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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迟来的真相:南京彭宇案当事人松口 -- 爱吃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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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律上“被撞”不是这样理解的

如果彭宇能证明徐老太是故意撞他,也就是徐老太有“过错”,那么他这个“被撞”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但是在这个案子里,谁也没想要撞谁,因此在法律上它还是“相撞”,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子里,根据主帖里的报道: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从彭宇的角度来说,他可以找媒体来关注这个案子,关注这条他可能认为不公平的法律,去呼吁,以对法官的裁判施加影响。在规则范围内展开的行动,我都是支持的。

但是事情演变到今天这个样子,我们在这里讨论“相撞”和“被撞”的责任差异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彭宇只说自己“做好事”,根本不承认和徐老太有“碰撞”发生,媒体也不承认。人们早已经认定“碰撞”是不存在的。没有碰撞只做好事却要赔钱,这才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说因为这个案子再也不敢做好事。

要不是二审开庭前找到双方事发当日的报警记录,这个“碰撞”是死无对证的。社会上都说彭宇是被诬陷的,从白纸黑字的报警内容来看,是彭宇诬陷了这个社会才对。

家园 我们之间的分歧在于对于过错的理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按照我前面的分析,徐老太是有过错的,她侵犯了彭宇的路权,我们姑且借用路权这一术语。这个过错在一般情况下比较轻微,但并不是说徐老太没有过错。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所以一审判决本身就有问题。

因为彭宇只说自己“做好事”,根本不承认和徐老太有“碰撞”发生,媒体也不承认。

这一条是彭宇案复杂化的原因之一,我同意你的观点。不过,问题的关键是diamond河友说的:“彭宇案”的关键是:法官不能把救助当罪证!法官的这个判决直接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这也是为什么社会反响如此强烈的原因。

另外,上述推论的所有前提是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为真。而这一前提是否确实为真,估计是无法眼见为实了。

家园 这个里面肯定是有猫腻的,不过现在信息发达,很难

像以前那样出了事情可以捂盖子。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根据彭宇出事以后的行为,按照推理去反证彭宇是否撞了老太。推理本身就站不住脚,整一个葫芦僧判糊涂案!

家园 我认为整个民主制度就是推卸责任的一种方法
家园 两个行人之间

我不认为存在“路权”优先级的差异。除非南京市早有规定,公车到站时,车门处方圆1米之内不许行人经过。否则,我认为在公车站这种摩肩接踵的地方,行人和行人之间是平等的。归根结底,我觉得这是一个意外。即使按照您的“轻微过错”说法,也不足以在现行法律下让徐老太承担全部责任而彭宇一点都不承担。

这是一个纯技术性的讨论,咱们可以先保留各自观点。总之,按照现行法律,除非有证据证明某一方是故意碰撞,否则不管是哪一方摔倒,这次“碰撞”的后果都应该双方分担,只是一方多点一方少点的问题。站在彭宇的角度,当然要为自己多争取,换成是我,我也不愿意为一个意外赔那么多钱。因此我支持他为自己多争取。但前提是,讲真话。他可以坚称自己“被撞无责”,而不是改口说“没撞无责”。

法官到底有没有把救助当罪证?现在查不到一审判决书,只能从楼主帖里看一个大概: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

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

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从这段文字里看,逻辑上没有漏洞,也没有奇特难以理解的地方。有人质疑原告提供的笔录照片,有猫腻的可能性没有?当然有,但无法证实。程序上,笔录照片的内容经过了当事警官的确认,没有可挑错的地方。况且,即使不考虑笔录照片的事,甚至不考虑后来找到的两份报警记录也没问题。只要彭宇曾经承认过发生碰撞,就足够。剩下的只是常见的为如何分担责任而扯皮,压根不会关“见义勇为反被诬告”什么事。

尽管如此,但毕竟我们都没有看到判决原文。“扶起老人说明就是他撞的”,判决书里或许有类似词句,如果有就是错误的,应该批评;但即使有,也并非此案关键,把这个当做关键同样是错误的,同样应该批评。

但是,我们为什么会把“扶起老人说明就是他撞的”当作彭宇案判决的关键?为什么我们只知道原告儿子也是警察,不知道彭宇从“被撞”改口称“见义勇为”?为什么港剧里证人发言前要发誓:我所说的均为事实,以及事实之全部?因为这世上总有些人自视过高以把持舆论为乐,以便经常做痛心疾首状问“中国怎么了?”他们不知道总有一天自己也会病、会老、会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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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最近有个类似的事:环球时报写了篇报道,标题是“反腐败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攻坚战”,腾讯网转载的时候擅自篡改标题为“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虽然后来腾讯官方书面致歉,但这个“允许适度腐败论”已经广为传播,这个影响已经无法挽回了......“彭宇案”也是一样,虽然我们在这个楼里讨论来讨论去,但事已至此,这个名词所代表的负面意义和影响不可能再得到纠正了。我们都放眼向前,“从身边小事做起”吧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家园 你被砍了能否被认定为斗殴?

