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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司马南和联想之争的背后,是邓小平留下的一本压了四十年 -- 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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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三亿贷款的事情,以前没有注意过

如果是96年,三亿对华为倒不能算小数字。我开始以为是99年呢。

不过即使是96年,华为其实本身也不缺钱,真要缺钱可能因为要研发GSM。简单算一下,印象中的数字,不一定准,我就不去查资料了。92年华为销售额1亿,95年就到了15亿,99年好像到了120亿。俺觉得那个年代它毛利绝对在70%以上,净利甚至都可能在50%以上。实质上还是有钱的。不过既然是96年,俺还是要瞎猜一下, 这3亿贷款里面肯定有故事,不是那么简单的。华为没要,3年后朱还给解决了“非法集资”问题。只能说背后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了。

华为的非法集资问题,不是说创业时一次,而是每年通过员工配股形式集资,用当时老员工的话说,每年的奖金发下来,转身又交给公司,有时候还要自己倒贴一点。后来华为内部一个高层跳去中兴后,中兴出面向国家举报华为非法集资。曾经是派驻调查组到华为调查过。这个问题,是朱出面点头算通过的。99年朱专门发过话。当然,背后是那些人用的力量,咱们就不知道了。

家园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彼时华为与众多地市电信合资,应该主要是为了形成利益共同体。

家园 如有网络资料,给个链接吧,谢
家园 四兄采信的网络传言,与朱的一贯主张是矛盾的

华为虚拟股制度,实际是集体所有制。把避免了“非法集资”的功劳算在朱头上,还没有任何证据(比如这次揭露出来的朱关于联想的两个签字文件),算在一个大力推进私有化、推进中外合资、推进中国公司都要受美国四大财会公司审计的官员头上。其别扭之处,就好像说国内农村仅存的几家集体所有制村落,是胡总书记留下的。

朱的“My baby “最后发展成了外资控股,这个和联想柳教父在朱的亲笔批准下的发展相一致,就是最终都导致了国有控制权的实际流失。张捷揭发的主要是这个。四兄有空不妨看看“My Baby”的故事。

家园 起因:华为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那时候刚改革开放不久。 -- 有补充

  华为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周转,从银行基本贷不到款,华为现金流经常吃紧。因为银行全是国有的,房贷歧视性政策,他们宁愿将大把贷款贷给一个烂摊子的国有企业,也不愿意给一个不太知名的民营企业。华为当时有个内部政策——谁能够给公司借来一千万,谁就可以一年不用上班,工资照发。有段时间开不出工资,任老板就给员工打欠条,后来干脆就直接写欠多少股份,当时一股算一元。(1992年,为了研制C&C08交换机,需要1个亿的投入,任正非童鞋多方告贷未果,被逼无奈向大企业拆借,利息高达20%—30%。这实际上把老板逼上了绝路,C&C08机研发动员大会上任正非童鞋都做出了“失败了我只有跳楼”的誓言)有人说华为的成功是完全靠国家政府,大有偏颇!!!

  被举报:后来公司活过来下,虚拟受限股制度也正常化了。这里的虚拟受限股跟普通意义的股票含义不一样,需要员工持现金购买,但又不享受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且这种股票不必经过证券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繁琐的审批程序。因为这个问题,华为被同城友商中兴举报非法集资,任童鞋差点被抓,后来1996年朱镕基总理来华为视察时钦点支持。(华为因为此事与中兴解下仇恨,成为相爱相杀的好基友。传言当时任老板每天过得惊心动魄,因为那时候一个企业如果被扣上黑帽说没了就没了,自己进去了倒没事,但是对不起手下那么多兄弟呀)

  被举报原因:上个世纪国家层面的股票期权制度还不完善,贴个2000年的资料: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张涌 。更别说比这更早的华为虚拟受限股了,当时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市级别的法律条款还是支持的。1994年,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提到,可以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提供 担保向银行或者资产经营公司贷款。华为公司是民营企业,但其员工持股制度方案经过了深圳市体改办的批准。2001年,深圳市颁布新《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民营企业。就是深圳有批文是可以合法存在的,但是国家层面没有,而那时候非法集资是大罪,深圳市政府后来将此事上报国家高层。

  为啥涉及非法集资:以2010年为例,当时华为股票购买价格为5.42元,每股分红2.98元,收益率超过50%(都是根据公开资料哈,菊厂不要因为我是菊厂员工来查我TT。你想想正常非工作外的投资收益能这么高,很可怕),每年公司给员工配股后,员工需要持现金购买。 假设如下(上下文数据均为假设):华为现有15万员工中三分之一配股,其中这些员工每年平均配1万股,每股10元,购买的总现金:50000*10000*10=50亿。你想想一家公司每年有50亿现金池,想干啥就干啥呀。这在当年是巨资呀,不用去银行贷款,也不用去借高利贷(不受国家监督和控制)。

  朱镕基总理的认可:被举报后,这家事情捅到了国家高层,因为华为作为当时比较受关注的高科技民营企业(纳税比较高),朱镕基专门因此去华为考察,既往不咎

通宝推:愚弟,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这个是以前收藏的word文档,具体是哪儿的忘了。 -- 补充帖

