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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王佳佳法官事件对体制的一点现实影响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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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这就有点偷换概念的味道了

先看事情经过

张某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获利14元。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所列举的违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明明就是一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按照最低限额罚款的行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是个行为犯,只要触犯了就要接受处罚。到了你这里,却偷换概念,把违法行为解读成按获利多少去处罚。

毒死蜱的危害不用多讲了,对人伤害极大,而且16年就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了。

这些蔬菜如果流入市场被老百姓买了,请问中毒的人是不是认为张某委屈了?

点看全图

这就相当于两个罪犯,甲一刀杀死了人被判死刑,乙捅了100刀被害人没死,判了10年,你在那说法律不公平,捅1刀就判死刑了,捅100刀才判10年一样。逻辑是很荒唐的。

换成毒贩,如果也说自己就赚了14元,你觉得应不应该判刑?

这种行为犯从来都不会考虑赚钱亏钱问题的,而是看其行为,最典型的是操纵股票市场被处罚的,很多是亏钱的。

上市公司美尚生态董事长联合专业投资机构,操纵113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对倒交易,累计买入31.4亿股自家公司股票,累计卖出398.0亿元。一顿操作猛如虎,最终亏损了2.38亿元。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款800万元。

百姓的认知很朴素:获利14元罚款5万,可以不 ? 可以。前提是,这类事你得都按这个标准来啊。现实呢 ? 往往是类似个人经营的小摊子、小馆子之类的,被罚的倍数更高,而那些大规模生产的企业、能大量批发销售的经销商,影响人数多和范围更大的,被罚倍数反而低的多。

你说是为了保护食品安全,哦,是一个老农带来的不安全大还是那个大企业带来的不安全大 ?这边挣了14就被罚了50000,那边挣了500万被罚才不到1000万,你是保护企业还是保护食品安全 ?

这些都是你自己想的,而不是事实,你能找出来一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企业挣了500万被罚款1000万的例子吗?

就跟偷猎珍稀动物被判刑,要说成是掏了鸟窝;违反禁渔令被处罚要说成捞了几斤螺蛳,不过都是无视违法犯罪行为本身,而从自己有利的一面去说而已。

就如这个卖菜的案件,明明是法院在舆论裹挟下硬是无视了法律规定而撤销了市场局的处罚决定,却被你说成了“联合走一场戏”

老人没事了,法院体现了“温暖人性化”,监管局表现了严格执法

事实上是这样吗?法院、市场监管局是闲着没事了去专门找个老人演这个戏吗?

前面你反对法律一会刚性一会弹性,说是无所适从,到了这里又对法律的刚性有意见了。其实你支持的不是法律的一视同仁,而是是否随了自己心意吧

家园 马克思主义常识都说了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这是法律的本质。最主要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公正只是法的价值之一。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纪必严,违法必究这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还是概括的很准的,但事实上一直没有真正做到,所以说法治建设一直在路上。如果严格按这个方针去落实,很多司法争议根本就不会有。这些年很多时候是被那些西方法学大v在带节奏干扰,看似法律制定很多,但比如废死、比如遗产不分给子女、儿媳不赡养公婆,女婿不赡养岳父母这些法条,都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冲击跟改变。有法必依很多时候也被舆论裹挟成了有法不依。这样的结果必然是违法必究无法落实。

还有引进西方的仲裁制,更是对法治建设的干扰。比如我之前提过的我朋友那个跟物业的仲裁,仲裁完全沦为了仲裁员践踏法律的手段,但现行法律却很难制约。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简单说就是物业凭借几张贴在门前通知缴费的照片就可以被仲裁庭认定业主几年前欠费,业主提供了缴费收据却被认定没有缴费。而且仲裁庭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意味着哪怕仲裁员枉法仲裁了,当事人要么认账,要么只能向法院起诉撤裁。而撤裁只有6种情况,几乎都是无法实现的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原来对仲裁不是太了解,但通过这个事了解后,发现仲裁这个制度的设计完全是不符合国情的。甚至是司法腐败中的死角,很多时候成了用法律权力寻租的地方。

因为双方既然到了仲裁庭,必然是有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仲裁庭的组成也不会违反法定程序,公然伪造证据的情况也很少,仲裁枉法裁决却需要认定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事实,需要有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基本上属于难以完成的任务。

法院尚有多级法院可以多次诉讼,还有检察院监督,还有纪委监督。而仲裁庭不属于体制内,没有上级监督,一裁终局,仲裁结果还有法律强制力执行,仲裁员不枉法完全靠自觉。这种制度设计简直不可想象。

通宝推:和平共处,
家园 这不是单纯的法律条文的事。

14元被罚50000,也就是3500多倍。现实中,这种情况下的生产企业或销售商获利100万的不稀罕吧。你见过有按3500倍计算罚款35个亿的么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如果获利比如说5000元,或者说也是按照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来做,民众压根没什么反响的。

“14元被罚50000”符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高达3500多倍,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最高才20倍呐。这就是民众的朴素认知。

换个比方,高考差了30分没考上,和差了1分没考上,哪个让人难以接受 ?按道理说应该是差30分的,因为差距更大证明学的还不够好嘛。实际上呢 ?

监管局的难处就在于,菜,已经被查出来了,那这事就消弭不了了,要不然后面有什么事,就担在他们那了。事不能消弭,就必须要处理,怎么处理 ?只能按照法规来。明知道这个处罚决定在民众中会引起什么反响,只能硬着头皮出台处罚决定,要不怎么办,条款就是这样啊。不遵守条款,你想渎职么?

这种法律条款与现实认知冲突的事情,还少么 ?

“走一场戏”的类似事情,现实多着呢。

你举的毒品那个,例子不合适。就好比你跟人打架,给对方肚子来了一拳,和给对方肚子来了一刀,这在民众的认知中,自然而然会分得清区别和不同。

毒死蜱这个事,源头应该在菜农那吧。我也没搜出来,对那个菜农有没有什么处罚的事。

许多事情,表现出的是法律跟现实、民众出现了脱节的问题,这是法律界有了大法党之后这几十年改不掉的痼疾。冰冷、机械是大法党的体现,“温暖、人性”是人民法治的提倡。现实是这两种在司法界同时存在,才闹得人忽冷忽热。

偷猎珍稀动物被判刑,要说成是掏了鸟窝;违反禁渔令被处罚要说成捞了几斤螺蛳

这些反而跟上面说的两个无关。

家园 所以毒贩没获利就是无辜的,操纵股市赔钱了反而是受害者?

“14元被罚50000”符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高达3500多倍,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最高才20倍呐。这就是民众的朴素认知。

谈3500倍的时候就把货值金额偷换成获利了,这时候怎么避而不谈货值了?

一个危害群众健康的经营不安全食品行为,能被你曲解成要以获利多少为标准,你不觉得荒唐吗?

如果商家没有获利,按你的逻辑岂不是卖有毒食品的都是无罪的了?

贩卖运输毒品50克就是死刑,按你的逻辑毒贩都应该用是否获利来为自己辩护了吧?所以贩卖1公斤毒品的毒贩,因为尚未出手没有获利,他就是无罪的。

如果认知都是如你一样随意变换,那什么法律都是不公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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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值也不过百十来块钱,这样算,也是500倍了。

    事实上,从监管局的处理方式来看,也不怎么喜欢这样处理。

    否则,我也不说,是做了出戏。

    “做了出戏”,在这儿并不是贬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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