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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略论清真食品管理立法 -- 镭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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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略论清真食品管理立法

1、制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佛教等宗教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社会性:在它的宗教体系中,有一个基督教、佛教都没有的部分:教法。所谓“教法”,就是“宗教法律”。不同于佛教戒律,伊斯兰教法对人类社会所有可能涉及的领域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因此,伊斯兰教不只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社会规范。伊斯兰教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必然会产生对政治权力的要求。穆斯林对制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反映的就是伊斯兰教的这一本质。如果没有由政府主导制订的官方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他们自己也会以民间形式建立类似的制度,由此必然导致政府在这一领域的话语权缺失。为防止这一情况出现,由政府主导制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确有必要。

2、制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重要性

前文已述,伊斯兰教是一种社会性宗教,因此它必然会对政治权力提出要求。饮食是与老百姓生活关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领域,因此清真饮食标准的制定权是一个“制高点”,谁掌握了这个“制高点”,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如果是伊斯兰教势力掌握了这个制高点,它就可以由此要求更多的社会和政治权力;如果是政府掌握了这个制高点,就可以以此为基础构建整个伊斯兰教务管理体系。因此清真食品问题并不只是一个食品管理问题,它还涉及到对整个伊斯兰教务的管理。对此,必须有足够的认识。

3、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应包括的几部分内容

(1)“清真”是宗教概念,不涉及食品卫生,因此其主管部门应是政府的宗教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因其是以政府法规形式颁布,因此不能委托给伊协这样的社会团体代管。

(2)对清真食品进行管理需要资源,因此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应对相关收费进行规定,即:清真食品经营者除了一般的税费之外,还应缴纳专门的清真食品管理费。

(3)从业人员准入机制。“清真”这一概念是基于宗教的定义,因此它的适用对象应是宗教信徒,即穆斯林。但目前国内现有的几部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都存在以民族代替宗教的现象,这一点必须得到纠正。应建立官方的穆斯林身份登记制度,以宗教身份代替民族身份,作为从业人员准入机制的基础。

(4)“清真”概念范围。《古兰经》第三章一百七十二节规定:“他(指安拉)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按照这个定义,“清真”的概念只适用于动物类食品,应禁止将其扩大到非动物类食品、食材、器械等领域。

结语

伊斯兰教在可见的未来不会消失,这决定了一个穆斯林群体在可见的未来将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这个群体必然会存在对清真食品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产生供给,由此必然产生对管理的需求。如果政府不去满足这个需求,宗教势力必然会去满足。政府在这个领域的缺位时间越长,宗教势力立足越稳固,以后政府拿回相关权力的难度越大。从这个角度来说,由政府主持制订并执行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做比不做好,早做比晚做好。

通宝推:桥上,张了刀,普鲁托,尚儒,
家园 【整理】网络上基本是一边倒的反对

清真二字涵盖广泛,除了食品,还有衣着、守斋、朝拜、丧葬礼仪等等。是不是都要立法制定标准?马前卒说立法干涉了宗教自由,从政治上是世俗国家插手宗教事务,经济上是允许少数宗教人士干预食品工业,不利于市场自由。

对于普通穆斯林而言,摆摊或经营清真食品,除了多交一笔认证或是税费,得不到别的好处。只有垄断才是立法的既得利益者!这一幕有点眼熟,和统战拉拢港台上层进行利益捆绑的手法如出一辙……

另,在政协提交议案的马国权委员颇有来头,同治陕甘回民起义领袖马化龙的四世孙。

通宝推:普鲁托,
家园 倒是可以搞“反宗教歧视法”,禁止“清真”出现在食品包装上
家园 杀气腾腾某教代表想死刑威胁食品经营者.走私核材料都无死刑

加快清真食品立法步伐 推动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西北民族大学 马玉祥 马志鹏

"(六)建议在修改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同时,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穆斯林禁忌食品冒充穆斯林食品,侵犯少数民族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以此手段煽动民族仇恨的犯罪行为,视其情节分别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

转自《中国回族学》2014年第二期)

家园 抄来一句:[宗教应该是用来约束自己,不是强迫别人的]

某教太狂妄霸道。都是被邓矮子路线惯的。

通宝推:火候,niuph,张了刀,金台夕照,宁静致远,关中农民,
家园 我希望的到是清真必须出现在包装袋上

这玩艺一出来,必然导致价格升高,普通人就可以少吃。

而穆斯林就不能购买同类的非清真食品。

家园 政府是拿不回清真权力的

清真是宗教概念,一旦政府承认了清真的概念,其必定由宗教人士来定义。政府只是听从宗教的执行人。替伊斯兰背黑锅。

不管伊斯兰民间执行什么制度,哪果违法了,政府就管理。这才是政府的主导权。

伊斯兰民间惹什么事,这锅让伊斯兰去背。政府没有负担。

家园 两点回答

第一,别忘了“清真寺”。政府一直承认清真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其实早就承认了清真的概念。

第二,“清真”的概念“必定”由宗教人士来定义?未必。首先,我的设想是,“清真”概念由立法定义,宗教人士最多起到咨询作用;其次,宗教人士的身份,也是需要政府审核和批准的。只要政府把握住宗教人士的身份审核权,就翻不起大浪来。

家园 两点解释

一,政府承认清真寺合法,这是寺,就和佛寺一样,是宗教场所。政府还没有承认这是个“清真政府机构”,虽然某些时候清真寺架空了政府,但名义上还不是政府。

二,制定清真法律就不一样了。这是为清真服务的法律,不是管理清真的法律。清真是个宗教概念,既不能化验,也不能证实。跟食品安全两码事。清真的的定义,不在政府的权限内,政府也拿不到。打个比方:政府可以宣布某块猪肉是合法健康的,能宣布猪肉是清真的吗?如果政府有这个胆,当然可以这么做。中国政府没这胆,否则也不会被绑架着搞清真立法。

要注意,这个清真立法是少民穆斯林代表推动的,不是政府推动的,政府是被动的。所以政府即无胆,也无能,去获取清真主导权。

通宝推:秦波仁者,普鲁托,
家园 继续讨论

一,政府承认清真寺合法,这就意味着,中国承认了伊斯兰教事务在中国的合法存在。那么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管理,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到底是“为清真服务的法律”,还是“管理清真的法律”,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其立法目的。“为清真服务”和“管理清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出发点,由此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具体落实到立法上,就是不同的具体条文和执法授权。

三,这个清真立法现在是少民穆斯林代表在推动,不等于他们就能成。目前政府和他们的关系是:什么事情如果他们反对就成不了,但如果是且只有他们要求,也成不了。正如楼下@尚儒 所说,网络上基本是一边倒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想强行通过一个让政府为清真服务的法律,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而到了政府有力量去获取清真主导权的时候,就是真正立法的时候了。我的这篇文章就是为那时候的立法写的。

通宝推:尚儒,
家园 清真食品本身就嵌入了宗教内涵

比如宰杀过程的诵经,让阿訇念经成为法律,不是赤裸裸的宗教干预立法么?

更何况,食品安全法、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俱全,并没有出现相关领域的法外之地啊。

关键在于:立法治国必须遵守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共同价值!

家园 现在还没有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他们要求的,就是制订全国性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本质上就是官方版清真食品标准,并以政府力量保证执行。

家园 嗯,的确

我说的条例泛指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法规。

家园 三省吾身,也就中国人说说
家园 从形式上来说,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就是一个特殊的产品管理条例

从这个角度来说,清真食品管理,无论是制订行政法规,还是立法,都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大家真正关心的,其实是“产品生产销售管理”之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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