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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物权与民心 -- wild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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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有些东西不我不想浪费时间去科普

随便大家怎么看。

我只提示一点:Humanity这个东西是中性的,指的是一切和Human这种东西有关的现象。如果你按照某种价值判断,分出个善恶,然后把“恶”的东西从这个整体性现象排除出去,好,so be it。

然后呢,天下太平了?

善恶二元本就是共生关系,把“恶”杀死了,也就把“善”杀死了。

想不通的话使劲去想。

家园 诚然人类社会也颇有些不见棺材不掉泪的事发生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都按这个程序进行。老鼠社会尚都学会自我控制种群了,更遑论有书本有光碟的人类社会了。

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如果真的就认可资本的胡作非为,那大体上大家悟了以后都入道家讲“无为”吧。其实人类社会简单的时候很简单,一个希望就可以决定很多事,象美国就是靠“美国梦”成就了有史以来人类最伟大的帝国。而如果工业化给人的希望不是那么美好,自然“开倒车”也就迅速提上日程,而这其实并不是很遥远的事情,因为现在已经“分赃不均”了,美国也说世界资源不足以支撑中国步入发达国家之列,OK,这个不就摆明了在掐灭多数人的希望吗?所以未雨绸缪考虑这事还真不是吃饱了撑的,现在世界局势动荡,危机传导得很快,根源就是两极分化,分配中下层的东西要减少,民心会怎么转,其实已经昭然若揭了。这种情况下,还有人主张继续加大投入把资源分配给资本,分配给主要供给中上层的“奇技淫巧”,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可真就不远了。

家园 那就世界末日好了,又能如何,因果报应而已
家园 大清律几乎原文照抄大明律。
家园 即便是在演义里包拯也没有用道德轧了陈世美

如果他不是开封府的官。

家园 我不认为人性有所谓善恶之分

我也不认为有必要将所谓“恶”排除出去。我把蒙蔽人性,造成妄想的那些欲望,看成是人类精神进化道路上的障碍。人欲,满足了小私,却损害了大私,究其根本,是违背趋利避害的人性的。如此而已。

家园 这就我不想做科普的原因

“不被遮蔽的人性”和“被遮蔽的人性”——善和恶

有意思嘛?

家园 这两个等号是你划的,我从不这么认为

你好好体会下吧。

另外,你不愿意科普,别人也就无法与你沟通了。要知道,辩论到了最后,往往是双方在对名词的定义差异。双方说的压根不是同一个东西,当然也就无从辩论了。

家园 我花点时间吧,再不懂就不奉陪了

“不被遮蔽的人性”和“被遮蔽的人性”二元本就是共生关系,把“被遮蔽的人性”杀死了,也就把“不被遮蔽的人性”杀死了。

所以这种语词修辞游戏真的很好玩嘛?

一种价值尺度的确定本身在于如何给出划分那个二元关系的标准,随你用什么对子作为其名称。

家园 很有些启发,但是还有问题

在阶级社会,法律一般都要充当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很强的阶级性。那么我就有个问题,道德和习俗显然也具有阶级性,比如“君要臣死”神马的。在上古时代,宗法制下法律和道德的阶级性也是统一的?我感觉一大堆概念好复杂啊,你真厉害,一开口就滔滔不绝的。

我的理解法律和道德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全社会的共识,那么在阶级意识觉醒的现代,对立阶级又怎么能达成共识呢?如果没有共识,那么统治阶级就只能用严刑峻法去威慑了,是吗?

家园 上古时代的模式只是拿出来

做一个近似模型,算是一个思想实验,用来说明律法和道德的关系。但是实际情况肯定仍然是有分离的。

至于共识如何达成——在于社会各个阶级的力量博弈——因此暴力和威慑也是共识达成的手段。

掉把书袋吧。

按照西方的学术传统

形而上学、物理学等——实然判断的学说体系——研究事实为何,因此称为理论学科

伦理学、政治学等——应然判断的学说体系——研究应当如何,因此称为实践学科

两个层次之间有奠基关系——即形而上学为伦理学和政治学奠基——人们必须首先知道事实为何,才有可能知道如何去行动(实践)。

而伦理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正义,也就是给出价值的尺度——关于何谓正当(right, recht)的学说

实际上法就一般意义而言即是正当的东西,在当代演变成权利(right,das Recht)。当人们抽象地谈论法的时候,实际上包含了伦理学和政治学的整体。

所以当大家都在谈论律法和伦理的分裂时,我就希望提醒大家,这两者实际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都是由某种主流的正义学说所延伸出来。而关于这种正义学说的确定,就体现着阶级斗争的成果。所以律法和道德层次的变更,首先就发生的是某些关于何谓正义的讨论;反过来说必须有这样一个基础的奠定,才可能有律法和道德的改变。这样一个过程就会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口水战,也有可能会诉诸暴力手段,实际上就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律法体系和道德体系的确定也就意味阶级斗争的成果以一种现实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可以说“正义”获得了以“律法和道德”为表现的“身体”。