A说B撞了A,B说A撞了B,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能认定为相撞?

这是哪国的法律?

家园 你一没有看明白这个案子的焦点在哪里

二自相矛盾,三诅咒和你观点不一样的人。能在这么短的帖子里同时犯三种错误真不容易,在下望尘莫及,就不奉陪了。这是属于您的舞台,请继续自high

家园 这个案子的焦点就是不能把人自证清白的证词

当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彭说是老太撞得他,你怎么能得出结论说是双方相撞?

要么相信彭的证词,要么不信。但把他的证词作相反方向的解读,还自认为是公正。你的舞台是歪的吧。

家园 你犯的第四个错误是回帖不看帖

本来不想再回这种不知所云的帖子,但你这个帖有极大可能误导潜水者,必须澄清。对于你,我没什么可再说的。整理这些东西贴给路过的人看,三个关键词“相撞”、“被撞”、“发生碰撞”,一个基本立场“讲真话”。以下原话引用:

但是事情演变到今天这个样子,我们在这里讨论“相撞”和“被撞”的责任差异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彭宇只说自己“做好事”,根本不承认和徐老太有“碰撞”发生,媒体也不承认。人们早已经认定“碰撞”是不存在的。没有碰撞只做好事却要赔钱,这才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说因为这个案子再也不敢做好事。

(关于究竟是“相撞”还是“被撞”)

这是一个纯技术性的讨论,咱们可以先保留各自观点。

站在彭宇的角度,当然要为自己多争取,换成是我,我也不愿意为一个意外赔那么多钱。因此我支持他为自己多争取。但前提是,讲真话。他可以坚称自己“被撞无责”,而不是改口说“没撞无责”。

即使不考虑笔录照片的事,甚至不考虑后来找到的两份报警记录也没问题。只要彭宇曾经承认过发生碰撞,就足够。剩下的只是常见的为如何分担责任而扯皮,压根不会关“见义勇为反被诬告”什么事。

题外话:如果一个人没耐心看长帖,可以不用回帖,如果看完了不懂,可以先动动脑筋。误解原帖的意思并且恶毒攻击对方,对正处于迷茫和焦虑中的社会,没有益处。

家园 讲真话是只对一方的要求?

另一个证人陈先生的证词:

 

目击者:老太自己摔的 据证人陈先生在今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所做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不管怎么说,是说被撞,还是没撞,法庭都可以不采信。但不能采信一个字“撞”。你还没弄明白吗?

家园 P个S.

我从前只知道承认错误对某些人来说很难,后来发觉看懂比较长的回帖可能也挺难的。但我真没想到,原来,先看完主帖再说话,竟然也可以成为一件有难度的事......

家园 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双方是否都买了保险?

双方是否都买了车票?公交车辆出售车票后,其中应该包括乘客付出的保险费,交通事故发生后,乘客或检察院可以通过起诉公交公司没有提供有关乘客安全保障而获得伤害保险。

这件事情应该由三方构成,单单就当事人双方解决不妥。

以后碰到这些问题还是无解,低收入家庭碰到这种事必然破产。

家园 这个大叔作证的视频电视上放了。

是非黑白很清楚。

我相信这位素不相识的证人(记者当时给出了他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胜过楼主所说的所谓一审的证词和接警记录(这个证词目前未知真假,徐老太的儿子使接警记录我也不信)。

我也PS个:现在大家都被带沟里去了,都在讨论相撞的责任,我是根本不相信两人是相撞。而且我身边凡是看过电视报导的人也是同样观点。

我知道有些媒体是会断章取义,但当时这事闹得那么大,可以说事发时在场的若干路人(不只那位做证的大叔)都被采访过。要是有不同的声音,就一定会出现在指望有新意的报道中。但事实上是,没有。

家园 并不是在车上发生的事

车票中所含的保险对此事没用。如果徐老太买了一般意外险倒是会有些用,就不用打官司扯皮了。

美国法律似乎没有“无过错责任”一说。也就是说,如果事故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谁受了损失谁自认倒霉,打官司是不成的。我们的民法通则里之所以规定“共同分担”,应该是对你所提的“低收入家庭碰到这种事必然破产”有所考虑。不过这么一来,受损失的一方损失减轻了,但另一方不服气也是肯定的。所以,彭宇案本来应该引起的是关于“共同分担”是否公平的大讨论,说不定还能对法治进步有所助益......

家园 我觉得你对彭宇案的理解有偏差

彭宇案的关键在于王浩的宣判词突破了人们的道德底线,把救助行为当做罪证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可谓是诛心之论。

事后来看,彭宇案的细节是可以技术讨论的,或许有商榷的余地。但是按照王浩的判决思路,即使没有彭宇案,也会有“张宇案”或“王宇案”。所以社会关心的重点,绝不是关于“共同分担”是否公平的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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