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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解惑?关于人贩子枪毙的问题 -- 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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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求解惑?关于人贩子枪毙的问题

如题。

我亲眼目睹过被砍去双臂,割掉舌头的小男孩,冬天穿小背心,被迫乞讨。这成为这些年我的噩梦。

对于我,人贩子是否枪毙,根本不是一个问题。

然而,我没有想通,为什么这次对人贩子是否枪毙引起的砖家们这么大的反弹,从某些主流的媒体说枪毙人贩子或置被贩卖儿童险境,到今天主流媒体上说,人贩子死刑是群氓发泄。

非常想请教大家,这是基于什么样的利益和目的呢?希望通过河里的深入讨论,可以解惑。

家园 这件事情太过反常了

以往中国不是没有这类的网络风潮,但是出现这类风潮前,必然得有一个由头,好比李克强说了一句要降网费提网速,网络上的支持派和反对派就一直撕逼到现在。可是拐卖判死刑这个事,完全没有一个起点,突然之间网络上就充斥着这样的言论,没法不让人多想。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真的有人策动了这样的一次行动,那么他们的目的应该是什么呢?如果仅仅是为了实现拐卖判死刑,那么选在开两会的时候,让一个代表提这么一个提案作由头,这样安排不是更加自然么(典型的可以参考柴静)。在这么个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时间点提这么个事情,即使上层想有所作为也无法立即实施,难道是真有人觉得6月份事情少所以找个爆点么?这种点一把火就跑的运作方式这几年来看不说仅有吧,也是相当少见了。

还有一点也很关键,拐卖判死刑不是在刑法上面改几笔就行的事情。目前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刑是拐卖一次5-10年,情节严重10年以上,拐卖团伙首脑死刑,要是、把那些原来要判5-10年的判了死刑,那么犯了其他罪也要判5-10年的是不是也得判死刑?而那些原来只判3-5年的罪是不是得加刑到5-10年甚至更长?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定刑是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的,可眼下看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原来并没有提升,一下子加大刑罚,那么对其他犯罪的惩罚也只能跟着加大,也就形成了严打——可现在到了需要严打的时候了么?

家园 有时群体性事件就是没道理

可以参考"贾君鹏,你妈喊你回家吃饭"事件.

家园 真正的道理在于,有势力展示能力能够挟持民意

有能力把社会这潭水搅浑。非诚勿扰节目推出“坐在宝马里哭”的炒作。最后的结果是国家主席发布骑自行车后座带孩子的家庭照片作为对这种炒作行为的回应。

家园 理解你的心情

不过情感诉求能不能达到他本来的目的,甚至是不是会适得其反会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好比说, 大家都同意酒驾撞人其罪甚大, 那么制定一条酒驾撞人即处死的法律如何? 看起来大快人心, 但是这样一来, 原本撞了人还有可能停车救人的驾车人, 很可能就选择逃走, 因为一旦被抓就是个死, 不如搏命逃走。

如果人贩子被抓住即处死, 那么这个行当势必变得更血腥更隐蔽, 稍有风吹草动人贩子就会把小孩弄死丢弃。 你想要这样吗?

凡有暴利的行业必然有人铤而走险, 无论刑罚如何严重都会有人做。

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人, 我个人觉得即使被拐走被迫过另外一种生活也远胜被杀害。

我不是说对人贩子处以死刑不合适。 我不知道那个合不合适。 不过我真的觉得听见很多人齐声高呼如何如何然后跟着如何如何的政府是很不靠谱很不负责任的。

家园 朋友圈被“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刷屏

某婚恋网站承认是商业网站炒作http://www.guancha.cn/FaZhi/2015_06_18_323871.shtml

家园 有多少人注意到了所谓炒作方本身?
家园 尝试理解一下

按这个意思来说,那就是原来腐败XX元等之类的判案,也会相应的有所提高??

不过一定都要这种程度的普调的么。对于某类特殊案件,譬如拐卖小孩等的,确实引发公愤,普遍认为量刑过低的,为何不能单独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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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我个人是严重同意要求判拐卖小孩死刑的。自从自己有了小孩以后,对类似拐卖儿童小孩的案例极容易触动我内心的敏感处,乃至于几乎无法容忍。对于说“如果判其死刑可能会撕票等”之类的言论,这样的逻辑是说不通的。

通宝推:玉垒关2,
家园 占据网络大多数的80后,正到了有孩子的年龄。

家园 凡有暴利的行业必然有人铤而走险, 无论刑罚如何严重都会有

照这个逻辑,贩毒、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都可以不用死刑了。。。因为总会有人铤而走险!但你有没有想过,严刑峻法震慑了很多想犯罪但没胆子犯罪的人?