虽然我是在用西方人的框架,但是实际上对中国传统来说,也同样类似。老子写《道德经》,首先谈道(形而上学),然后才谈德(伦理学,政治哲学)。虽然普遍认为儒家主要是伦理学,但是其核心仍然要诉诸一种天道观来作为儒家伦理的基础。

我相信,有了这个框架,可能讨论问题会更有针对性。

家园 呵呵,二元关系没那么简单

二元关系,并非只能对立。可以非A即B,也可以既非A又非B,或者既A又B,A中可以生B,B中可以生A,甚至可以既A又非A,既非A又是A。无法穷尽。甚至,二元关系的标准,也是不断运动变化和生灭的。

不要总躲在形式逻辑的框框内认识现实事物。

家园 i m out, so be it.

您既然以为玩辩证法能玩过一个哲学博士。

辩证法就是如此给搞成这般不名誉的诡辩。

ok,您赢了!

家园 但是82宪法里面有一处提到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家园 在宪法里,公有财产可以“神圣”

私有财产就不要再“神圣”了,这样能体现两者法律地位有高下之别。因为人心本私,你要侵犯私人财产了,财产所有人一定跳起来;有人侵犯公有财产了,未必有人肯见义勇为。在今天的国民心目中,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当然是私产的地位高。这在宪法里,就应该拧回来,不然,不要说保护公有财产,尊敬公有财产都不可能了。

(82年)《宪法》第13条在列举了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以后,还列举了“其它合法财产”。对“其它合法财产”理解,应该与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联系起来考虑。这里所谓“其它合法财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当然可以理解为只包括属于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但是,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体经济也是受宪法保护的。

三、公民财产权的宪法规范

宪法学界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讨论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制定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宪法规范;二是此种宪法规范在宪法上应该放在什么位置。

第一,如何制定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宪法规范。宪法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公共财产的保护同等重要,既然《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第1款)”,那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应该写进宪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是不适当的,即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只是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而没有说它是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如果把私有财产神圣化,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用也就不可能了。所以,不应在宪法上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其实,在《宪法》内写上“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都是值得推敲的。其一,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是对财产的权利,而不是直接对财产本身进行保护。对财产本身的直接保护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责任。其二,“神圣”这种修饰词语具有宗教意味,其含义是不明确的,具有不同观念的人对于“神圣”二字会有不同的理解。其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多种形式,有的公共财产属于中央政府所有,有的属于地方政府所有,有的属于群众集体所有。对属于某一级地方政府所有的公共财产,中央政府能否调用,对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国家能否征用,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其四,法人或者公民个人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在“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下是否也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范畴,也是值得探讨的。其五,对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正如第二种观点所言,也是值得推敲的。所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只能规定一个原则,而不易作过于具体的规定。如何保护财产权的具体问题,应由民事、商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律去解决。

外链出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魏玛宪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公用的征用,仅限于裨益于公共福利及有法律根据时,始得行之。……”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从这些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私有财产已经不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了,在正当补偿的情况下,它必须服从于公共利益。

 一、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否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立国之本的根基就是公有财产。宪法中关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就是对我国立国之本的根基的宪法肯定。如果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规定到宪法中,中国的宪法就不是社会主义宪法了。因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看似是一项关于人权的条款,实则是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基础的规定。

  也有人提出“双神圣”,即来个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双神圣”,这是绝对错误的。神圣是一个极至词,两个神圣,就没有神圣可言了。为什么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公有财产正是社会主义的根基,没有公有财产,就没有社会主义。

  在有些人呼吁宪法作出如此修正的同时,我们必须预见到对此社会将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在私有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公有财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大量流失,其中相当一部分恶性转化成了私有财产。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的统计资料,从1982年至1992年共流失国有资产5000多亿元,平均每天流失1.3亿多元。国有资产流入私人腰包的形式、渠道多种多样,大致有:利用价值双轨制的差价,凭借手中权力进行买空卖空,坐地牟取暴利;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使国有企业让出市场,从中渔利;通过企业改制时低估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金炒股票、房地产,谋取暴利;通过挪用、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直接、间接地兴办、扶持属于自己或亲友的私有企业等。此时,如果宪法再来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就会使得某些人更加肆无忌惮,不断地驱使某些人产生窃取国有财产的念头,从而铤而走险。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健全法制来惩治这种恶性行为,但此时已经是事后补救了。因此,从根本上说,私有财产的宪法“神圣”,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侵蚀,同时也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顶礼膜拜。

外链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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