推荐一本书<<激荡三十年:中国企业1978~2008>>

见前补充 4690375
家园 请参考

原《华为人报》主编石文金离开华为投奔中兴兴起了一个波澜。石文金是华为的老员工,对华为的情况比较了解。中兴由石文金执笔,向中央写了一封检举信,检举华为在经营中有不法的行为,如内部职工银行是非法集资等。在98到99年间,中央派了一个调查组进驻华为进行调查。在等待调查组结论的那段时间,任总一定是在忐忑不安中度过的。

任正非和华为史上三个至暗时刻

天无绝人之路。华为员工基本上是二三十岁的理工男,平均年龄28岁。这帮生活上缺乏想象力的单身汉们住着农民房,唯一释放过剩荷尔蒙的消遣就是埋头加班,工资、奖金都“蛰伏”在银行户头上。于是华为就开办了内部银行揽蓄。

.......

华为还有一个叫“内部股”的东西,每到年初,都会被百般游说购买华为的内部股票。

........

派驻华为的调查组经过了长达数周的调查,并没有发现华为有走私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任正非也没有中饱私囊。华为的做法,是在GSM投入过大,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为之。最终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决定不处罚华为,但要求华为公司运作规范,他在1999年的金融展上对华为的负责人说:“你回去转告你们老板,在技术上要创新,在经营上要稳健!”

1999年10月5日,朱镕基为首届深圳高科技技术交易会(高交会)揭幕,并再次来到华为展台。这次接待他的是徐文伟,他问:“上次我说的话带到了吗?”

家园 希望四兄给出的不是摘要,而是资料出处

包括不限于什么时间?什么媒体?作者是谁?是否有文件(签字)图片?

摘一段没有上述信息的文字,没有什么价值。

家园 关于资料,张捷在系列节目中作了一个榜样

比如拿出倪光南的传记,比如联想这次的招股书。还有更具有证明效果的,就是朱签字的两个文件图片,但不知道最初的源头是哪里。在没有类似联想的这两个签字批件图片的情况下,要判断朱对华为的关系,与其采信媒体写的类故事文章,不如看朱对相关企业的所为,来判断其对华为的关系,更符合逻辑也更有说服力。

华为的集资以及虚拟股份,实质是一种集体所以制,而朱的总路线,是砍国有、大力推进私有化,推进中外合资。因此说朱支持或者放过华为搞实质集体所有制,逻辑是矛盾的。

或曰华为看起来还是民营企业,朱支持华为/放华为过关是为了技术。那么就需要举实例朱在任期间支持了什么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开发?现在让我不看电脑回忆,是一件明显的实例也没有。如兄或其它河友有资料,望不吝赐教,谢。

谈朱和通讯行业的关系,就不能不提上海贝尔,朱爱称为“My Baby”的中外合资企业。那个倒是无疑得到了朱的关照,因为不久前它还是中央直管的、唯一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也是在朱的任期上,这家企业外方获得了50%+1的股权。按张捷的评价,是国家控制权的丧失。上海贝尔的实例,倒是让人觉得朱给华为的三亿贷款,条件大概就是要搞中外合资。

家园 真超出能力了,让俺查查

网上聊天打屁,一般还没这么认真过。

第一段文字是某位华为副总裁离职后的回忆文章。

第二段是新闻报道,标题就是任正非和华为曾经的三个至暗时刻,《企业观察家》2019年第0006期。

详细内容,关键字网络搜索即可得。俺就不贴了。

家园 江是华为早期的支持者

多次视察华为,当然后面的朱、胡都视察过华为。虚拟股这种小事,唯一的问题是突破了自然人股东数量超过200的法律限制,但人家实践得早,法不溯及既往。证监会或者工商管理豁免是理所当然的,没有什么见不到人的地方, 而且是有益的先行尝试。

真的嫌人数太多,可以多搞几个合伙企业,或者签署代持来规避法律限制,这样反而不好。

历代领导人在处理华为问题上都表现出了政治智慧。

家园 你不要把老朱想象得那么教条

老朱当然是有他的路线的,而且他的路线你我都不喜欢。

但是老朱在执行他的路线的时候,也不是那么教条,他还是

有一定的灵活性的。他要是照你想的那么教条,怎么可能被

提拔上来呢。

而且华为这件事,从扶植民营这一点,其实也是符合老朱的

路线的。

家园 欢迎达雅兄给几个实例,说明朱在位期间扶植民营企业搞创新

朱的路线,在别的方面可能有如兄所说的灵活性,不过朱在某些方面的确是很教条很教条的。比如,朱要求清华经管学院所有的教授必须有外国的博士学位。再比如,朱要求所有的中国公司(到海外上市)都要让米国四大审计公司做审计。这两点都是很教条很教条的。

再比如,朱强迫苏州开发区接受新加坡的管理,是不是也是很教条的一个例子?反正后来苏州人是把新加坡人都比下去、轰走了。

所以呀,说朱放过华为搞“实质“集体所有制,是完全不合逻辑的。

家园 还是用张捷做榜样,张拿出的书,都不是兄说的这两种

而是如倪光南特别说明的、“愿意在任何场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书的内容。

家园 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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