预谋,实施全部过程,为其创造条件,准备工具,且将其推上船舷边,船上只怕连艄公都没有吧,只有他俩人,他也确知另一乘客落海,当然要采取措施施救,就算是和陌生人同船,他不是也得扔个橡皮圈下去?其对李的死亡的结果是明知无疑的,也放任甚至希望李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院怎么判是一回事,但是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间接故意的规定是另一回事

家园 我不能理解你的逻辑

是认为秦奋是有救助义务没救助构成了不作为杀人还是认为秦奋是间接故意。

对于间接故意,我在前面说过了。

至于说不作为杀人,我也已经说了,对于救助义务法律上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不能将道德义务代替法律义务。

不知道你是否是学法律的?如果是学法律的,你可能已经走上了歧路。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制定出来,是要靠人去解读的,不能机械的对法条,这样往往会错误的理解法律。

家园 和你老兄辩论大有所获,我回头再问问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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