其实贩卖人口不是个暴利行业,你有没有想过?一个小孩子卖几千到几万元,一个妇女也很少卖过10万元,买家大多是穷乡僻壤的穷人,卖贵了也没人买。

之所以仍然拐卖是因为犯罪成本太低的缘故。

酒驾入刑后,酒后驾车的人大幅度减少,为什么?普通人都怕坐牢,不普通的人总是少数 。

建议你做个功课,目前我国的法律在执行层面对人贩子的量刑是合适,过轻,还是过重?

通宝推:白玉老虎,我爱我家fh,垂发向西,rafale,发了胖的罗密欧,玉垒关2,二手玫瑰,
家园 如果买孩子的也判重刑呢

我举双手同意。

家园 大规模上调刑罚的可能并不大

现实生活毕竟不是教科书,我上面提到的只能算是理论化的推论罢了,而且统一上调了刑罚标准的话,事实上还是无法起到法律劝阻犯罪的原意。

不过如果真的上调了对拐卖的刑罚标准,那么至少对于同级别的犯罪在判罚上会更加倾向于顶格判罚,毕竟非如此无法体现这些犯罪是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的。

我国目前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三个级别的判罚,个人认为是比较合理的。从犯罪者的角度去思考的话,要实施一场犯罪,一个相当大的问题在于怎么迈过心里这个坎——今天是清白之身,干了这个事就要被打入另册剥夺自由乃至吃花生米。采用三级判罚的话,就能让这个痛苦纠结的过程变成三次,最高10年的判罚,能吓住一大批想要实行拐卖的人,10年以上的判罚,可以阻拦已经实施过拐卖犯罪的人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而死刑的判罚,又能阻拦已经多次实施拐卖犯罪的人拉帮结伙进行犯罪,这样一层层筛下来,能走到最后一步的人怕是万不余一。要是一刀切地全部处以死刑,那么对于犯罪者而言,迈过了第一步就再也没什么可以吓得住他的了,那么一个原本不过是一时间迷了心窍的偶犯就会很快滑落为罪大恶极的惯犯。

有人提出目前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罚是轻了还是重了,说实话这个判断我是不好下的。所以我只能强调如果抹煞了针对不同犯罪情节的判罚差别的话,事实上就是在鼓励偶犯朝着惯犯乃至团伙犯罪发展,而这,往往会伤害更多的家庭。

家园 实话说,你在偷换概念

照这个逻辑,贩毒、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都可以不用死刑了

你的逻辑不对。

贩毒、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确可以不判死刑。但是这个逻辑不是来自于

无论刑罚如何严重都会有

而是来自于法官根据刑法本身对量刑的考量,即,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判断。

这里讨论的,应该是某种罪行的最高刑罚问题。即,拐卖人口,是否最高可判死刑?

而对拐卖人口的最高刑罚,应该是由法律专家和人大法工委作研究与决策的。

但是仅从法理来看,很多拐卖人口的事实本身,的确还没有到最高判死刑的地步。死刑的法理,是从原始的以命抵命的价值观而来,并进一步引申出以命抵不可饶恕之身体伤害,比如强奸,比如贩毒。

而对特定的一些拐卖人口犯罪,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最高刑罚可判死刑: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哪些是能够被判死刑的犯罪情节呢?目前的刑法有明确的规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而目前大家所讨论的,比如楼主所指的对拐卖儿童的伤害与利用,是另外的犯罪,是拐卖人口的后续犯罪,比如强奸,强迫卖淫,人身伤害等等,而不是拐卖人口本身。单纯地完全以拐卖人口而论可判死刑的:1,集团首脑,2,拐卖三人以上,3,为卖而偷盗婴幼儿,4,拐卖至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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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题外话,这也是中华文化里侠文化的缘由:犯罪的成本远远低于执法的成本,导致法律总有鞭长莫及之处,随之而来的,就是底层民众对结果正义的渴求。

家园 这应该是某项犯罪的最高刑罚问题

而你所说的,至少有两项犯罪事实:

1,拐卖儿童

2,对儿童进行人身伤害与虐待

这两项至少的犯罪事实里,哪一项的最高刑罚应该是死刑呢?或者说两项都应该是?

这是法律专家/人大法工委应该根据中国法律体系的法理进行研究/决策的事情。而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呢?目前的刑法明确指出: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所以,这次讨论完全就是个伪命题。

家园 目前国家法律对拐卖人口的最高量刑就是死刑

“但是仅从法理来看,拐卖人口本身,的确还没有到最高判死刑的地步。”

你可以把你的理念推销给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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