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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济南市公安局征求意见效率,为民服务这样就好了…… -- 迷途笨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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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济南市公安局征求意见效率,为民服务这样就好了……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征集部门: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9-12-13 截止日期:2019-12-15

http://www.jinan.gov.cn/dczj/dczj/idea/topic_2162.html

[URL=http://www.jinan.gov.cn/dczj/dczj/idea/topic_2162.html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URL]

因为下面字数限制,笨狼随手打了一点(引用文字河里加上)——

一、建议加大对铁屑运输车还有石子、废铁运输车管理力度,不用封闭容器或不严密包覆两层以上(含)篷布或超载30%或超高超宽应予惩罚,并制订举报奖励标准。

这是个系统工程,有空几周内会专门写篇文章。

二、部分奖励标准太低了,寒碜人,第九条7、10、20、21、22至少应该加个0

第24条开头最高奖励1000不如改为最低奖励1000

“7、举报“驾驶机动车时有吸烟、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奖励10元;

10、举报“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奖励30元;

20、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21、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22、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24、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励1000元;”

三、第五条规定“举报违法人信息的”细节明显刁难人,建议精简。

第五条“举报违法人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服务单位、住址等信息。”

四、有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六项最好删除。

“第十一条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六)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 ……

第十二条 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同一举报人每月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但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除外。”

五、第十三条个人领取时间太短,另通知是否到位也无明确标准;再就是要求单位领取的标准除非奖励极高否则等于黑掉这笔钱。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落实处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个人举报的应自接到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奖金或通过注册互联网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在线领取奖金,注册信息不匹配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单位、组织举报的应在收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奖励金。”

六、13日发布征集意见,反馈截止日期15日,济南市公安局明摆着走过场,好奇谁负责这事?是不是马上要退休或转闲职了?建议至少延长到半个月重新接受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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